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干我们这行,最头疼的就是清算公告期里的漏网之鱼。做了十几年清算管理人,见过太多企业倒下时留下的烂摊子,其中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那些没在公告期内申报的劳动诉讼裁决。普通债权没申报,最多就是拿不到钱,可劳动裁决不一样——背后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等着工资养家,等着工伤赔偿过日子。我常跟团队说:清算不是算数学题,法律条文是骨架,人情世故才是血肉。尤其是劳动债权,处理不好,轻则引发信访,重则让整个清算工作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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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18年接过一个案子,是个做服装加工的小厂,老板跑路了,厂房设备都抵了债,公告期在本地报纸上登了45天。清算组刚把工作理顺,突然来了个姓张的工人,带着一纸仲裁裁决,要求支付拖欠的半年工资和加班费。我们一查,公告期他确实没申报,问他原因,老张红着眼圈说:我在外地打工,平时不看本地报纸,厂里倒闭的消息还是老乡偶然告诉我的。等赶回来,早就过申报期了。这事儿就僵住了:按《企业破产法》,未申报的债权在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可当时破产财产早就分给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了,哪还有钱给老张?
我当时就犯嘀咕:劳动裁决明明已经生效,为什么仅仅因为没看到公告就要被排除在清偿范围外?法律上债权申报期限是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可对劳动者来说,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企业要破产,更不知道要主动申报。这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在劳动债权上特别突出。后来我们跟所有债权人开会,讲老张的情况,抵押银行倒是通情达理,说工人不容易,从我们受偿的里匀一点吧,可其他普通债权人就不乐意了:凭啥他晚申报还优先?最后只能从管理人报酬里挤了点钱,加上追回的老板隐匿财产,才勉强把老张的工资付了。但说实话,这事儿没解决根本问题——如果下次遇到更复杂的,钱从哪儿来?
实操中的两难:从两个案例看处理逻辑
清算这行,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最优解。处理未申报的劳动裁决,最考验的就是平衡法律条文、债权人利益和劳动者权益。我印象最深的是2020年那个建筑公司案子,和2022年的餐饮公司案子,两个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让我对灵活二字有了更深的理解。
先说建筑公司的案子。这是个中型建筑公司,因为挂靠项目出了事,被多个债权人起诉,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公告期申报的债权有200多笔,其中劳动债权只有几笔工伤赔偿。清算组刚把分配方案报上去,突然来了20多个农民工,拿着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我们一查,这些工人都跟着包工头干活,根本不知道公司破产了,还是劳动监察大队通知他们才知道的。问题来了:公告期早过了,破产财产也基本分配完了,这些农民工的工资该咋办?
当时团队吵翻了天,有的说严格按程序,过了申报期就是放弃,有的说劳动债权优先,得想办法。我带着人去查了《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补充申报是可以的,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可这些农民工连补充申报的机会都没给啊!后来我想了个曲线救国的办法:先跟所有债权人协商,说明情况,看能不能从已分配的财产里回拨一部分。一开始抵押银行不同意,说我们签合同时就知道有风险,凭什么给工人垫钱?我就搬出《劳动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又算了一笔账:如果农民工闹起来,清算工作肯定受阻,最后可能连抵押银行的债权都受影响。磨了半个月,银行终于松口,同意从普通债权受偿比例里扣了5%出来,优先支付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拿到钱那天,那些农民工给我们送了面锦旗,上面写着公正执法,为民解忧,说实话,那一刻比拿多少管理费都值。
但不是所有案子都能这么幸运。2022年的餐饮公司案子就棘手多了。这家公司老板跑路前,已经偷偷把大部分资产转移了,清算时只剩下些破桌椅和几万块现金。公告期过了,突然有个员工拿着劳动仲裁裁决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们一查,这个员工是公告期前10天拿到裁决的,但他以为公司会主动履行,没想着要申报,等发现公司破产了,早就过了申报期。更麻烦的是,这时候破产财产连清偿破产费用都不够,哪还有钱给他?
