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财税从业者最头疼的客户咨询,除了老板个人卡收了钱怎么平,大概就是公司要注销了,还有笔广告费没付,怎么办?这个问题。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老板注销时觉得反正公司都没了,这点钱拖着算了,结果小问题拖成烦的——轻则被税务局罚款,重则被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连带着股东都要担责。今天就掏心窝子聊聊,内资公司注销时,这笔未付广告费到底该怎么处理,才能既合规又省心。<

内资公司注销,如何处理未付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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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明白:这笔没付完的广告费,到底算公司的债还是账?

很多老板有个误区:广告已经投了,效果也看到了,就是钱没给全,注销时直接说‘没钱’不就行了?这话听着像耍无赖,但在财税上,这笔钱的性质得先界定清楚。

简单说,只要广告服务已经提供(比如广告已经播出、投放完成),哪怕合同没写清付款时间,或者你们口头约定年底结,这笔钱在法律和税务上都算公司的应付账款——也就是负债。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注销时,广告公司拿着2021年的投放合同和播出记录来要钱,老板说当时说好投完半年后付,现在都两年了,早过了时效,结果法院判下来:合同没写付款时间,广告公司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公司注销时这笔债务还没清偿,股东需要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股东又多掏了5万块才了事。

反过来,如果广告服务根本没提供(比如合同签了,钱付了定金,广告还没投,或者投了但效果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那这笔钱可能算预付账款或者待处理资产,处理方式又不一样。所以第一步,得和广告公司确认清楚:服务到底完成了没?有没有书面证明(比如投放截图、结案报告)?这是后续所有处理的基础。

税务局盯着这笔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个都不能少

注销时,税务局最关心的就是有没有少缴税。未付广告费涉及两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不好,税局可能直接给你税务注销通不过。

先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这里的关键是实际发生——广告费已经投放了,算不算实际发生?算!但前提是你得有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说了,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广告公司)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你这笔支出在税前可能不被认可。

我见过一个更坑的:某科技公司注销时,有一笔20万的广告费没付,也没要发票,老板觉得反正公司注销了,税务局查不到。结果清算时,税务局一看这笔支出没凭证,直接做了纳税调增,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补了5万税,还有滞纳金。老板当时就懵了:钱没给出去,怎么还要补税?其实道理很简单:你享受了广告带来的收益(比如品牌曝光、客户增长),对应的成本就得在税前扣除,没凭证就说明这笔支出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税局当然不让扣。

那如果广告公司开了发票,但公司没付钱,这笔发票还能用吗?能用!但要注意:如果发票是未付款状态,在清算时,这笔应付账款仍需要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公司注销前账上有应付账款-广告公司10万,这笔钱没付,清算时就得把这10万作为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先补税,才能分配给股东。

再说说增值税。如果广告公司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公司认证抵扣了进项税,但没付钱,这时候注销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正常经营过程中未付款,进项税已经抵扣是没问题的;但如果是因为广告公司服务有问题(比如虚假宣传)导致你们拒付,并且这笔进项税不符合抵扣条件,那就需要转出。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教育公司投放广告后被投诉违规,广告公司起诉追款,法院判决服务存在瑕疵,支付70%款项,公司这时候就需要对多抵扣的30%进项税做转出,不然税局会认定为虚抵进项,性质就严重了。

和广告公司谈判:这3招能帮你省下不少麻烦

处理未付广告费,光懂税还不够,还得会谈。很多老板注销时怕麻烦,想着给点钱赶紧了事,结果被广告公司狮子大开口;或者干脆不谈,直接注销,结果被起诉。根据我的经验,谈判时可以试试这3招:

第一招打折换清偿。如果广告服务确实有问题(比如投放量没达标、效果差),或者公司经营困难实在无力全额支付,可以和广告公司协商打折支付。比如欠10万,协商付7万,对方同意后签《债务清偿协议》,注明双方就此笔债务了结,后续不再追究。我之前帮一个服装厂谈过类似案例,欠广告费8万,因为疫情影响生意不好,最后谈成付5万,对方还开了全额收款发票,税务局也认可了债务清偿,顺利注销。

第二招以物抵债。如果公司实在没钱,但还有一些存货、设备,可以和广告公司商量用东西抵债。不过要注意,抵债的资产得公允价值合理,最好有评估报告,不然税局可能会认为你们转移资产。比如某科技公司注销时,欠广告公司15万,公司有几台闲置服务器,评估值12万,协商后抵债,广告公司补了3万现金,双方签了抵债协议,税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也顺利解决了。

第三招分期付款。如果广告公司不着急要钱,可以协商注销后分期支付。但这里有个风险:公司注销后,主体不存在了,分期付款可能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最好让广告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个人担保,万一公司注销后没钱付,可以找个人追偿。不过这个操作比较麻烦,很多广告公司不愿意,得看具体情况。

注销流程中,这笔钱到底怎么走账?

很多老板会问:公司都要注销了,银行账户都要销户了,这笔钱怎么付给广告公司?其实流程并不复杂,关键是要合规。

在成立清算组后,要书面通知广告公司(如果公司没公告,广告公司不知道注销,后续可能主张清算程序违法)。通知内容包括:公司注销计划、未付广告费金额、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一般建议30天)。

然后,广告公司申报债权后,清算组要对债权进行审核。如果确认债务真实有效,就需要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从公司剩余财产中直接转账(如果银行账户还没销户);或者如果公司已经没钱,股东可以先垫付,之后再从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中扣除。

这里有个坑:如果公司剩余财产不够支付所有债务,未付广告费属于普通债权,需要按比例清偿。比如公司剩余财产10万,普通债务总共50万,那广告公司只能拿到10万×(10万÷50万)=2万,剩下的8万就不用付了。但前提是,清算组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清偿债务,如果有虚假清算、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可能要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注销时故意隐瞒财产,把100万资产转移给股东,结果被债权人起诉,股东被判在1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得不偿失。

最后提醒:这3个坑,注销时千万别踩

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因为想当然踩坑的案例,最后总结3个最常见的问题,大家注销时一定要避开:

第一个坑:觉得广告费没开发票就不用付。前面说过,没开发票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债务本身还是存在的。就算税局让你补税,广告公司照样可以起诉你追款。所以哪怕没开发票,只要服务提供了,该付的钱还得付,不然补税+罚款+诉讼费,更亏。

第二个坑:注销后直接‘跑路’,不管广告公司追讨。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但如果清算程序不合法(比如没通知债权人、没清偿债务),股东可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之前有个客户,注销时没通知广告公司,结果广告公司把股东告了,法院判股东在未清偿债务1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后悔得直拍大腿。

第三个坑:把未付广告费直接核销为坏账。很多老板觉得这笔钱估计要不回来了,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吧。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坏账损失需要满足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死亡、失踪等条件,如果是公司注销,广告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以主张权利,不符合坏账核销条件,强行核销会被税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滞纳金跑不了。

其实,公司注销涉及的问题远不止广告费,像财务凭证不完整、知识产权没处理干净,都可能让注销流程卡壳。我们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每年帮上百家企业走完注销全流程,见过太多因为前期没规划好,注销时多花几十万的冤枉钱。比如有家企业因为广告费发票丢失,又没其他凭证,税务局不让税前扣除,最后补税加滞纳金花了近20万。还有的老板以为商标、专利不值钱,注销时没处理,结果被前员工低价抢注,回头还要打官司。所以啊,注销不是一关了之,得提前把历史账算清楚,该补的补,该转的转,才能顺顺利利关门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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