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十年中外合资企业注销的律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倒在最后一公里——不是税务没清,不是资产没分完,而是公积金账户那点糊涂账成了桶。中外合资企业注销本就比普通企业复杂,外资退出、跨境税务、员工安置,每一步都得像走钢丝,而公积金账户往往是钢丝下最隐蔽的陷阱。很多人以为公司注销了,账户里的钱自然按股权分了,大错特错。<

注销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处理公司公积金提取争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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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20年接了个上海餐饮企业的案子,中方占股60%,外方40%。疫情冲击下撑不住,决定注销。审计时发现公积金账户躺着200多万,但近三年缴存记录乱得像团麻——有的员工只缴了半年,有的挂名员工(签了合同但没实际到岗)缴了三年,还有几笔大额缴存连发票都找不着。外方拍着桌子说:按股权比例,我们该拿80万!中方财务急得直跺脚:这钱得先给10个在职员工发补偿,每人5万,剩下的还得补历史欠税!双方僵持不下,外方直接申请法院冻结了账户,员工们堵在办公室要说法,我当时去现场,空气里全是味。

最头疼的是挂名员工的认定。劳动合同是签了,但工资流水显示没发过钱,社保也没交。外方律师拿着《劳动合同法》说只要签了合同,就是员工,中方吼那我们岂不是白养了三年人?我翻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又调取了工资表,发现挂名员工的工资基数全是最低标准,明显不合理。最后通过劳动仲裁确认挂名员工不享受公积金权益,在职员工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按股权分配。这场折腾花了三个月,要是注销前能把公积金账户审计清楚,何至于此?

所以现在我每次接中外合资企业的注销案子,第一件事就是盯着公积金账户:缴存记录全不全?有没有挂名员工?历史欠税有没有预留?别小看这笔钱,它可能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执行异议之诉的破局点:如何从程序和实体上找突破口

要是注销时没处理好公积金,走到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步,就得像侦探一样找破案线索。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吵架,是找法律依据的落脚点——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涉及外资、跨境、多部门规定,突破口往往藏在程序和实体的夹缝里。

2021年接了个深圳电子公司的案子,外方是新加坡企业,因产业链转移注销。公积金账户有500万,外方要求分走200万,中方说得留300万给员工安置。外方在国内没达成协议,直接在新加坡起诉,同时在国内申请执行,法院划走了账户资金。中方急了,找我提执行异议,结果一审被驳回,理由是外方提供的债权凭证有效,执行程序合法。我当时就问:公积金的钱,能直接拿来还股东债吗?

突破口就在这里。我们二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两个方向发力:程序上,外方没在国内就公积金分割达成书面协议,也没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申请执行违反先内部协商,后司法执行的原则;实体上,我们搬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强调公积金是职工的钱,不是公司的资产,企业注销时必须优先用于员工安置,股东不能直接主张分割。法官当庭问外方律师:如果贵公司在新加坡注销,公积金会优先给股东吗?对方沉默了——新加坡《公积金法》规定企业公积金必须用于员工福利,根本没股东什么事。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判决划回资金,优先支付员工补偿。

这个案子让我明白,执行异议之诉的破局点往往藏在法律适用的冲突里。中外合资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想当然地用股东思维处理公积金——在中国,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属性是红线,谁碰谁疼。还有一次处理广州的案子,德方坚持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清算时按股权分配,我们拿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强调单位解散时,必须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或封存,德方律师一开始不认,说德国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找了司法部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指引》,明确不动产相关权益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公积金账户在中国,就得按中国法来。最后德方服了,调解结案。

所以打执行异议之诉,别光盯着《民事诉讼法》,得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甚至地方性规定都翻出来,找到职工权益优先这个核心逻辑,才能一击即中。

跨境因素下的变量:外资退出与公积金权益的平衡

中外合资企业的公积金争议,最难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跨境因素带来的变量——外方股东不熟悉中国法律,中方可能想占便宜,再加上外汇管制、税收协定,平衡点不好找。

去年有个中德合资的机械制造企业,德方占股35%,因为环保政策调整注销。公积金账户有800万,德方要求按股权分走280万,中方说得留500万给200多名员工,补偿标准按N+2。德方急了:德国企业注销都是股东先分钱,员工补偿另算!我拿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德方CEO看:您看,第三条写得很清楚,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企业解散时必须优先用于职工。这不是员工补偿,是他们的钱。德方一脸困惑:那为什么我们德国的律师没说?

后来我才知道,德方聘请的德国律师根本没研究过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按德国《股份公司法》推演清算顺序。这种法律认知差在中外合资企业里太常见了——外方相信股东至上,中方知道员工稳定是底线,律师要做的不是站队,而是翻译法律,让双方理解彼此的底线。

还有个更麻烦的案子,涉及香港股东。企业注销时,香港方要求把公积金直接换成港币汇过去,中方说必须先发给员工,员工自己申请提取。香港方不干:外汇管制这么严,员工自己提取多麻烦?我当时灵光一现:能不能让员工委托企业提取,企业再换成港币汇给员工?两边都觉得可行,最后签了三方协议,员工拿钱,香港方顺利撤资,皆大欢喜。

跨境因素的核心是尊重差异,寻找公约数。外方要效率,中方要稳定,法律是桥梁,不是围墙。别指望用说服让对方接受你的逻辑,而是用规则让对方看到不这么做的成本——比如告诉德方:如果坚持先分钱,员工可能仲裁,企业注销流程至少拖半年,您的外资撤资审批也得等。他们自然就懂了。

复盘与反思:每个争议背后都是规则的模糊地带

处理了这么多中外合资企业的公积金争议,我越来越觉得:没有完美的案子,只有尽量少踩坑的方案。注销前把公积金账户审计清楚,争议时抓住职工权益优先的法律逻辑,跨境时多翻译少对抗,这些经验都是踩坑踩出来的。

但更深层的反思是:为什么公积金争议总是层出不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2002年出台的,2022年修订时虽然强调了职工个人所有,但具体到企业注销时的分配顺序挂名员工的认定跨境汇兑的操作细节,还是有很多模糊地带。比如,企业注销时,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员工补偿款的部分,到底算公司清算财产还是职工预留资金?法律没说清楚,就有了争议的空间。

我有时会想:如果能在《条例》里明确企业注销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欠薪、经济补偿金,剩余部分(如有)纳入公司清算财产,是不是就能减少很多纠纷?或者地方政府出台更细的操作指引,明确挂名员工的认定标准、跨境提取的流程,让企业有章可循?

但话说回来,法律永远滞后于商业实践。中外合资企业的注销,本身就是规则与现实的博弈——外资要退出,员工要安置,政府要税收,每一方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律师能做的,就是在规则的模糊地带里,找到让各方都能体面退场的平衡点。

就像我常跟团队说的:我们不是在‘赢官司’,是在‘解决问题’。注销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让所有关系‘了断干净’,而不是埋下新的隐患。

(结尾问题)当法律条文与商业实践出现缝隙时,我们是该死守规则,还是寻找让各方都能体面退场的第三条路?或许,真正的专业不是把官司打到底,而是让争议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前,就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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