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十五年企业法务和商事仲裁,我见过太多企业注销时的狗血剧情。明明签了调解协议,说好了钱怎么分、债怎么还,转头就有人耍赖,执行起来比登天还难。说实话,清算争议调解协议执行难,几乎是企业注销里的通病——股东之间互相甩锅,清算组糊弄了事,债权人被蒙在鼓里,最后闹到仲裁,往往是一地鸡毛。<

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公司清算争议调解协议执行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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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子,是三年前遇到的。三个股东合伙开贸易公司,注销时清算组说公司没债务,结果债权人拿着200万的欠条找上门。股东们当场吵翻了天:A股东说这是B签字的合同,我不知情,B股东说钱都让C拿去买了设备,现在公司注销了,我哪有钱还,C股东直接拍桌子你们当初让我当清算组长,现在出事了都找我?最后法院调解,A承担70%,B承担20%,C承担10%,约定三个月内付清。结果到期后,A玩消失,B说我没钱,C直接拉黑了所有人。债权人找到我时,都快哭了:调解协议白纸黑字,他们怎么就能不认呢?

说实话,这种调解协议执行难,根子出在清算这步就走歪了。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是股东为了省事,随便找个会计做个假清算报告,要么是清算组根本没通知所有债权人,甚至把隐名债务、隐性担保都藏着掖着。等调解协议签了字,真到执行时,才发现账上没钱、人找不到、责任分不清——这时候调解协议就成了废纸一张。我常说:清算不是走过场,是给企业‘断后’,要是这步没走扎实,后面全是坑。

仲裁出手:把扯皮变成有解的实操路径

那调解协议签了字,对方就是不执行,到底该怎么办?我的答案是:别犹豫,直接上仲裁。很多人觉得仲裁慢、成本高,其实清算争议的仲裁,反而比诉讼更对症下药——毕竟调解协议本身就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可以直接依据调解书裁决,不用再从头审事实。

去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特别典型。一家科技公司注销时,清算组遗漏了供应商的15万货款,供应商签调解协议时不知道,后来发现,要求重新分配。清算组负责人说:公司都注销了,账都封了,你找谁要去?供应商急了,把清算组的五个成员全告了,要求他们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开始大家都觉得这案子没戏——公司注销了,清算组也解散了,找谁要钱?

但我们代理供应商时,直接申请了仲裁,重点抓了两个点:第一,清算组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我们查了会议纪要,发现清算组根本没通过报纸、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只通知了几个关系户;第二,调解协议里有没有遗漏债务处理条款?果然,调解协议只写了已知债务清偿完毕,对隐性债务只字未提。仲裁庭开庭时,清算组成员还在狡辩我们不知道有这笔债,我们甩出了供应商的发货单、对账单,还有当初清算组签收的未确认债务清单——白纸黑字写着15万货款待核实,他们根本赖不掉。

最后仲裁裁决:清算组五名成员对遗漏的15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意思的是,其中一名清算组成员是退休返聘的会计,他当时觉得反正不是我的公司,随便弄弄,结果自己要赔3万。他后来找我哭诉: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清算时我多问一句就好了。说实话,这案子给我的感触很深:仲裁不是和稀泥,而是看证据、讲法律。清算组的勤勉义务不是空话——你少走一步程序,就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避坑指南:处理争议时最容易踩的三个雷区

不过话说回来,清算争议调解协议执行仲裁,也不是一裁了之那么简单。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前期没做好,结果赢了仲裁也拿不到钱。这里我得掏心窝子说几个避坑点,都是我踩过坑才总结出来的。

第一个坑:调解协议条款含糊不清。很多人签调解协议时,觉得差不多就行,结果关键信息模棱两可。比如三个月内付清——没写具体日期;以公司剩余财产支付——没说剩余财产有多少;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明确是按比例还是全部。我手上有个案子,调解协议只写了A股东负责偿还债务,结果A说我只还10万,剩下的不关我事,债权人却觉得A股东得全还——最后又得重新仲裁,多花了半年时间和十几万律师费。所以啊,调解协议一定要抠细节:金额、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最好一条一条列清楚,别怕麻烦。

第二个坑:证据保全不及时。企业注销后,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账目容易被销毁。我见过一个案子,债权人赢了仲裁,去执行时发现,公司早就把唯一的一套设备卖给了股东亲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结果又得打撤销低价转让合同的官司,耗时耗力。一旦发现对方可能不执行调解协议,一定要马上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可以根据你的申请,查封对方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甚至冻结股权。别觉得保全麻烦,等钱没了,哭都来不及。

第三个坑:隐名股东穿透难。现在很多公司都有隐名股东,也就是代持。清算时,显名股东把持着清算组,隐名股东根本没参与,等注销了,隐名股东才发现自己的投资款打水漂。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隐名股东C,显名股东D,C投资了80万,D说公司亏损,清算后没钱。后来我们发现,D在注销前半年,把公司的一批设备低价转让给了自己的朋友,明显转移资产。仲裁时,我们申请穿透审查,调取了代持协议、转账记录,甚至D的银行流水,最终认定D恶意转移资产,裁定C对这部分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说实话,隐名股东的风险真的很大,要是当初代持协议里没写清楚清算时的权利义务,现在维权难上加难。

最后想说:清算的良心,比什么都重要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一个老法官说的话:企业注销就像一场葬礼,清算组是‘治丧委员会’,股东是‘家属’,债权人则是‘来吊唁的亲戚’。要是治丧委员会糊弄了事,家属互相推诿,最后只会让亲戚觉得‘这家子没人情味’。其实清算争议调解协议执行难,说到底还是诚信二字——股东想着反正公司注销了,没人能把我怎么样,清算组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结果呢?赢了官司输了钱,还落了个老赖的名声。

我常说,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负责任。清算时该通知的债权人一个都不能少,该清偿的债务一分都不能拖,该签清楚的调解协议一个字都不能含糊。毕竟,商业社会里,信誉比黄金还重要。你今天在清算上省的麻烦,明天可能要花十倍的代价去还。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企业注销时,清算的公平和效率发生冲突,你会怎么选?是图省事走个形式清算,还是咬牙把该做的做到位,哪怕慢一点、麻烦一点?毕竟,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从来都是认真的人才能玩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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