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上的锈锁:当建筑企业资质失效,我们该如何面对公司章程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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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的办公室里,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家建筑公司的注销申请材料,指尖在公司章程修正案几个字上悬了许久。三个月前,这家因资质升级失败而证书失效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时被工商局要求删除章程中所有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关的经营范围条款。企业主老李在电话里激动地喊: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我们干了二十年建筑,凭啥要把这些条款划掉?这不是等于把我们的历史抹掉吗?\
那通电话后,我开始反复琢磨这个问题:当建筑企业的命根子——资质证书失效时,工商局对公司章程的处理,究竟是在维护市场秩序,还是在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企业自治?这个看似程序性的问题,背后藏着行业监管的深层逻辑,也藏着我们对企业本质的认知偏差。
一、被忽视的章程困境:当行政监管遇上企业自治
最初接触这个问题时,我的答案很明确:当然要修改章程。就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既然资质证书失效了,对应的经营范围自然失去了法律基础,章程不修改就是虚假登记,会误导交易相对人。
但老李的质问像根刺扎在我心里。他给我发来公司章程的扫描件,2003年成立时手写的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主营业务的字迹已经有些模糊,旁边贴着2015年打印的资质升级为贰级的补充条款。你看,他在微信里说,这章程跟着企业走了二十年,就像家里的老照片,每一笔都是我们这代人的汗水和心血。现在因为政策变化资质没了,就要我们把'照片'撕了,这合理吗?\
我开始翻找相关案例。在某省市场监管局的内部操作指引里看到:企业资质失效后,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删除章程中与失效资质对应的经营范围条款,逾期未改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我在某地法院的判例中发现过相反的判例:一家建筑企业因资质过期未及时续期,被市场监管局责令修改章程,企业起诉后法院认为,章程中凭资质从事相关业务的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资质失效只是导致条件未成就,条款本身并不必然无效,市场监管部门不应直接强制删除。
这种法律适用的混乱,让我开始怀疑:我们对章程与资质关系的理解,是不是从一开始就错了?
二、被遮蔽的行业真相:资质依赖症下的监管错位
我曾一度认为,建筑行业对资质的依赖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就像我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那本书里看到的,资质是市场准入的门槛,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当我深入调研才发现,这种资质依赖症早已异化为行业发展的枷锁。
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告诉我,他们公司为了保住三级资质,每年要花大量钱养着十几个挂证的工程师,实际在岗的技术人员却不足一半。就像你说的,资质是'命根子',但这个'命根子'已经和企业的真实能力脱节了。他苦笑着说,现在政策要淡化资质,但我们这些老企业,早就在资质的赛道上跑惯了,突然说要'凭能力吃饭',反而不知道该怎么走了。\
这种路径依赖在资质失效后的章程处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工商部门的逻辑是:资质没了,就不能再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但他们忽略了,很多建筑企业的章程里,经营范围条款往往是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主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等。资质失效后,企业可能仍然保留建筑材料销售等业务,这些业务并不需要资质,难道也要因为主业务资质失效而全部删除吗?
更荒谬的是,我见过一个案例:一家建筑企业因资质过期注销,工商局要求其将章程中从事建筑活动的表述全部删除,结果连建筑技术咨询这样的衍生业务也被一并禁止。这让我想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提出的观点: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而章程就是股东之间最核心的契约。当行政权力可以随意撕毁这份契约时,我们保护的究竟是市场秩序,还是监管部门的管理便利?
三、被重构的监管逻辑:从条款删除到信息公示的范式转变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意识到,问题的核心从来不是章程该不该改,而是我们如何通过监管实现信息对称。就像我在某篇监管经济学论文里读到的:好的监管不是禁止企业做什么,而是让市场知道企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资质失效的本质,是企业失去了从事特定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失去了合法性。如果章程中保留凭资质从事XX业务的条款,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经营范围备注的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该企业已丧失XX资质,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既尊重了企业章程的严肃性,又保障了交易安全。
我曾把这个想法和一位市场监管的朋友讨论,他反问我:如果企业故意保留条款,让公众误以为它还有资质怎么办?我回答:这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应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而不是通过强制修改章程来解决。就像一个人被吊销了,我们不需要在他的身份证上划掉'准驾车型',只需要在交通系统里标注'驾驶证状态:吊销'即可。\
这种信息公示替代条款删除的思路,在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例中得到了验证。一家建筑企业因资质过期申请注销,我们建议其保留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条款,但同时在工商变更登记时备注已丧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关业务不得开展。市场监管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企业顺利注销,也没有留下任何法律隐患。
四、未完成的思考:当章程自治遇见监管变革\
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如果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会决议,而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建筑企业大股东坚持保留章程中的资质条款,小股东则同意删除,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注销程序停滞了半年。这种情况下,工商局是否有权直接作出章程修正的行政决定?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里的警告:当行政权力可以随意干预私人契约时,自由就已经名存实亡了。但我也明白,绝对的章程自治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如何在企业自治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或许是监管改革最需要思考的问题。
更深层的困惑在于:随着资质审批权下放、电子证照普及等改革推进,资质本身的意义正在发生变化。未来,如果我们真的进入淡化资质、强化信用的时代,章程与资质的关系是否会彻底重构?那时候,我们今天争论的该不该修改章程,会不会成为一个被时代淘汰的伪命题?
合上电脑时,窗外的天已经泛白。我想起老李最后发给我的消息:不管章程怎么改,我们这代建筑人的本事,都刻在骨头里,不是一纸章程能抹掉的。这句话让我突然明白,或许我们过度关注了章程条款的形式,而忽略了企业能力的本质。资质可以失效,章程可以修改,但企业积累的技术、经验和信誉,才是真正的无形资产。
对于建筑企业资质失效时的章程处理,或许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相信,当我们开始反思监管的边界,尊重企业的自治,回归信息的对称,就能在行政权力与市场自由之间,找到那条更理性的道路。毕竟,好的监管不是给企业戴上镣铐,而是为市场搭建舞台——让真正有能力的建筑企业,无论资质如何变化,都能在舞台上自由起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