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自贸试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辖区内除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相关文件;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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