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核心公司注销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处理:资深财税专家陈国栋访谈实录<
【访谈现场】
午后的阳光透过百叶窗,在陈国栋老师的办公桌上投下斑驳的光影。这位年过五旬的财税专家身着深灰色西装,领带稍显松散,正低头翻阅一份泛黄的卷宗。书架上,《企业破产法》《税法实务》等书籍整齐排列,角落里摆放着一个印着清算老兵的马克杯——这是他从业25年的见证。坐,随便坐。他抬头微笑,指了指对面的沙发,声音沉稳中带着一丝北方口音的亲切。
问题一:陈老师,您好!很多企业在注销非核心公司时,总会遇到租赁合同纠纷的遗留问题。您能先说说,这类纠纷最常见有哪些类型吗?
陈国栋放下卷宗,端起马克杯抿了一口,眉头微蹙:这个事儿啊,得从根儿上看。非核心公司注销,说白了就是'瘦身',但租赁合同这事儿,就像'甩包袱'时容易带走的'破棉袄'——处理不好,能让你扎一手的刺。
他掰着手指头数:最常见的是三类:一是'提前解约纠纷',公司注销前租期没到,单方面说'我不租了',出租方肯定不干,要违约金;二是'租金拖欠纠纷',注销前几个月的租金没结清,或者装修押金不给退;三是'装修添附纠纷',承租人花了钱装修,注销时跟出租方扯'这装修归谁',有的甚至把能拆的都拆了,把房子搞得'面目全非'。
说到这儿,他突然笑了,想起刚入行时的一个教训:我1998年刚当律师,接了个案子。某科技公司注销子公司,厂房租期还有两年,他们觉得'反正公司没了,合同也跟着没了',直接搬走,连押金都没退。出租方一怒之下把清算组告了,法院判公司赔了8万违约金,结果清算组早把资产分完了,最后是股东从自己口袋里掏的钱——那时候工资才几百块啊,心疼得股东直跺脚。
他敲了敲桌子:所以啊,第一步永远是'摸底'!注销前把所有租赁合同列个清单,哪些到期了,哪些没到期,有没有欠租,有没有装修,一项项查清楚,别等注销了再'炸锅'。\
问题二:如果公司注销前,租赁纠纷已经进入诉讼阶段,但判决还没下来,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等判决还是先注销?
陈国栋身体前倾,双手交叉放在桌上,眼神严肃:这个问题问到了'要害'。我见过太多企业犯迷糊:'公司都要注销了,官司先放着吧,反正判决了也没钱执行'——大错特错!
他拿起笔,在纸上画了个流程图:记住,注销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线,必须'同步走'。清算组要作为'诉讼当事人'接手案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清算组是公司注销期间的'临时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应诉。如果清算组不应诉,法院会缺席判决,万一判公司赔钱,到时候资产都没了,债权人(出租方)只能找股东'秋后算账'。
他讲了个去年经手的案例:某餐饮集团注销一家子公司,租赁纠纷在诉,清算组觉得'反正我们没做错,肯定赢',就没管。结果法院判公司赔5万装修损失,等执行时发现公司账户只剩1万,出租方立刻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傻眼了,明明公司注销了,怎么还要赔钱?最后只能和解,多赔了2万才了事。
说到这儿,他停顿了一下,若有所思: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诉讼结果对公司明显不利,比如违约金肯定要赔,那不如在注销前跟出租方'和解'。比如把应付租金、违约金打包算清楚,从处置资产里预留一笔钱,签个《和解协议》,写明'款项结清后,双方再无纠纷'。这样既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麻烦,也给了出租方一个'痛快',何乐而不为?\
问题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但公司注销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租方的权益怎么保障?注销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陈国栋靠在椅背上,长叹一口气:这是最头疼的情况,也是最容易出'幺蛾子'的地方。核心就一句话:'清算程序合不合规'。
他翻开《公司法》第185条,指着其中一段念: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关键就在这儿!他放下书,语气加重:如果清算组没通知出租方,或者没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出租方没来得及申报债权,那就算公司注销了,股东也要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他讲了个印象深刻的案例:某制造企业注销子公司,厂房租赁判决下来要赔12万,但清算组觉得'出租方知道我们注销,没必要通知',只在公司内部发了公告。结果出租方没看到公告,等发现公司注销时,资产早就分完了。我们代理出租方起诉,法院最后判股东连带赔偿——因为清算组没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知情权。
他喝了口茶,补充道:就算通知了、公告了,如果处置资产时'暗箱操作',比如把值钱的设备低价卖给关联方,导致没钱赔出租方,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去年有个案子,清算组把公司唯一的一台机床以市场价一半卖给老板弟弟,出租方申请撤销交易,法院支持了,最后用追回的钱赔了违约金。
争议问题一:有观点认为,非核心公司注销本身就是企业逃避债务的手段,您怎么看这种说法?实务中如何区分正常清算和恶意逃债?
