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公司解散注销,如何处理对外投资权益变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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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的阳光透过百叶窗,在深色会议桌上投下斑驳的光影。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桌面上摊开着几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条文,以及一份标注着密密麻麻批注的某科技公司解散清算案材料。访谈者小陈(企业合规顾问)坐在中间,两侧分别是嘉宾:王律师(商事法律专家,从业15年)、李法务(某集团清算组组长,处理过20+企业解散案)、张股东(某小微科技企业前小股东,亲历公司解散投资纠纷)。

【访谈实录】

小陈(开场白):各位老师好,今天想聊聊企业解散注销时,对外投资权益变更这个老大难问题。现实中,很多公司注销时,对外投资的股权、合伙份额还没处理干净,容易引发股东、债权人、投资标的公司之间的纠纷。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起: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对外投资的权益,在法律上算什么性质?该怎么处理?

王律师(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缓):这个问题得分两层看。对外投资权益(比如子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属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解散后,这部分权益要纳入清算财产,由清算组负责处置。处置顺序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第186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很多纠纷就出在顺序错位,比如股东想直接拿股权抵债,或者清算组先分了财产再处理债务,这肯定不行。

李法务(点头,手指敲了敲桌面):对,实操中更复杂。比如我们去年处理的一个案子,公司对外投资了3家子公司,其中两家盈利、一家亏损。大股东想挑肥拣瘦,只拿盈利子公司的股权,把亏损的留给清算组处置,这明显违反了整体处置原则——清算组必须把所有投资权益打包评估,按市场价值统一处理,不能任由股东挑拣。

小陈(追问):如果投资标的公司是合伙企业,比如有限合伙份额,处理起来和股权有什么区别?

王律师(稍作停顿):合伙企业份额的特殊性在于,它涉及人合性。清算组处置合伙份额时,不仅要考虑《合伙企业法》关于份额转让的规定(比如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还要看合伙协议有没有特殊约定。去年有个案例,清算组直接把合伙份额拍卖给第三方,结果其他合伙人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最后法院判决拍卖无效——这就是忽略了合伙协议的优先性。

小陈(转向李法务):李组长,您处理过的案子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是什么?

李法务(苦笑):股东与清算组的纠纷占了一大半。比如小股东质疑清算组贱卖投资权益:我们有个案子,被投资的公司账面价值1000万,清算组找的评估机构只评了500万,就卖给大股东的关联方了。小股东申请复核,发现评估报告里漏掉了被投资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这就是典型的评估程序不合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还有,清算组不公开对外投资的信息,小股东连自己有多少权益都不知道,更别说维权了。

张股东(突然插话,语气激动):对!我们公司就是这样!注销前,我才知道老板把对外投资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偷偷转给了他侄子,根本没告诉我们小股东。我们找清算组要资料,他们推三阻四,说股权已经处置了,你们就拿点现金补偿吧——补偿?那股权现在值2000万,他们只给了我们20万!这算不算侵占公司财产?

王律师(转向张股东):您说的这种情况,可能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股东,否则股东可以主张赔偿;二是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果大股东和清算组勾结,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您可以起诉要求恢复股权登记,或者赔偿损失。

小陈(追问):张股东,您后来维权了吗?结果怎么样?

张股东(叹气):告了!从基层法院告到中院,打了两年多。一开始法院说公司已经注销,主体不存在了,我们律师就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判大股东和清算组连带赔偿180万——但执行又是个难题,他们早就把财产转移了,到现在只拿到30万。唉,真是赢了官司输了时间。

李法务(补充):张股东的案例很典型,也暴露了清算组的责任风险。《公司法》第189条明确,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清算组成员往往是股东或高管,自己左手倒右手,责任很难落实。所以现在很多企业会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清算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少能形成制衡。

小陈(深入):那如果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对外投资的权益没处理完,比如被投资的公司还在运营,这时候股东还能主张权利吗?

王律师(身体前倾):这就涉及清算义务的延续性问题。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清算组要以公司名义继续履行;如果清算时遗漏了对外投资权益,相当于清算程序存在瑕疵,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主张全体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对遗漏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

小陈(转向李法务):李组长,您觉得企业在解散前,就该做哪些准备,避免这类纠纷?

李法务(拿起笔在纸上画了画):我总结三个提前量:第一,梳理对外投资清单,把所有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账面价值、潜在风险都列清楚,最好找第三方审计;第二,制定清晰的处置方案,是直接转让、清算还是保留,要提前和股东沟通,特别是小股东,不能搞暗箱操作;第三,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要中立,律师事务所要全程监督程序合规,避免程序瑕疵变成实体纠纷。

张股东(突然说):要是小股东提前知道这些,我们也不至于吃那么大亏!我们公司注销时,老板就说对外投资都是亏的,你们别惦记了,我们也没经验,就信了。现在想想,当时就该要求看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要求公开评估报告——知情权太重要了!

王律师(点头):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是核心权利。《公司法》第33条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解散时清算组也要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股东对清算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股东会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小陈(总结):看来,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操层面,核心都是程序合规和透明公开。王律师从法律条文,李组长从实战经验,张股东从个体教训,都指向了这一点。最后想问各位,如果用一句话给企业提个醒,会说什么?

王律师:清算不是甩包袱,而是把‘账’算清楚,把‘权’理明白,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李法务:别把解散当终点,清算组的每一步都可能埋下纠纷的种子,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省心又避坑。

张股东:小股东要敢于较真,你的每一次追问,都是在保护自己的钱包;企业别耍小聪明,纸包不住火,迟早要还的。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结束时,窗外的阳光已经偏西。王律师的严谨、李法务的务实、张股东的无奈,共同勾勒出企业解散时对外投资权益纠纷的复杂图景。法律条文是骨架,但现实中的人情博弈、程序漏洞、信息差,才是纠纷的血肉。

张股东的案例尤其令人唏嘘——一个本该公平的清算过程,因大股东的恶意和清算组的失职,演变成一场耗时耗力的维权。这提醒我们: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险丝;企业解散时的每一步操作,不仅关乎公司能否干净退出,更关乎每个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或许,正如李法务所说,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是未来的趋势。但归根结底,敬畏规则、尊重权利,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之道。毕竟,商业世界没有永远的赢家,只有守住程序底线,才能让退出成为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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