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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期内,上海公司债权人未申报债务,如何确定债务履行地点?

已有 19316人查阅 发表时间:2025-08-13 03:24:47

各位同行,晚上好啊。今天不聊KPI,不谈融资,咱们来唠点清算实务里的小坑——清算公告期结束了,债权人没来申报债务,这债务的履行地点到底该定在哪儿?别小看这个问题,我见过太多同行因为这儿没弄明白,最后要么被债权人告到法院,要么资产处置完又冒出来新的纠纷,忙得焦头烂额。今天我就以一个踩过坑、摔过跤的老财务总监身份,跟大家掏心窝子聊聊这里面的事儿。<

清算公告期内,上海公司债权人未申报债务,如何确定债务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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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清算公告期结束,消失的债权人让履行地点成谜

去年年底,我手上处理了一家上海静安区的科技公司清算。这家公司因为业务转型失败,账上资产就剩一套办公设备和几笔应收账款,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纸、法院公告栏、公司官网连发了45天清算公告,明确要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结果呢?公告期一过,申报的债权只有三笔,还有五笔债务人间蒸发——两笔是杭州供应商的货款(合计80万),一笔是北京某咨询公司的服务费(30万),还有两笔是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每人5万,共10万)。

这时候清算组就犯难了:这些没申报的债务,到底该在哪儿履行?是定在上海公司注册地(静安区),还是债权人的所在地(杭州、北京、员工户籍地),或者公司资产所在地(静安区)?要是地点定错了,万一债权人后来跳出来主张履行地点不对,要求我们承担额外费用,甚至说我们恶意逃避债务,那麻烦可就大了。

说实话,刚入行那会儿,我以为履行地点就是公司门口那家奶茶店——想喝奶茶就去那儿拿呗,债务不也一样?结果被法务部的同事笑话说:你要是这么简单,我们都要失业了。清算中的债务履行地点,可比点奶茶复杂多了,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不能顺利拿到钱,也关系到我们清算组能不能干净地收尾。

二、挑战:法律没写明白,实务全是坑\

确定未申报债务的履行地点,难就难在:法律条文没给明确答案,实务中每个案子都可能不一样。

法律依据是模糊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但清算中的债务比较特殊——它不是日常交易产生的,而是公司终止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债权人没申报,连接受货币一方是谁都不确定。这时候《民法典》的规定就像薛定谔的猫,看似有答案,实际用起来全是问号。

债权人情况太复杂。就拿我手上的案子来说:杭州供应商有明确联系方式,但说没看到公告;北京咨询公司失联了,最后是通过天眼查找到联系人的;离职员工有的在上海,有的回了老家。这些债权人分布在天南海北,要是每个都按其所在地确定履行地点,清算组岂不是要全国跑?而且公司资产都在上海,异地履行会增加多少差旅费、邮寄费?这些费用最后还得从破产财产里出,等于全体债权人买单,其他债权人肯定不答应。

资产处置风险暗藏。我们清算组当时想把办公设备卖了回笼资金,但设备在上海,要是履行地点定在杭州,万一杭州供应商说我必须在上海拿钱,我们卖设备的钱还没到账,怎么给他?总不能先把设备押着吧?到时候资产处置拖延,清算周期拉长,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会受损。

最要命的是,我见过同行因为履行地点定错,被法院判承担不当履行责任的。比如有一家上海公司,清算时把一笔未申报债务的履行地点定在了债权人(广州某公司)所在地,结果清算组没派人去广州,直接把钱汇到了对方账户。广州公司起诉说我们要求当面签收,你们没派人,构成违约,最后法院判清算组支付了10万的违约金。你说冤不冤?

