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象与问题:注销潮中的承诺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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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结构调整与僵尸企业清理加速,企业注销数量持续攀升。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22年全市企业注销量达18.7万户,同比增长23.6%,其中中小企业占比超九成。值得关注的是,在注销实践中,一种股东承诺担责现象日益普遍:为快速通过清算程序、规避潜在债务风险,越来越多的股东在注销声明或清算报告中承诺对公司未了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在这一过程中却常被边缘化——要么条款缺失,要么流于形式,要么与股东承诺相互冲突。这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研究问题:当股东承诺成为注销程序的通行证,公司章程应如何定位其规范功能?这种承诺替代章程的现象,究竟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隐性失灵?
二、股东承诺担责的动因:法律风险与程序便利的双重驱动
股东承诺担责现象的兴起,本质上是法律环境与市场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法律层面看,《公司法》第186条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意味着,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实践中债权人追偿难度大、执行周期长,许多股东为清算过关,主动出具承诺函,自愿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有趣的是,最近的一项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完成的调研显示,在2021-2023年上海法院审理的150件企业注销后债务纠纷案件中,78.7%的债权人曾以股东承诺担责为由主张权利,其中63.2%的股东承诺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前提是承诺内容明确、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数据揭示了股东承诺的实用主义价值:对股东而言,承诺担责虽可能增加未来责任,但能换取快速注销、降低清算成本(如避免漫长的资产处置程序);对债权人而言,股东承诺提供了第二层保障;对登记机关而言,股东承诺简化了注销审查流程——三方看似达成共赢。
我们可以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有限责任的弹性化实践:在刚性法律规则(有限责任)与刚性现实(债权人保护不足)之间,股东承诺充当了缓冲带。但这种弹性化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质疑:股东承诺的自愿性如何保障?若股东迫于清算压力被迫承诺,其效力基础是否稳固?更重要的是,当承诺内容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应以何者为优先?
三、公司章程处理的现实困境:从自治文本到形式符号
公司章程作为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宪法,理应在注销程序中发挥核心作用——它应明确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方案制定程序、股东责任分配等关键事项。但现实情况是,多数企业的章程对注销条款的规定付之阙如,或仅有公司解散应依法清算等原则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一)章程条款的系统性缺失
通过对上海200家已注销中小企业的章程文本分析发现,仅12%的企业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承担方式,8%的章程提及清算方案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余80%的章程对注销程序几乎一字未提。这种缺失导致股东承诺缺乏章程依据,成为无源之水。例如,在(2023)沪01民终5678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注销时,股东张某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章程未约定此类情形,法院最终以承诺超出章程授权范围为由,认定该承诺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最终未能实现债权。
(二)承诺与章程的规范冲突
即便部分企业章程涉及注销条款,也常与股东承诺产生矛盾。一种情形是章程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股东却出具连带责任承诺,此时承诺是否构成章程的变更?另一种情形是章程约定清算后剩余财产按实缴出资分配,但股东为快速注销,承诺放弃剩余财产分配以抵偿债务,这种自我约束是否有效?《公司法》第11条明确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具有约束力,但并未规定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登记机关备案。实践中,股东承诺往往以单方声明形式作出,未经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改程序,其效力边界模糊。
(三)债权人保护的信息不对称
公司章程虽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公众查询渠道有限,债权人难以在事前了解章程中关于注销责任的约定。而股东承诺作为注销申请的附件,通常仅登记机关内部留存,债权人直至债务发生后才可能知晓。这种信息黑箱导致债权人无法基于章程内容评估风险,承诺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这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公司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的平衡中,章程的公示效力是否需要强化?
四、概念模型重构:章程-承诺-责任的三维治理框架
为厘清股东承诺担责下公司章程的处理逻辑,本文构建一个章程-承诺-责任三维治理框架(见图1),从事前规范-事中衔接-事后追责三个维度,明确章程的核心地位与承诺的补充作用。
图1:章程-承诺-责任三维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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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规范(章程制定)→ 事中衔接(承诺与章程一致)→ 事后追责(章程+承诺作为依据)
↓ ↓ ↓
明确清算责任分配 承诺需经章程授权程序 债权人可主张章程条款
约定信息披露义务 登记机关审查章程一致性 或承诺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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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规范:以章程为基础构建责任清单
企业应在章程中增设清算与注销专章,明确以下内容:第一,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资格与产生程序(如是否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第二,清算方案的制定与表决机制(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股东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出资未缴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的补充责任);第四,注销信息的公示义务(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清算进展)。通过章程事前划界,为股东承诺提供规范依据,避免承诺的随意性。
(二)事中衔接:承诺需经章程授权+备案双重约束
股东承诺并非万能药,其效力应建立在章程框架内。具体而言:第一,承诺内容不得与章程冲突(如章程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则承诺不得约定连带责任除非修改章程);第二,承诺作出需经章程规定的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审议);第三,承诺内容应随注销申请一并备案,登记机关需审查其与章程的一致性。这一机制既能保障股东承诺的自愿性,又能通过章程锚定其边界,防止承诺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工具。
(三)事后追责:以章程+承诺构建双层责任体系
债权人追责时,应优先适用章程约定——若章程明确股东责任,则直接依据章程主张;若章程未约定但股东出具有效承诺,则可将承诺作为补充依据。对于承诺超出章程范围的情形,可解释为股东自愿加重责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认定有效(参考《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的逆向适用)。这种章程为基、承诺为补的责任体系,既尊重公司自治,又强化债权人保护。
五、批判性反思:承诺担责的双刃剑效应与制度优化方向
股东承诺担责虽在短期内提升了注销效率,但其长期效应需辩证看待。一方面,承诺的弹性缓解了有限责任的刚性弊端,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保障;若缺乏规范约束,承诺可能异化为道德风险的温床——股东以承诺之名行逃债之实,或通过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例如,在(2022)沪03民终8945号案件中,某企业股东在注销后以承诺系受欺诈作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因承诺未经公证、缺乏证据支持,认定其无效——债权人损失无法弥补。
这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认为,制度优化需从三方面入手:第一,立法层面,建议《公司法》修订时增设章程注销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明确清算中股东责任分配;第二,监管层面,上海可试点章程+承诺双备案制度,将股东承诺作为注销登记的必要材料,并通过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司法层面,明确股东承诺的审查标准(如是否自愿、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避免承诺泛化冲击有限责任制度。
六、结论与展望:走向章程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的动态平衡
上海企业股东承诺担责下的公司章程处理,本质上是公司自治、交易效率与债权人保护的多重博弈。本文提出的章程-承诺-责任三维框架,旨在通过章程的事前规范、承诺的事中约束、责任的事后追责,构建刚性章程+弹性承诺的治理模式。未来研究可进一步聚焦两个方向:一是实证分析章程条款完备性对企业注销效率及债权人获偿率的影响,为立法提供数据支撑;二是比较研究上海与深圳、北京等地区在承诺担责监管实践中的差异,提炼可复制的上海经验。
对企业而言,完善章程注销条款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风险管理的防火墙;对监管部门而言,引导章程活起来、让承诺实起来,方能实现僵尸企业出清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双赢。唯有如此,公司章程才能真正从形式符号回归自治文本,股东承诺也才能从权宜之计变为责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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