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这座超大城市,每天都有公司诞生,也每天都有公司因各种原因选择注销。不少老板觉得,注销不就是去税务局把税结了、把执照交上去吗?大不了多跑几趟腿。但真到了实操环节,才发现税务注销这趟水,比想象中深得多。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老板因为税务注销没处理好,从潇洒退场变成被追着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上海公司注销时,税务注销到底有哪些风险,怎么才能避开这些坑。<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注销就是先去工商局,大错特错!税务注销是工商注销的前置条件,而清算备案,又是税务注销的第一步。这一步要是没做好,后面全白搭。
清算备案的核心,是要把公司的家底摸清楚:有哪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有没处理完的债权债务。这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视同销售和资产处置。比如公司注销前,把剩下的存货、设备分给股东,或者干脆自己用了,很多老板觉得反正公司都是我的,分给自己不用交税吧?这种想法要命!
我去年遇到一个做贸易的张总,公司开了8年,想注销。清算时,仓库里还有100万的存货,他直接拉回自己家用了,没开发票也没报税。结果税务局检查时,这100万存货按市场价算,要视同销售缴纳13%的增值税,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张总当时就急了:东西都是我自己的,怎么还要交税?我告诉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你把公司存货拿回家,属于个人消费,必须视同销售。最后张总补了税,还交了滞纳金和罚款,多花了将近20万。
除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也是重灾区。比如公司注销前,把一台账面价值10万的设备以5万卖给股东,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按市场价(比如15万)确认收入,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清算备案时,一定要请专业财税人员帮着梳理资产,该视同销售的视同销售,该合理定价的合理定价,别自己想当然。
清算备案后,就要进入最繁琐的申报纳税环节。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注销前把当月的税报了就行,以前的历史问题反正公司没了,税务局不会查。这种天真想法,可能会让你栽个大跟头。
上海税务局现在对注销检查越来越严,尤其是金税四期上线后,数据比对非常精准。我见过一个做餐饮的刘姐,公司开了5年,注销时只报了当月的增值税和个税,结果税务局系统一查,发现她公司成立第一年有一笔50万的其他应付款挂了3年没处理,对方是一家咨询公司,但合同、发票都齐全,税务局怀疑是虚开发票隐匿收入。刘姐解释说那笔钱是当时借来周转的,后来还了,但因为没有银行流水证明还款,最后税务局认定为应付款项无法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补了25%的企业所得税12.5万,还罚了款。
还有更常见的零申报风险。有些公司长期零申报,注销时觉得反正没收入,没成本,报个零就行。但税务局会重点关注:零申报期间有没有开户?有没有社保缴纳?有没有发票领用?如果有这些迹象,但长期零申报,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申报纳税环节,一定要把所有历史欠税、漏税、罚款、滞纳金都清缴完毕。最好请专业的财税团队帮着做税务体检,把可能的问题提前挖出来。比如有些老板觉得有些发票丢了,没法入账,干脆不报了,这不行!发票丢了可以去税务局代开或者开具证明,实在不行,可能需要做纳税调整,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申报纳税完成后,税务局会安排注销检查,这是税务注销的最后一道关,也是很多老板最容易翻车的地方。很多老板觉得我都把税交了,检查应该没问题吧?但现实是,税务局检查的范围比你想象中广得多。
注销检查时,税务局重点关注这几个方面:存货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是否真实合理?成本费用是否合规?有没有隐匿收入、虚增成本?
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公司做注销,税务局检查时发现,公司账上有一笔其他应收款30万,是借给股东的。股东说这是借款,不用交税,但税务局要求提供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而不是分红。结果股东拿不出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也只有转出记录,没有还款记录。税务局直接认定为股东借款逾期未还,视同分红,让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6万。股东当时就懵了:我借自己公司的钱,怎么还要交个税?我告诉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从公司借款,年底不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就可能被视同分红。
还有存货问题。我见过一个做服装的老板,注销时账上显示还有50万的库存,但仓库里空空如也。老板说之前都卖掉了,只是没开发票。税务局直接按账实不符处理,核定补税,还罚款。所以注销前一定要盘点存货,该卖的卖,该报废的报废,确保账实相符。往来款也要逐笔清理,该收的收,该还的还,实在收不回来的,要做坏账损失税务申报,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催款记录、法院判决等),不然税务局不认。
很多老板拿到清税证明,就觉得彻底解脱了,其实不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你注销时是偷税、抗税、骗税,哪怕过了10年,税务局照样可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我见过一个老板,公司注销3年后,突然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说他在注销前有一笔100万的收入没申报,要求补税25万、滞纳金5万,还罚款50万。老板当时就炸了:我都注销3年了,你们怎么还查?税务局告诉他,系统比对时发现,他注销前有一笔银行流水(100万)没有申报收入,属于隐匿收入,属于偷税,不受3年追溯期限制。最后老板只能乖乖交钱。
所以拿到清税证明后,也别掉以轻心。保留好所有注销资料,比如清算报告、清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万一以后有争议,还能作为证据。
财务凭证不完整是企业注销时的硬伤,很多老板觉得凭证丢了就丢了,反正公司注销了,但这是大错特错。比如缺少成本发票,会导致清算所得虚高,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缺少费用发票,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列费用,补税罚款。我见过一个老板,因为丢失了10万的成本发票,最后清算时多缴了2.5万的企业所得税,后悔莫及。
知识产权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比如公司注销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没有妥善处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资产未处置,产生20%的个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所以公司注销时,知识产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给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加喜财税专注上海企业注销服务,能帮企业梳理财务凭证,补充缺失资料,合理规划知识产权处置,确保税务合规,避免隐形爆炸。更多详情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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