三、解决方案:三步走,把模糊地带变成清晰路径\

踩过坑之后,我总结了一套三步走的办法,专门解决清算公告期未申报债务的履行地点问题。这套方法我用了八年,处理过十几起类似案子,至今没出过岔子,今天就无私分享给大家。

第一步:先给债务分类,不同类型不同对待

根据我的经验,未申报的债务无非三类:货币债务、非货币债务、特殊债权(如职工债权、税款)。不同类型的债务,履行地点的确定逻辑完全不一样,千万别一刀切。

货币债务(比如货款、服务费):这是最常见的。我的原则是——优先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注册地)为履行地点。理由很简单:第一,公司注册地是法律认定的中心,清算组在这儿办公,在这儿处置资产,在这儿分配财产,最方便;第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定,报法院认可,分配地点自然以清算组所在地为准;第三,货币债务是给付货币,按照《民法典》,接受货币一方是债权人,但债权人没申报,我们无法确定其所在地,这时候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公司注册地)就是最合理的选择。

比如我手上那家杭州供应商的80万货款,我就直接确定在上海静安区履行。后来供应商补充申报时,我告诉他:钱在上海,你可以来拿,也可以提供账户我们汇款,但异地汇款的费用由你承担。供应商虽然有点不乐意,但也没办法——毕竟是他自己没申报。

非货币债务(比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这类债务要看标的物性质。如果是动产(比如设备、存货),履行地点就是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是不动产(比如房产),那就是不动产所在地;如果是需要特定行为的(比如维修服务),那就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这个逻辑和《民法典》一致,清算中只是更强调标的物所在地优先,因为清算组的核心工作就是处置资产,标的物在哪儿,履行地点就在哪儿。

举个例子,要是清算的公司有一批存货在苏州仓库,有一笔未申报的债务是交付这批存货,那履行地点就得定在苏州,而不是上海总部。不然你把存货从苏州拉到上海,再让债权人来上海取,不是折腾人吗?

特殊债权(职工债权、税款、社保):这类债权有优先权,即使没申报,清算组也得主动处理。我的经验是——职工债权以员工主要工作地或户籍地为履行地点,税款、社保以税务机关、社保机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为什么?因为职工债权的权利人是员工,员工可能在异地工作或生活,强制要求他们来上海拿钱,不人道;税款、社保的征收机关是固定的,履行地点自然也是机关所在地。比如我手上那两个离职员工,一个户籍在江苏盐城,一个在上海,我就分别确定在盐城和上海履行,通过银行转账搞定,员工很满意,我们也省了事。

第二步:主动找债权人,别等他们上门

很多同行觉得,债权人没申报,是他的事,我们按程序走就行。大错特错!清算公告只是通知,不是送达,尤其是异地债权人、失联债权人,很可能真的没看到公告。这时候清算组不能当甩手掌柜,得主动出击,不然履行地点定了也没用——债权人找不到,钱怎么给?

根据我的经验,主动找债权人有三招:

第一招:查! 用天眼查、企查查、裁判文书网这些工具,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经营地。比如北京那家咨询公司,我就是通过天眼查找到了它的注册地址和法人电话,打过去一问,对方说没看到公告,以为合作结束了,后来主动补充申报了。

第二招:寄! 找到联系方式后,发《补充申报债权通知书》。这里有个小技巧:用EMS寄顺丰。EMS是邮政系统,有法律效力,能证明你寄了;顺丰速度快,能保证对方尽快收到。两个快递一起寄,一份留底,一份拍照,万一路由出问题,顺丰的记录也能当证据。我当年就是因为只寄了EMS,结果快递丢了,债权人说我没通知,最后不得不重新走程序,耽误了半个月,被领导骂得狗血淋头。

第三招:聊! 打电话沟通时,别直接说你的债务履行地点定在XX,而是先问您希望在哪儿接收款项/标的物。比如杭州供应商,我打电话时说:王总,看到您之前给我们的货款还没申报,现在公司正在清算,您看是来上海拿钱方便,还是我们把钱汇到您杭州的账户?这样既尊重了债权人,也避免了履行地点争议。根据我的经验,90%的债权人都会选汇款,毕竟来上海一趟成本高。

第三步:留好证据链,不怕秋后算账

清算工作最讲究程序正义,哪怕你做得再对,没证据也白搭。确定履行地点后,一定要把每个环节的证据都留好,形成闭环。

第一步的证据:债务分类的依据(比如合同、发票、员工花名册)、履行地点确定的法律逻辑说明(写进清算报告,附上《民法典》条款)。我每次都会在清算报告里专门列一章未申报债务处理情况,把每笔债务的类型、履行地点、确定依据写清楚,法官一看就明白。

