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喜财税公司
400-018-2628

公司注销快速通道您的不二之选!

实战 专业 落地 高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注销问答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已有 167人查阅 发表时间:2021-03-30 08:40:46

  六、独立董事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经核查,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13,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销流程,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11%。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生效后的对外担保金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请查阅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在本次担保额度内进行的担保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003038) 公告编号:2021-01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唐开慧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一、简历及基本情况

  唐开慧女士,199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今先后在公司财务部、证券部任职。唐开慧女士于2020年11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12期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日,唐开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副总经理唐金勇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条件。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天长市杨村工业园区

  邮编:239304

  电子邮箱:xbzqb@xinbogf.com

  电话:0550-2389303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修订〈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分别由公司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流程,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请于2021年3月11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1年3月9日(星期二)、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鑫铂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239304,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祥勇

  邮箱:xbzqb@xinbogf.com

  联系电话:0550-2389303

  传真:0550-2385222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鑫铂股份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38

  2、投票简称:鑫铂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3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否则,视为无效票;多选无效;涂改无效。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公司注销流程,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8.08元。截至2021年2月5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1,10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272,702.9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00294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会同华林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21年2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昊、李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昊、李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或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股票于2021年2月23日、2月2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有关公司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以及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低风险投资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5、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经核查,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6、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唐开慧女士具备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审阅个人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唐开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副总经理唐金勇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事项。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2021年2月25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48,110.88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7,272,702.9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三、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鑫铂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鑫铂股份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李 军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鑫铂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48,110.88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7,272,702.9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如果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

  募投项目中“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铂科技”)实施,按项目实施主体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鑫铂科技开立募集资金监管专户情况如下: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铂科技”)实施,公司将以借款的方式把募集资金投入鑫铂科技。

  为确保募投项目“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划调至项目实施主体鑫铂科技。公司将与鑫铂科技签订借款协议,向其提供不超过403,836,097.10元的无息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2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归还。

  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鑫铂科技的总资产为17,577.12万元,净资产为1,343.15万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06.85万元。(前述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鑫铂科技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接受借款的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后续公司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为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将以借款的方式划调募集资金至项目实施主体。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鑫铂股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鑫铂股份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实施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对鑫铂股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李 军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鑫铂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48,110.88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7,272,702.9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如果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止2021年2月23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132,963,844.92元,本次拟置换132,963,844.92元。

  (一)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11号),截至2021年2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131,489,127.0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11号),截至2021年2月2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为1,474,717.85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鑫铂股份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约定。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华林证券同意鑫铂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李 军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鑫铂股份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48,110.88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7,272,702.9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投资产品品种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投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品种应当满足保本要求。。

  (三)决议有效期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具体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实施及办理具体事项。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购买。

  2、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低风险投资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如有),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通过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保障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李 军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110414.com/gongsizhuxiaowenda/3122.html

加刘老师微信 加赵老师微信 加杨老师微信
04-img3-qrcode.png  ewm.jpg  weixin (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