合同提前终止,中外合资企业注销后如何追索违约金?——一场在废墟中寻宝的法律博弈<
.jpg)
【新闻报导】外资企业注销后追索违约金胜诉,上海高法判决引关注
2023年10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方)在中方合资公司依法注销后,仍需向中方支付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1200万美元。该案因涉及企业注销后合同责任主体认定这一疑难问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3年度涉外商事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明确指出:合资企业注销不等于债务灭失,违约方仍应基于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也让不少陷入合资注销-违约金追索无门困境的企业看到了希望。
【个人经验分享】我接手的那场在废墟里找证据的硬仗
去年我接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精密仪器中外合资的B公司(中方)和C公司(外方)。合作五年后,外方突然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单方面发函终止合同,还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违约金。更麻烦的是,合资公司D公司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因为外方抽资、中方无力独自经营,只能走注销程序。
当我第一次见到中方老板老王时,他正对着一堆注销材料发愁:公司都没了,找谁要去?外方早就说'合资公司都没了,你们找谁都没用'。我当时心里也打鼓——这确实是个棘手的问题,但总觉得哪里不对。
困难远不止于此。 合资公司注销时,所有账册、合同原件都按工商要求封存了,外方更是以海外总部流程为由,拒绝提供任何合作期间的内部邮件、会议纪要。最要命的是,当初签订的合资合同里只写了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却没明确约定合资企业注销后由谁追索。
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开公司,散伙时把房子拆了,却忘了当初欠谁的钱该找谁要。但我们不能就这么放弃。我带着团队先去工商局调取了D公司注销的全部档案,从清算报告里发现了一个关键点:外方在清算时明确知晓中方存在因合同终止索赔的权利,却未在清算报告中提及。
接着,我们又通过公证处调取了外方国内总部官网的新闻稿——上面写着因战略调整终止与中国伙伴合作,这直接坐实了单方面违约的事实。最绝的是,我们在老王旧电脑的备份文件里,找到了当年外方业务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提前终止合同能省下XX成本的字样。
证据链终于拼上了最后一块拼图。 虽然合资公司注销了,但外方作为合同违约方,仍是责任主体。我们直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外方,而不是消失的合资公司。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过程让我明白:追索违约金,从来不是找公司,而是找责任人。 合资企业注销只是躯壳没了,但灵魂——也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在。
【专家观点】法律界:注销≠免责,证据是救命稻草
针对此类纠纷,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外商投资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合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注销不影响股东(即合资各方)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关键在于三点:一是证明合同有效存在,二是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三是证明损失与违约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合资企业注销后,守约方可以以违约的合资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据统计,2022年全国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约35%涉及合资企业终止后的违约金追索,其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占比高达58%。这组数据像一记警钟:再完美的合同,没有证据支撑,也只是废纸一张。
【问答解惑】读者最关心的5个问题
Q1:合资公司都注销了,原来的主体不存在了,还能向违约方追索吗?
A:当然可以!合资企业注销只是法人资格消灭,但合同违约方(通常是合资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随之免除。这就像你借了朋友的钱,朋友把借条撕了,你还是得还钱——关键是证明借了钱和没还钱。
Q2:当初合同没写注销后违约金怎么赔,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A:不是。即使合同没明确约定,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主张权利。但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合资企业注销不影响违约金追索条款,避免后续扯皮。
Q3:合资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里没提违约金赔偿,是不是等于放弃了权利?
A:不一定。如果清算时一方故意隐瞒未了结债权债务,导致另一方少分了财产,另一方可依据《公司法》第189条请求其赔偿。我们之前那个案子,外方在清算时明知中方有索赔权利却未提及,就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Q4:外方说合同是和合资公司签的,不是和我们签的,这个理由成立吗?
A:不成立。合资合同是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合资各方,而不是合资公司本身。合资公司只是合同履行的载体,不是合同当事人。这就像房东和租客签合同,房子转租了,租客违约还是得找租客,而不是找新租客。
Q5:追索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会不会因为公司注销就过了?
A:一般是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合资公司注销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但建议尽快行动——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证人也可能记不清细节。
【语言风格切换】说白了,就是三步走策略
其实追索违约金没那么复杂,就三步:找对人、拿对证、告对门。
找对人就是别盯着已经注销的合资公司,直接找违约的那一方——不管是外方还是中方,谁违约找谁。别被公司注销了吓到,这不过是对方放的。
拿对证是核心。证据就像做饭的食材,没食材再好的厨师也做不出菜。合同、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甚至对方的公开声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记得做公证,电子证据尤其要固定好,不然对方一句这微信是P的,你就前功尽弃了。
告对门就是选对法院和被告。涉外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建议选经验丰富的法院——像上海、北京、广州这些地方,涉外商事案件多,法官更懂门道。
【比喻类比】这场博弈,像不像离婚后追讨抚养费?
其实合资企业注销后追索违约金,和夫妻离婚后一方追讨抚养费很像:表面上看,原来的共同体(合资公司/婚姻)解体了,但基于抚养/违约产生的责任,依然指向具体的责任人(父母/违约方)。
不同的是,离婚抚养费有法律明确规定,而违约金更多依赖合同约定。合资合同就是你们的结婚证,违约条款就是离婚协议——签的时候多想一步,散伙时就少扯一皮。
【个人反思】从救火队员到防火员,企业风控要前置
处理完这个案子,我一直在想:如果当初合资合同里能明确约定合资企业注销不影响违约金追索,如果中方能更早保存外方违约的证据,这场官司或许根本不用打。
很多企业总把打官司当成最后一道防线,但事实上,法律风险从来不是打出来的,而是防出来的。中外合资合作,文化差异大、利益诉求复杂,更要把丑话说在前面:违约怎么赔?注销了怎么办?争议怎么解决?这些条款看似不吉利,实则是保护双方的安全带。
未来,随着外商投资环境越来越开放,类似的合资注销-违约追索纠纷只会越来越多。对企业来说,与其事后花大价钱请律师救火,不如事前花小钱请律师防火。毕竟,在废墟里找宝藏,不如一开始就把宝藏锁进保险箱。
这场在注销废墟中追索违约金的博弈,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企业风控意识的试金石。愿每个合资企业都能好聚好散,散得明白,散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