第二步的证据:查找债权人的记录(天眼查截图、通话记录)、邮寄通知书的快递单底单和签收记录、沟通时的录音或聊天记录(记得提前告知对方本次通话将录音,用于清算存档)。有一次债权人反悔说没收到通知,我把快递签收记录和通话录音一甩,对方立马没话了。

第三步的证据:履行时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签收单)。如果是异地履行,转账时备注XX公司清算债务履行款,备注栏一定要写清楚债务的基本信息,避免债权人事后说这不是给我的钱。

四、经验教训:从踩坑到避坑,那些年我犯过的错

说了这么多,不如给大家讲讲我当年踩过的坑,比理论更有说服力。

坑一:想当然把履行地点定在分公司,结果被债权人抓包\

刚当财务总监第三年,我处理过一家上海杨浦的公司,它在苏州有个分公司。清算时有一笔未申报债务是分公司的供应商(苏州本地公司),我当时想分公司在苏州,债务肯定在苏州履行,没跟债权人确认,直接把履行地点定在了苏州分公司。结果供应商说我们只认上海总公司,分公司没独立法人资格,你把钱给分公司,我们没保障,拒绝签收。最后我只能重新走程序,把履行地点改回上海总公司,多花了2万差旅费,还被老板骂脑子进水,清算的地域范围都搞不清。

反思:清算中的债务,无论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最终责任主体都是公司法人本身。确定履行地点时,别被分公司这种表象迷惑,除非债务合同明确约定分公司所在地履行,否则一律以公司注册地为准。这个教训我记了十年,现在每次遇到分公司债务,我都会先翻合同,再问债权人,绝不再想当然。

坑二:忽视隐性债务,履行地点定错导致资产被查封

更离谱的一次,是处理一家浦东的贸易公司。清算时我们只核对了账面债务,没发现一笔隐性债务——公司老板私下借了朋友50万,没写借条,朋友是通过公告才知道公司要清算的。当时我忙着处理显性债务,把这50万当未知债务搁置了,结果朋友起诉到法院,说你们没通知我,履行地点定在上海是故意逃避,法院一查封,公司账上唯一的100万存款被冻结了,清算直接停摆。

反思:未申报债务不等于没有债务,清算组一定要主动排查隐性债务。我的经验是:查老板的通话记录、银行流水(尤其是大额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看有没有私人借款业务垫款这类没入账的债务。这种债务虽然没合同,但只要债权人能提供证据,就得认。而且隐性债务的债权人往往情绪激动,确定履行地点时一定要多沟通,多留证据,避免他们闹事。

五、清算无小事,地点定乾坤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清算公告期未申报债务的履行地点,不是拍脑袋定的,而是分类+沟通+证据的结果。货币债务看注册地,非货币债务看标的物,特殊债权看权利人性质;主动找债权人,别等他们上门;留好证据链,不怕秋后算账。

最后再给大家掏个行业潜规则:和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搞好关系,但不是请客吃饭,而是多请教。每个法院对未申报债务履行地点的裁判倾向可能不一样,有的法官认为必须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准,有的则支持公司注册地优先。提前跟法官非正式沟通一下,你的清算方案就能少走很多弯路。这个沟通要在合规范围内,别搞歪门邪道。

对了,还有个小技巧:清算组内部开个履行地点专题会,把法务、律师、会计师都叫上,一人一个角度,把可能的风险都想到。我每次都会在会上说:咱们今天不是'定地点',是'排雷',哪怕一个标点符号错了,都可能出问题。毕竟,清算工作就像走钢丝,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儿。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帮各位同行少踩坑,多省心。记住,咱们做财务的,不仅要算好账,更要算对人——把每个细节做到位,才能让清算工作干干净净,让各方都服气。下次有机会,再跟大家聊聊清算财产分配的那些门道,咱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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