陈国栋听到这个问题,身体微微后仰,手指轻轻敲击扶手,沉默了几秒才开口:这个事儿啊,得'一分为二'看。不能把'非核心公司注销'和'逃债'划等号,但确实有些企业打着'注销'的旗号干'逃债'的勾当——这就得'火眼金睛'了。
他拿起桌上的案例卷宗,翻到一页:比如去年我遇到的一个集团,注销一家物业公司,把账上的100万现金先分给股东,然后留个空壳应付租赁债务。出租方起诉后,我们发现股东分钱的时候,清算组连《债务清偿报告》都没做,更没通知债权人——这明显是'恶意逃债',法院直接判股东在100万范围内连带清偿。
但反过来,他话锋一转,如果企业是真的经营困难,非核心公司没利润,注销是为了'集中资源搞主业',清算程序合法,债务清偿比例公平,那就是'正常清算'。比如某零售集团关闭亏损的便利店,注销前把所有租赁纠纷处理完,欠租的从处置资产里扣,违约金跟出租方协商减免,最后还剩点钱补缴了税款——这种注销,法律支持,市场也理解。
他放下卷宗,眼神坚定:区分标准就三条: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还是逃债)、程序(通知、公告、申报债权这些步骤到不到位)、公平(处置资产时有没有'偏袒'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三条都合规,就是'好孩子';有一条不合规,那就是'坏典型',法律不会放过。\
挑战性问题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比如年化20%),注销过程中清算组想跟出租方协商减免,但出租方不同意坚持要全额,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吗?实务中该怎么操作?
陈国栋听到违约金过高四个字,眼睛一亮,嘴角露出一丝笑意:这个问题问到'实务痛点'了!很多企业注销时都遇到这事儿——合同签的时候'豪气',违约金定得老高,真到要赔了,又觉得'肉疼'。
他拿起笔,在纸上写下《民法典》第585条:根据这一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关键是怎么证明'过分高于'?他放下笔,身体前倾,我一般建议清算组准备三组证据:一是实际损失证据,比如出租方因为解约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重新招租的中介费,这些是'底线';二是同行业对比证据,找同类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证明你们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行业惯例;三是企业偿付能力证据,比如资产处置清单、银行流水,证明'就算按违约金赔,公司也得破产,债权人最后也拿不到钱'——用'共情'说服法院,'适当减一点,比一分都拿不到强'。
他讲了个成功案例:某服装厂注销,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欠租的30%,欠了10万,就要赔3万。但出租方空置了两个月才找到新租客,实际损失也就1.5万。我们准备了新租客的租赁合同、中介费发票,还有服装厂的资产处置报告(显示账上只剩8000元)。法院最后判赔1.8万,既覆盖了出租方的实际损失,也让企业'死得瞑目'。
他喝了口茶,补充道:如果出租方'咬死了'不要钱,就要'让你知道厉害',那也没办法,只能按判决执行。但这种情况很少,大多数出租方还是'要钱不要气'的——毕竟,拿到钱才是最终目的,对吧?\
结尾建议:对于刚入财税或法律行业的年轻人,您有什么建议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这类清算纠纷?
陈国栋靠在椅背上,望向窗外的阳光,眼神变得柔和:这个问题啊,我想了想,还是得'老生常谈',但'常谈'才能'常新'。
他掰着手指头,慢慢说道:第一,别怕'麻烦'。清算纠纷最考验耐心,你得一遍遍跟债权人解释,跟股东沟通,跟法院交材料。但麻烦背后是'风险',风险背后是'责任'——你多跑一步,企业就少一分风险,股东就少一分损失。
第二,懂法律,更要懂人性。法律是底线,但实务中很多案子不是'非黑即白'。比如出租方可能不是真的要钱,就是'咽不下这口气',那你就得'换位思考',理解他的情绪,用'情理+法理'去说服。我常说,'好的清算不是'消灭矛盾',而是'化解矛盾''。
第三,留'痕',留'痕',再留'痕'!通知债权人的函件、公告报纸、会议纪要、和解协议……所有书面材料都得存档。我见过太多年轻人觉得'口头说清楚就行',结果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只能干瞪眼。记住,'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清算这事儿上,'字据'比'金子'还重要。
他顿了顿,拿起桌上的清算老兵马克杯,笑着说:最后啊,别把自己当'专家',要当'服务员'。企业找你,是信任你;股东找你,是依赖你;债权人找你,是盼着你。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心去做,就算案子没做到'完美',也能做到'问心无愧'——这,就是我们这行最大的'成就感'。
阳光渐渐西斜,访谈在陈国栋老师温和的话语中结束。书架上的《企业破产法》在余晖中泛着微光,仿佛在诉说着清算路上的责任与坚守。而对于那些正在处理非核心公司注销的企业而言,这份坚守,或许正是避免租赁合同纠纷成为定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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