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午后,北京国贸的一间会议室里,阳光透过落地窗洒在深色木质长桌上,空气中浮动着咖啡的醇香。我们邀请了三位嘉宾,围绕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运营实体注销,对外投资损失确认的权利主体这一话题展开讨论。嘉宾分别是:深耕跨境税务法律二十年的张明远律师,曾主导三家红筹企业拆除的财务总监李建国,以及经历过红筹拆除并成功处理投资损失的科技企业创始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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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从拆架构到算损失的起点
小林(访谈者):各位老师好,今天想请各位聊聊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实体注销时对外投资损失确认的问题。首先想请教张律师,红筹架构拆除和境内实体注销通常是怎么一个流程?
张明远律师(专家,语速沉稳,逻辑清晰):红筹架构拆除,简单说就是境外上市主体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将境内权益回归的过程。通常涉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注销、境内WFOE或VIE架构的解除,以及境内运营实体的注销。境内实体注销时,首先要进行税务清算,这是关键环节。根据《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清算组需在清算期间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包括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投资损失。
李建国总监(从业者,务实,带点北方口音,语速较快):张律师说得对,实操中税务清算最头疼。我们去年拆一个红筹,境内实体有对外投资,投了三家子公司,其中两家亏损,一家盈利。税务局首先就盯着这些投资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得准备投资协议、被投企业的财务报表、清算报告,证明损失真实发生。有时候被投企业还没注销,还得跟他们确认清算情况,流程特别长。
王伟创始人(受益者,感性,语调起伏大):我们当时拆架构,就像拆房子,境外壳公司要注销,境内实体也得跟着注销。最难受的就是这些对外投资,投了快五千万,最后剩下一千多万,损失三千多万。这损失算谁的?是算境外上市主体的,还是境内实体的?当时我们团队吵了好久,最后还是请了张律师他们团队来梳理。
核心问题:损失确认的权利主体是谁?
小林:王总提到损失算谁的,这正好引出我们今天的核心问题——对外投资损失确认的权利主体。张律师,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权利主体应该怎么界定?
张律师(推了推眼镜,语速放慢):权利主体首先要看谁对损失有法律上的主张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运营实体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其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该实体在清算时确认。但这里的关键是,红筹架构下,境内实体可能是境外SPV的子公司,或者通过VIE协议控制,所以需要看拆除架构时的资产重组是否满足合理商业目的,是否涉及穿透征税。
李总监(打断):张律师,您说的穿透征税太关键了!我们之前有个案例,拆除架构时把境内实体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境外SPV,税务局认为这是不合理安排,要补税,连带投资损失也不让扣。后来我们提供了重组前后的业务数据、市场评估报告,证明是为了回归A股,不是避税,才勉强通过。
小林:那如果境内实体注销时,对外投资损失还没完全确认,比如被投企业还在清算中,权利主体是谁?清算组能不能代表原股东确认损失?
张律师(思考片刻):这里涉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事务,包括对外债权的追索和对外投资损失的确认。但清算组的确认行为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后续要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原股东认为清算组对损失的确认不合理,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要求清算组重新核查。
王总(插话,语气有些激动):我们当时就遇到这个问题!被投企业A还在清算,清算组说A的资产还没处置完,损失暂时没法算,我们原股东想提前确认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清算组不同意。后来张律师帮我们查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面说投资损失可以分期确认,我们才跟税务局沟通,允许先按预估损失扣除,等A清算完再调整。
实操难点:证据、争议与跨境因素
小林:李总监,您作为实操者,觉得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最容易忽略的是什么?
李总监(喝了口水,语速加快):证据!绝对是证据!很多企业觉得我有损失就行,但税务局要的是能证明损失真实的证据链。比如投资损失,得有投资时的协议、资金流水、被投企业的财务报表、清算报告、债权人确认函,甚至法院的破产文书。我们之前有个客户,投了某公司,后来那公司跑路了,损失几千万,但因为没保留好当时的股东会决议和付款凭证,税务局直接不让扣,补了税还滞纳金,太可惜了。
张律师(点头):李总监说得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是税务处理的核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支出必须真实发生,且符合税法规定。红筹架构拆除本身涉及跨境重组,如果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能需要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候投资损失的确认就更复杂了。
小林:王总,您当时处理投资损失时,有没有遇到什么具体的争议?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王总(叹了口气,语速放缓):争议太多了!主要是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对损失的承担比例有分歧。境外股东说损失是境外SPV投的,应该由境外主体承担,境内股东说钱是从境内实体出的,损失应该扣在境内实体的税里。后来张律师帮我们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资金可能通过境外SPV走,但实际投资决策和资金来源都是境内实体,所以损失应由境内实体确认。我们花了半年时间,找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专项报告,才说服税务局。
李总监(追问):王总,那境内实体注销后,这些损失如果没在当期完全确认,后续还能不能追补?