我们尝试让他补充申报,可按法律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在未分配财产中受偿,可这里根本没财产。后来员工把我们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债权优先受偿。法院怎么判的?我记得很清楚,判决书里写:劳动债权虽具有优先性,但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的法定环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债权。拿到判决书那天,那个员工在法院门口哭了,我们管理人心里也堵得慌——法律条文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啊!他不是不想申报,是根本不知道要申报,以为拿着裁决书就能拿到钱。这事儿让我反思了很久:我们的清算公告,是不是真的通知到了所有劳动者?
突破程序正义的尝试:补充申报与清偿顺位调整
经历了这么多案子,我慢慢总结出个经验:处理未申报的劳动裁决,不能死磕申报期限,得在法律框架内找突破口。核心就两点:一是能不能让劳动者补充申报,二是补充申报后能不能优先清偿。
先说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确实允许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很多人不知道,尤其是劳动者。所以现在我们做清算,公告期不光登报纸,还会在企业门口贴告示、在当地人社局官网发通知,甚至通过社保记录联系上劳动者,提醒他们即使有生效裁决,也要申报债权。去年有个案子,我们通过社保系统发现,有30多个劳动者在公告期内没申报,赶紧打电话通知,最后有25个人及时补充申报了,拿到了工资。这事儿告诉我们:清算组不能当甩手掌柜,主动核查、主动通知,才能避免遗漏。
再说清偿顺位。劳动债权本来就优先,但补充申报的劳动债权,能不能优先于已申报的普通债权?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很多法院会灵活处理。比如2021年我经手的那个玩具厂案子,有个劳动者在公告期后1个月才补充申报劳动债权,这时候普通债权已经分配了70%。我们跟法院沟通,说明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法院最终裁定:补充申报的劳动债权,在未分配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从已分配给普通债权人的财产中按比例回拨。虽然普通债权人有点意见,但法律上站得住脚——毕竟《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也不是所有补充申报的劳动债权都能一路绿灯。去年有个案子,劳动者拿着2019年的劳动裁决来申报,说我一直找公司要钱,没看到破产公告。我们一查,这个裁决2020年就生效了,可他直到2023年公司破产清算快结束了才来申报,这明显是怠于行使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补充申报。所以这里有个度:劳动者不知情可以原谅,但故意拖延不行。怎么判断不知情?我们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比如没收到通知的证明、在外地务工的记录等,不能他说不知道就全盘接受。
行业反思:清算制度如何更包容劳动者权益
做了这么多年清算,我越来越觉得,现有的清算制度对劳动者还是太严了。企业破产,劳动者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没能力审查企业财务,没渠道获取破产信息,甚至连债权申报这个概念都不懂。如果仅仅因为没看到公告就让他们血本无归,这公平吗?
我常跟同行们讨论:能不能延长劳动债权的申报期限?比如普通债权申报期45天,劳动债权能不能给3个月?或者,能不能在劳动监察部门设立劳动债权申报专窗,让劳动者不用盯着法院公告,也能及时申报?还有,企业破产时,清算组能不能主动向劳动者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现在很多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连劳动合同都没有,连自己是不是债权人都不知道,更别说申报了。
这些想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延长申报期限会影响清算效率,主动发送通知会增加管理人成本,钱从哪儿来?但我想,制度的设计,总得向弱者倾斜一点吧?毕竟,劳动者的工资,从来不是债务,而是他们用汗水换来的活命钱。清算的目的是公平清偿,但如果连基本公平都做不到,那清算的意义何在?
前几天看新闻,说某地法院试点劳动债权预登记制度,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劳动监察部门就把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名单报给法院,等清算公告一出,直接通知这些人。我觉得这挺好,至少能让劳动者少走弯路。希望这样的制度能多推广一些,让我们这些管理人处理未申报劳动裁决时,少点两难,多点从容。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清算的槌子落下,我们究竟是在维护债权人的程序公平,还是在守护劳动者的生存公平?如果两者只能选一个,你会怎么选?或者说,有没有可能,让两者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