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几个连锁品牌老板喝茶,聊着聊着就聊到终止加盟这个话题上。有个做餐饮连锁的老王苦笑着摇头:张会计,你说我招加盟商的时候,恨不得把心都掏出来,现在有个门店经营不下去了要解约,倒好,加盟商转头就把我们总部告了,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总部给他担保了笔贷款,现在他还不上,让我们赔钱!这事儿可不是个例。这些年连锁行业扩张快,加盟模式遍地开花,但终止加盟就像个,很容易把平时没注意的担保雷给炸了——尤其是公司担保引发的赔偿诉讼,多少总部栽在这上面。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从业者的经验,跟大伙儿好好聊聊:连锁门店终止加盟时,要是遇上公司担保纠纷赔偿诉讼,到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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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大伙儿捋捋背景。现在连锁品牌招商,为了吸引加盟商,很多会在合同里加一条总部为加盟商提供贷款担保,比如帮加盟商对接银行,总部在《担保合同》上盖个章,承诺如果加盟商还不上钱,总部负责还。这本是好事,可一旦加盟商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总部就得跟着背锅。更麻烦的是,有些加盟合同里没写清楚担保的范围、期限,甚至担保合同本身签得就不规范(比如没开股东会、没签股东会决议),等诉讼来了,总部才发现自己稀里签了个连带责任保证,这下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担保纠纷的隐形:那些总部踩过的坑
说到这儿,我想起去年接触的一个案例,挺有代表性。一家做便利店连锁的品牌总部,在华东地区开了几百家店,招商时为了冲业绩,给加盟商统一对接了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部在每份《加盟合同》里都附加了《担保函》,写的是总部为加盟商的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来有个加盟商因为选址失误,开店半年就倒闭了,贷款还不上,金融机构直接把总部告上法庭,要求总部承担50万本金加利息。
总部老板当时就懵了:我们只是帮个忙,怎么还要我们赔50万?结果一看《担保函》,好家伙,上面盖着总部的公章,但根本没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得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要么董事会决议,要么股东会决议,章程没规定的,还得股东会决议。这家总部的章程里明确写了对外担保超过30万需股东会决议,可这50万的担保,根本没开股东会,程序上就出了问题。
更关键的是,总部跟加盟商签《加盟合同》的时候,把《担保函》作为附件,但加盟商根本不知道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什么,总部也没尽到提示义务。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呢?担保合同因为程序瑕疵无效,但总部作为有过错的担保人,要在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加盟商还不上50万,总部至少要赔25万。这还没算诉讼费、律师费,总部老板后来跟我说,光这事就折腾了半年,不仅赔了钱,品牌口碑也受了影响。
类似的情况我见过不止一次。有些老板觉得签个担保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把《担保函》当成招商的赠品,随便盖个章就给加盟商。殊不知,这赠品可能就是个定时。尤其是连锁门店终止加盟时,加盟商本身资金链就紧张,一旦被总部追着还贷款,很容易破罐子破摔,直接把总部告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中的生死线:法官到底看什么?
那要是真遇上连锁门店终止加盟引发的担保纠纷诉讼,总部该怎么应对呢?根据我的经验,法官判这类案子,主要看三个生死线: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总部是否有过错、债权人是否善意。
先说第一个生死线: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这里就得提《民法典》第681条了: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但前提是,担保合同本身得合法。比如前面说的案例,总部没开股东会就签担保函,就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可能无效。反过来,如果总部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总部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一旦加盟商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总部要,不用先找加盟商。
第二个生死线:总部是否有过错。就算担保合同无效,也不是总部就完全不用赔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担保纠纷里,过错通常指总部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提示义务。比如,总部明知加盟商经营能力不足还为其担保,或者担保合同里用了很多专业术语,没告诉加盟商连带责任意味着什么,这种情况下,就算担保无效,总部也得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我见过一个更极端的案例,总部给加盟商担保的时候,连加盟商的基本信息都没核实,结果加盟商本身就是个皮包公司,贷款到手就跑,最后法院判总部承担7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总部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个生死线:债权人是否善意。这里的债权人,一般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小贷公司。如果债权人知道总部没开股东会、或者知道加盟商经营异常还放贷,那债权人就不是善意,总部可以主张债权人有过错,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比如有个案例,金融机构在放贷前明明知道加盟商的门店已经濒临倒闭,还让总部继续担保,结果担保合同无效后,法院认定债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总部只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从被动挨打到主动破局
那要是真被起诉了,总部是不是就只能认栽?当然不是。根据我的经验,处理这类诉讼,关键要抓住证据和时机,从被动挨打变成主动破局。
第一步,赶紧收集证据!很多人觉得我没做错什么,怕什么证据,其实大错特错。证据是诉讼的弹药,没有证据,再好的道理也说不清。总部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至少包括:①《加盟合同》《担保函》原件,看清楚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责任);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如果有的话),证明担保程序合法;③总部跟加盟商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证明总部曾提示过加盟商经营风险;④加盟商的经营状况证据,比如门店的流水、租金支付记录,证明加盟商早就资不抵债,总部担保时存在重大误解。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总部就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加盟商在签担保合同前就说过可能还不上贷款,最后法院认定债权人(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总部成功免责。
第二步,看准时机和解。诉讼这事儿,耗时间、耗精力,就算最后赢了,也可能元气大伤。如果证据对总部不太有利,不妨主动跟债权人谈和解。比如,能不能分期付款?能不能用总部的资产(比如设备、商标)抵债?我见过一个总部,跟债权人谈好了先还30%,剩下的两年内付清,不仅少赔了10万利息,还保住了核心资产。和解不是无底线妥协,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谈,最好让律师出面,避免掉坑里。
第三步,用好抗辩理由。如果担保合同确实存在瑕疵,比如没开股东会、债权人恶意串通,总部一定要在答辩状里明确提出担保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这里指加盟商)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行为无效。在担保纠纷里,如果债权人明知加盟商经营异常还接受担保,就可以主张担保无效。这里有个不确定性:不同地区的法官对善意债权人的认定标准可能不一样,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债权人没明确知道担保无效就算善意,有的法官认为债权人应当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所以抗辩理由得结合当地裁判尺度来写,最好找熟悉当地法院的律师帮忙。
我想跟所有连锁品牌老板说句掏心窝的话:处理连锁门店终止加盟引发的担保纠纷赔偿诉讼,最好的策略永远是防患于未然。平时签《加盟合同》时,别为了招商乱加担保条款;非要担保的话,一定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开股东会,让所有股东签字;给加盟商做担保前,先查查他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别引火烧身。毕竟,财税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险,关键时刻能帮你少赔几十万、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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