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告期里的糊涂账:上海债权人没申报,债权转让后还能要回钱吗?

要说企业清算里最让人头疼的事,除了资产不够分,就是债权人掉链子。尤其是上海这种大城市,企业往来多、债权复杂,清算公告一登,总有些债权人没看到、没在意,或者压根儿忘了自己还有笔债。可偏偏这时候,问题来了——要是这些没申报的债权,后来被转手给了别人,新的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清算组给钱,这追加履行的纠纷,到底该怎么算?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不少这种糊涂账,今天就跟大伙儿聊聊这里面的事儿。<

清算公告期内,如何处理上海债权人未申报债务的债权转让追加履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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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期:债权人错过的代价,法律可不惯着

先得搞明白,清算公告期到底是个啥。简单说,就是企业要关门了,得给所有债权人一个最后通牒:赶紧来登记你的债权,不然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了。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得成立之日起60天内登报公告,债权人自公告起45天内没申报的,原则上就视为放弃债权了。这条规定,说白了就是效率优先——清算不能无限拖下去,得有个截止日期。

但现实中,麻烦就出在这个视为放弃上。上海有家做外贸的A公司,2021年要注销,清算组在《解放日报》登了公告。有个宁波的供应商B公司,因为业务员离职交接没做好,压根儿没看到公告。等B公司想起来要找A公司要货款时,A公司早就清算完毕,营业执照都注销了。更糟的是,B公司后来把这笔作废的债权,5万块钱,打折卖给了专门收不良资产的C公司。C公司可不是善茬,直接把A公司的原股东告了,要求在未分配财产里优先受偿。

你说这事儿闹的?B公司自己没申报,现在转手让C公司来捡漏,法律会支持吗?这就涉及到清算公告期内未申报债务的债权转让,到底有没有效力,能不能追加履行的问题。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能捡漏清算财产吗?关键看这3点

遇到这种纠纷,我一般会先问三个问题:债权转让发生在什么时候?清算组知不知道这笔债权?新债权人有没有过错?这三个问题搞清楚了,大概就能判断能不能追加履行。

第一,债权转让的时间点,是生死线。

要是债权转让发生在清算公告期内,那情况可能还有转机。比如D公司清算时,债权人E公司在公告期内没申报,但E公司在公告期结束前,把债权转让给了F公司,并且通知了D公司清算组。这种情况下,F公司能不能主张权利?我琢磨着,大概率是可以的。因为《民法典》第546条说了,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清算组相当于临时债务人,只要转让时清算组知道了,新债权人就相当于继承了原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因为原债权人忘了,就让新债权人吃亏。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浦东的G公司清算时,债权人H公司在公告期第30天把债权转给I公司,并邮件通知了清算组。后来I公司申报,清算组一开始不认,闹到法院,最后法院判清算组得在剩余财产里给I公司预留份额。

第二,要是转让发生在清算结束后,那基本没戏。

道理很简单,清算程序都结束了,财产分完了,公司都没了,新债权人找谁要去?就像前面说的A公司,清算完成才转让债权,C公司只能找B公司追责,让B公司承担转让不实的责任,想从原股东那儿要钱,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毕竟,法律不能让已经结束的程序再复活,不然清算的稳定性就全乱了。

第三,清算组有没有过错,也得看。

有时候债权人没申报,不是自己的错,而是清算组不作为。比如清算组只登了报纸,没给已知债权人单独发通知,或者公告的报纸太小、发行范围太窄,导致债权人根本看不到。这种情况下,就算债权转让了,新债权人也可能有办法。《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说了,清算组没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能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要是这笔债权后来转让了,新债权人能不能主张?我猜应该可以,毕竟清算组的过错导致了债权被放弃,新债权人作为权利继受者,可以继承原债权人的索赔权利。不过实践中,这种案子得先证明清算组有过错,比如公告的报纸不是上海规定的省级以上报纸,或者能证明清算组知道债权人地址却没通知,不然举证难度挺大。

上海法院怎么判?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潜规则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觉得理论归理论,实际判起来说不定两样。别急,我举两个上海的真实案例(名字都隐了),大家感受下法院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公告期内转让,清算组知情,法院支持新债权人

2020年,J公司进入清算,清算组在《新民晚报》登了公告。债权人K公司因为地址变更,没收到通知,也没看到公告。但在公告期还剩15天时,K公司和L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把100万债权转给L公司,并且邮件告知了清算组。清算组收到邮件后,没表态,也没在财产分配里预留。L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债权转让发生在公告期内,清算组已知情,L公司权利继受有效,清算组应在未分配财产中优先支付L公司100万。法官说:清算公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但不能因为债权人‘疏忽’,就让善意的新债权人利益受损。

案例二:公告期后转让,清算已完成,法院驳回

2022年,M公司清算,清算组在《上海法治报》公告。债权人N公司没申报,清算结束后,N公司把债权转给P公司,P公司找到M公司原股东,要求用未分配利润支付。法院直接驳回了P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很明确: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视为消灭,转让的债权已经不存在了,P公司只能找N公司追责。这个案子让我挺感慨的,有时候企业注销时,股东为了省事,随便分了剩余财产,结果留下后遗症,新债权人只能哑巴吃黄连。

给上海企业的避坑指南:清算时别让未申报变成追不回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点:清算公告期不是走过场,债权人得盯紧了,企业也得规范操作。作为财税从业者,我给大伙儿几个实在的建议:

要是你是债权人,看到企业登清算公告了,赶紧翻翻自己的账本,有没有欠款没收回。哪怕金额不大,也去申报一下,别等过期了再后悔。要是实在没时间申报,或者觉得申报麻烦,想转让债权,最好在公告期内完成,并且一定通知清算组,保留好证据(比如邮件回执、快递签收记录),不然转让了也可能白搭。

要是你是企业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清算公告千万别偷工减料。得按《公司法》要求,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已知债权人还得单独发通知(挂号信+EMS双保险)。万一有债权人没申报,后来债权转让了找上门,别嫌麻烦,最好跟新债权人协商,看看能不能预留部分财产,不然真打起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为程序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喜财税提醒:注销前扫雷,别让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成定时

企业清算时,除了债权债务,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的处理也藏着不少坑。很多企业觉得注销了就一了百了,随便把凭证堆在仓库,或者把商标、专利闲置不管,结果留下大隐患。财务凭证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铁证,不完整的话,税务部门可能认定为账目混乱,罚款事小,万一涉及历史债务,连股东都可能被刺穿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这些无形资产,如果不及时转让或注销,可能被他人抢注,或者成为企业失信的。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建议,企业注销前务必完成财务清算,凭证归档齐全,知识产权该评估的评估,该转让的转让,别让尾巴拖垮后续发展。毕竟,规范注销不是终点,而是企业体面退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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