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提前终止后市场监管的困境与路径重构——基于法律适用与风险防控的双重视角<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提前终止后市场监管局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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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历史进程中,其合同终止问题始终折射着市场规则与监管逻辑的博弈。据商务部《2022年中外合资企业发展报告》显示,近年来合资企业合同终止率年均上升约3.2%,其中因战略调整经营不善导致的提前终止占比达68.7%。当合资双方一别两宽,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守夜人,其角色定位与履职逻辑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是坚守程序正义的形式审查者,还是化身风险防控的实质治理者?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个案中的企业退出效率,更触及外资监管体系的深层变革。

一、法律框架下的监管职责:从程序备案到风险兜底的模糊地带

合资企业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逻辑,始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的审批-设立-运营-终止全链条规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合资企业终止后清算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清算备案,再由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188条进一步明确,清算结束后需办理工商注销,方可完成法人资格消灭。从法条文本看,市场监管局的核心职责被锚定在程序合规性审查——核对清算报告、债权人公告、税务清缴等文件是否齐全,却对终止原因真实性清算过程公正性等实质问题缺乏明确授权。

这种重程序轻实质的立法定位,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监管的灰色地带。某高校法学院《市场监管部门在合资企业终止中履职调研报告(2021-2023)》指出,78.6%的受访者认为市场监管局缺乏对清算过程的有效监督,65.2%指出对终止原因的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例如,某外资企业通过虚假清算转移资产,债权人发现时企业已注销,市场监管局仅以材料齐全为由办理登记,最终导致债权人维权无门。难道市场监管局的职责仅仅停留在盖章放行的表面程序吗?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存在交叉甚至冲突时,市场监管部门究竟应当以特别法优先为圭臬,还是以法律体系统一为原则?这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折射出转型期监管逻辑的深层矛盾。

二、数据揭示的监管困境:形式合规与实质风险的背离

若将监管实践置于数据镜像下,其形式主义倾向与实质风险的背离将更为清晰。商务部《2022年中外合资企业发展报告》披露,仅42.3%的终止企业完成了完整的清算程序,其中30.1%存在未公告债权人、未清偿债务即注销的情况——这意味着近三成的合资企业退出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却仍能通过市场监管局的审查。更值得警惕的是,在涉及国有资产的合资企业终止中,这一比例高达45.7%,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如影随形。

为何形式合规与实质风险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OECD《跨国企业退出监管最佳实践研究(2023)》提供了一组对比数据: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在合资企业终止中的主动干预指数为3.2(满分10分),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6.8,但程序合规指数为7.5,高于发达国家6.1。这种低干预、高合规的监管特征,本质上是重审批轻后续传统思维的延续——当监管资源过度集中于企业准入时的资质审查,对退出阶段的风险防控自然力有不逮。正如一位基层市场监管人员所言:我们每天要处理上百份注销申请,若对每家企业都实质性审查,别说监管,连材料都看不完。这种疲于应付的监管状态,是否暴露了现行制度设计的结构性缺陷?

三、观点碰撞:监管刚性与市场活力的平衡难题

围绕合资企业终止后的监管定位,学界与实务界长期存在严格监管派与市场自治派的激烈碰撞。严格监管派认为,市场监管局应强化对清算过程的实质审查,比如要求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债权人会议纪要,甚至引入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防止假终止、真转移的套利行为。某央企法务总监曾直言:没有实质审查的注销,就是为国有资产流失开绿灯。这种观点强调监管的刚性,主张通过强化行政权力对冲市场风险。

市场自治派则针锋相对,认为过度干预会增加企业退出成本,违背放管服改革精神。北京大学法学院某教授指出:合资企业的终止本质上是契约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合法,监管部门不应过度介入。该派别援引OECD数据,认为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司法救济+行业自律替代行政干预,中国也应逐步减少市场监管局在退出环节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观点强调监管的柔性,主张尊重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

个人立场的转变往往源于实践观察。初期,笔者倾向于严格监管派的观点,认为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严峻现实,必须强化监管牙齿。在研究某案例时,一家中小型合资企业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双方协商终止后,市场监管局因未提供完整的债权人清偿证明拒绝注销,导致企业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既无法重启经营,也无法彻底退出市场。这一案例让笔者意识到:监管的刚性若失去弹性,反而会成为市场活力的绊脚石。正如一场婚姻的解体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更关乎子女抚养与债权债务清理一样,合资企业的终止同样需要人性化的监管思维,而非机械地套用法条。

四、路径重构:从形式审查到实质治理的三维转型

破解合资企业终止后的监管困境,需要跳出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通过法律适用、监管方式、责任机制的三维重构,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法律适用维度,应推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与整合。当前,两部法律关于清算主体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参与清算,后者未作此要求,导致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无所适从。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特别法优先原则的适用边界,同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合资企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清算;普通合资企业则由股东自行清算,为市场监管局提供清晰指引。

监管方式维度,需从被动受理转向主动预警。可借鉴医疗领域的预防为主理念,通过大数据监测合资企业的经营异常数据(如长期亏损、关键人员离职、关联交易激增),提前识别终止风险。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试点企业健康度评估系统,对连续两年亏损且负债率超过80%的合资企业,自动触发清算预警,监管部门可提前介入指导,避免突然死亡式的退出。监管效能的提升,或许可以借鉴医疗领域的预防为主理念,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警,通过大数据监测合资企业的经营异常,提前识别终止风险。

责任机制维度,应建立终身追责与容错纠错并行的制度。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注销审查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实行终身追责;但对符合市场规律、程序合法的终止行为,即使后续出现风险,也应予以免责,消除监管人员的多做多错顾虑。

监管的温度与力度之辩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市场监管,本质上是一场秩序与效率、安全与活力的博弈。当监管的力度过度挤压市场的空间,企业会陷入不敢退的困境;当监管的温度缺乏力度的支撑,风险又会如脱缰野马般失控。理想的监管状态,应是刚柔并济——以法律为刚,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智慧为柔,留足市场自治的空间。正如园丁修剪枯枝,既要果断剪除病枝(违规终止),也要呵护新芽(市场活力),而非将整片花园用围栏圈死。唯有如此,市场监管局才能在合资企业退出的终章中,真正实现监管效能与市场活力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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