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同学打电话给我,语气特别慌:哥,我三年前注销的那个小贸易公司,昨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当年有笔货款没付清,现在要我和另一个股东一起赔20万。公司早就不存在了,怎么还找我们啊?我听完第一反应是:注销的时候你们走清算程序了吗?有没有通知债权人?他支支吾吾说:当时觉得公司没资产,欠的钱也不多,就找了家代办公司,花几千块钱把营业执照注销了,哪懂这些啊。<

存在未决诉讼,企业注销,股东责任如何界定?

>

说实话,这种事在我从业十几年里见得太多了。很多股东有个误区:只要公司注销了,债务就和自己没关系了。尤其是那些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老板们觉得注销就是金蝉脱壳,把烂摊子一扔就能拍屁股走人。但现实是,当企业存在未决诉讼时,注销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可能让股东陷入更麻烦的责任漩涡。今天我就结合几个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坑到底有多深,股东到底该怎么避。

清算没做对,股东背锅是必然

先说个印象最深的案子。2018年我代理过一个供应商起诉某食品公司的案子,标的额不大,就15万货款。食品公司老板是个大姐,公司经营不善后,她觉得反正公司账上没钱,就找了家代办公司,把营业执照注销了。我们起诉的时候,公司已经注销半年了。

当时我查了工商档案,发现注销材料里只有一份清算报告,上面写着公司无未了结债权债务,连债权人通知记录都没有。更关键的是,大姐作为股东和清算组负责人,在注销时根本没通知过我们这个供应商。后来我们申请追加大姐为被告,法院判决下来,大姐不仅要还15万货款,还要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大姐在法庭上哭诉:我不知道要通知债权人啊,代办公司说没欠钱就不用管!法官直接怼她: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你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连基本程序都没走,怎么证明没欠钱?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股东以为清算就是算算账、分分钱,其实清算的核心是清偿债务和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股东在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清算报告、遗漏债权人等方式办理注销,本质上就是恶意逃避债务,这时候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怕公司已经注销了,债权人照样能追到你个人。

我见过更极端的,有个老板注销公司时,为了省公告费,找关系在报纸上登了个遗失声明,假装是公告,结果被债权人抓了个现行,最后不仅债务要还,还被法院罚款5万。所以说,清算程序这关过不去,注销就是给自己挖坑,股东责任根本躲不掉。

公司壳破了,股东躲不掉的连带责任

有时候就算清算程序走了,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哪怕公司注销了,照样要承担责任。这里就涉及到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刺破公司面纱。

2020年我处理过一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案子。公司老板姓李,他和老婆各占50%股份。公司经营期间,李老板用公司账户给家里买了辆宝马车,付了房子首付,还把他儿子的学费、旅游费都走公司账报了销。后来公司欠了供应商80万租金,一直没给,供应商起诉后胜诉,但公司名下除了几台旧设备,什么都没有。更关键的是,李老板在诉讼期间把公司注销了,清算报告里写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们代理供应商起诉,要求追加李老板和他老婆为被执行人。为了证明财产混同,我们调取了公司近五年的银行流水,发现公司账户有大额资金转入李老板个人账户,备注是备用金工资,但没有任何工资发放记录;还有几笔大额消费,直接刷的公司卡,POS机签购单上的商户名是李某某个人。最后法院判决:李老板和他老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辆宝马车虽然登记在李老板老婆名下,但因为是用公司资金购买的,也要执行拍卖。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法律上两者是独立的。但如果股东把公司当提款机,随意转移公司财产,或者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开销,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这时候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不存在了。哪怕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照样可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用个人财产还债。尤其是夫妻股东,如果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法院往往直接认定为人格高度混同,夫妻俩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经常跟客户说:你可以不懂财务,但你得知道,公司的钱不能随便往个人账户里转。哪怕是小额借款,也要有借条,要约定利息,要按时还。否则一旦公司出事,这些转账记录就是‘呈堂证供’,股东责任跑不掉。

清算程序完美,也可能踩的未决诉讼坑

还有一种情况特别隐蔽:股东注销公司时,清算程序看起来完美无缺,通知了债权人,公告了,也清偿了已知的债务,但偏偏漏掉了未决诉讼。这时候,未决诉讼的判决结果出来后,股东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2021年我遇到过一个科技公司,股东是两个年轻人,小张和小李。公司注销时,他们确实走完了所有程序:成立清算组,通知了已知的5家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了60天,清偿了所有已到期的债务,还做了剩余财产分配。注销后半年,突然有个客户起诉他们,说公司之前卖的一套软件系统有侵权问题,索赔50万。这个案子在注销时还没立案,所以清算组和股东都不知道。

客户起诉后,我们申请追加小张和小李为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在注销时未涉及该未决诉讼,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时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进行合理审查。小张和小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应当知情,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清算时已排查出该诉讼,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小张和小李在未清偿的5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当时在业内还有点争议,因为未决诉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股东怎么审查才算合理?但法院的观点是:股东不能以不知道未决诉讼存在为由免责,尤其是对公司的重大经营风险,股东有主动排查的义务。比如,公司是否涉及过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是否有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这些都需要在清算时重点关注。如果股东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遗漏,导致债权人因公司注销无法获得清偿,就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后来专门查了相关判例,类似的情况还挺多。有个股东注销公司时,公司正在打一个合同违约官司,他以为官司没输就不用还钱,就没在清算报告中披露,结果官司输了,公司要赔100万,股东因为没预留赔偿款,被法院判在100万范围内补充赔偿。所以说,清算不是走过场,而是要对公司的所有潜在债务进行全面排查,包括未决诉讼。

股东责任边界:法律条文与实操中的灰色地带

聊了这么多案例,可能有人会问:那到底怎么做,才能在注销公司时不被追责?其实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每个案子的情况不一样,但我可以分享几个实操中的避坑指南:

第一,清算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该通知的债权人一个都不能少,公告期不能少于60天,清算报告要如实披露公司财产、债务情况。如果公司有未决诉讼,哪怕还没判决,也要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并预留相应的赔偿款。别信代办公司包注销、包免责的鬼话,他们只负责办手续,不负责法律风险。

第二,股东和公司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别用公司账户走个人账,别把公司财产转到自己名下,更别为了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股东责任就躲不掉了。我见过一个老板,为了躲债,把公司唯一的一台设备卖给他妈,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这是虚假转移,判决撤销交易。

第三,未决诉讼要主动排查。注销前,最好请律师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调,看看有没有潜在的诉讼风险。如果公司正在打官司,最好等案子了结再注销,或者在清算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决诉讼的情况,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确认。

实践中还有很多灰色地带。比如,未决诉讼的标的额怎么确定?如果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股东是否还要预留赔偿款?这些问题在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判法。但我始终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公平,股东想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本质上就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与其事后擦屁股,不如事前把清算工作做扎实,把该还的债还了,该担的责任担了。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企业注销成为逃避债务的捷径,我们该如何平衡股东退出自由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或者说,在注销这个终点线前,股东是否真的能跑完责任这最后一公里?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