王总(想了想):这个问题我们当时也纠结过。后来咨询税务局,说是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没能在注销前确认,可以在注销后三年内,提供新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不过这个流程特别麻烦,我们当时是赶在注销前确认了大部分,剩下的就按三年期处理了。
法律风险与责任:清算组与股东的边界
小林:张律师,从法律风险角度看,如果清算组未及时确认对外投资损失,导致原股东多缴税款,原股东可以追究清算组的责任吗?
张律师(正了正身体):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或者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清算报告,给债权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未确认,股东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董事、律师、会计师等,他们需要尽到勤勉义务,比如保留完整证据、合理评估损失等。
小林:那如果企业已经注销了,清算组也解散了,这时候还能主张权利吗?
张律师(皱眉):这就比较复杂了。如果企业注销时,清算程序合法,已通知所有债权人并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已分配给股东,那么原则上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权利义务由股东继受。但如果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比如未通知债权人导致股东未获清偿,或者税务机关未参与清算导致税款未缴,股东可以以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需要证明损失与清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李总监(补充):我们建议企业,在注销前一定要做税务清算鉴证报告,请第三方事务所出具报告,确认所有损失和税款的计算。这样即使后续有争议,也有书面证据支持。跨境的还要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比如如果被投企业在境外,可能涉及来源国征税和抵免问题,不能只看国内税法。
王总(点头):对,我们当时就吃了税收协定的亏。一开始以为境外损失可以直接抵免,后来发现被投企业所在国和中国的税收协定里,对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率不一样,重新计算后,实际能抵免的损失比预期少了不少。所以一定要提前找专业机构做税务筹划,不能拍脑袋。
建议与专业护航,合规先行
小林:听下来,感觉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税务、财务多个层面,对企业的专业性要求很高。那最后想请三位给正在经历或即将经历红筹拆除的企业一些建议。
张律师(总结性发言):第一,提前规划,在拆除架构前就梳理清楚所有对外投资,评估损失确认的时间和方式;第二,确保清算程序合法,特别是税务清算,要通知税务机关,保留完整证据链;第三,关注跨境重组的税务处理,合理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税收协定,但避免不合理商业目的被税务机关调整;第四,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支持,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协同,降低风险。
李总监(语气诚恳):实操中一定要细!把每一笔投资的资料都整理归档,从投资协议到资金流水,再到被投企业的清算报告,缺一不可。和税务机关的沟通要主动,不要等他们来查,提前把情况说清楚,争取理解。我们有个客户,在注销前三个月就主动约谈税务局,把投资损失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最后顺利通过了。
王总(感慨):创业不易,拆架构更不易。但只要把理和据都准备充分,问题总能解决。提醒大家一句,别为了省咨询费,自己硬扛,我们当时一开始想自己处理,后来发现漏洞太多,反而花了更多时间和金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值得。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我最大的感受是,红筹架构拆除中的投资损失确认,看似是一个技术问题,实则是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的综合考验。张律师从法律框架的严谨,李总监从实操细节的务实,王总从亲身经历的教训,都印证了提前规划、保留证据、专业支持的重要性。对于跨境企业而言,税务合规不仅是避坑,更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
总结思考
红筹架构的拆除,本质上是企业跨境布局的逆向操作,而境内运营实体的注销,则是这一操作的收尾工程。对外投资损失的确认权利主体问题,核心在于厘清谁承担损失何时确认损失如何证明损失。这需要企业不仅熟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国内法规,还要关注跨境税收协定和被投资国法律;不仅要依赖清算组的程序合规,更要主动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正如三位嘉宾所言,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唯有以专业为帆,以合规为舵,才能在复杂的跨境税务海洋中平稳航行。对于正在经历这一过程的企业而言,今天的讨论或许能提供一些思路,但更重要的是,将风险前置的理念融入企业战略,让每一次架构调整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