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声音时不时冒出来。有的说是产业链转移,有的说是成本压力,但不管什么原因,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面前:这些企业撤资时,如果涉及税务争议,已经走到诉讼阶段,判决下来了,钱怎么追回来?这可不是小事儿——毕竟外资企业跑得快,境内资产可能早就处理得差不多了,留下的可能是个空壳。作为在财税圈摸爬滚打20年的老人,我见过太多企业撤资时潇洒,事后被追税时抓瞎的案例。今天咱们就聊聊,外资企业撤出中国市场后,税务争议诉讼的执行到底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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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在哪?先搞懂外资的资产转移套路
要谈执行,得先明白为什么外资企业的税务执行这么难啃。说白了,人家撤资时,早就把后路想好了。常见的套路有几种:一是把境内公司的优质资产(比如专利、商标、应收账款)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移到境外母公司,境内公司只剩一堆烂账;二是直接注销境内公司,但清算时故意少报收入、虚增成本,留下个零资产的壳;三是把境内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巧妙转出,比如通过虚假贸易、服务费支付等方式,把钱转到境外关联方。
这些操作,说白了就是逃避执行。税务机关拿到胜诉判决,去查企业账上,发现没钱;去查固定资产,发现早就抵押或者卖了;想去境外追,又发现跨国执行比登天还难。我之前接触过一个案例,某外资制造企业撤资时,把核心生产线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香港母公司,境内公司账上利润一下子变成负数,税务局转让定价调查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服起诉,法院判税务局胜诉,但执行时发现境内公司只剩几台旧机器,价值还不够补税加滞纳金的零头。最后只能通过税收协定,向香港税务机关申请协助,结果等了大半年,对方说无法核实交易真实性,案子就这么卡住了。
外资企业撤出中国市场后的税务争议诉讼执行,难点不在于能不能拿到判决,而在于拿到判决后,能不能从人家兜里掏出钱来。
国内执行:从判决生效到真金白银的实操路径
不管外资企业怎么折腾,只要它在中国境内还有资产,理论上就能执行。具体怎么操作?咱们一步步拆解。
得明确谁申请执行。税务争议诉讼的原告通常是税务机关(税务局稽查局或税务局),所以申请执行的主体肯定是作出判决的税务机关。这里要注意一个关键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少缴税款的罚款)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判决生效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要确认判决是否生效,有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是2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要找财产。这是执行的核心。税务机关不能干等着企业主动给钱,得主动去查。查什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权力: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简单说,就是企业在国内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应收账款、股权、甚至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都可能成为执行标的。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外资零售企业撤资时,声称境内公司资不抵债,但我们在执行时发现,它旗下有个连锁商标虽然没在账上体现大价值,但实际上品牌影响力还在,于是通过评估拍卖,最后成功追回了大部分税款。别以为企业说没钱就真没钱,关键看查得细不细。
是强制措施。如果企业有财产但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甚至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这里有个细节要注意:如果外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未届期,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实践中,要证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比较难,需要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比如财产不分、账目混乱、业务混同),但并非不可能。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外资企业的股东把公司资金和个人资金混用,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功执行了股东的个人房产。
跨境执行:隔着国界的追税之战,能打赢吗?
如果外资企业把境内资产都转移走了,国内没财产可执行,就只能考虑跨境执行了。这条路,显然更难。
跨境执行的前提,是中国与该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已经和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部分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但关键问题是:税务判决是否属于民商事判决?很多国家的司法协助协定会把税收排除在外,或者附加严格条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虽然有情报交换条款,但没有直接规定税务判决的相互执行。
就算有协定,实际操作中也困难重重。举个例子,某外资企业被中国法院判决补缴税款1000万,该企业在美国有银行存款。中国税务机关需要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美国法院会审查判决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比如企业是否收到过诉讼通知)、是否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比如中国税法是否明显不公平),整个流程可能耗时1-2年,甚至更长。而且,美国法院对税务判决的审查通常比较严格,我曾听说有个案例,中国法院的税务判决在美国被以税收属于主权事项,美国法院不予审查为由拒绝承认。
除了司法协助,还有一种途径是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公约》(中国已于2023年加入)。该公约旨在简化成员国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但同样,税务判决是否适用存在争议。公约第5条规定,被申请国可以拒绝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形,包括判决与被申请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或争议事项被申请国法院专属管辖。税务问题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很容易被认定为专属管辖,所以这条路目前来看也不算畅通。
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如果外资企业在境内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有未分配利润、应收账款等隐性资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调查重新核定收入,或者要求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之前接触过一个案例,某外资企业的母公司在新加坡,境内子公司被追缴税款后,母公司通过服务费向子公司转移资金,我们通过转让定价调整,认定服务费不公允,最终截留了母公司汇给子公司的资金,用于缴纳税款。跨境执行不是死路,但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和更灵活的策略。
从业20年:3个案例告诉你,执行的关键在哪
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执行案例,总结下来,税务争议诉讼执行能不能成功,关键就三点:财产线索找得准、强制措施用得快、跨境策略想得全。
第一个案例,是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某外资化工企业撤资时,税务局对其转让定价调查后调增所得,企业不服起诉,诉讼期间,我们判断企业可能会转移资产,于是立刻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和一处厂房。果然,企业在判决生效前试图把厂房低价卖给关联公司,但因为被查封,交易没完成。最后法院直接拍卖了厂房,税款和滞纳金一次性追回。这个案例说明,诉讼阶段就要提前布局财产保全,别等到判决下来,企业早就人去楼空。
第二个案例,是隐性资产的挖掘。某外资咨询公司撤资时,账上零资产,但我们在执行时发现,该公司有几家国内客户的大额应收账款还没收回。于是我们向这些客户发函,要求他们直接把款项支付给税务局。客户一开始不配合,说只认欠款方,我们拿出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客户只能乖乖付款。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别只盯着企业账上的明面资产,应收账款、合同权利、甚至未到期的租金,都是可以执行的财产。
第三个案例,是跨境协作的尝试。某外资贸易企业在欧洲有总部,境内公司被追缴税款后,母公司直接注销了境内公司。我们通过税收协定向欧洲税务机关申请情报交换,发现母公司在注销前有一笔大额资金汇入境内关联公司账户,但被描述为借款。我们通过进一步调查,证明这笔资金实际上是资本注入,最终欧洲税务机关协助冻结了这笔资金,用于缴纳税款。虽然过程很曲折,但至少证明了跨境协作的可能性。
写在最后:撤资不是逃税护身符,合规才是长久之计
外资企业撤出中国市场,税务争议诉讼的执行,本质上是一场时间战和信息战。企业想跑得快,税务机关想追得紧;企业想藏资产,税务机关想挖线索。作为从业者,我真心建议外资企业:撤资前先把税务问题理清楚,该补的税补上,该申报的收入申报足,别想着钻空子。毕竟,中国税务机关的执行手段越来越完善,跨境协作也越来越紧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企业注销和税务争议时发现,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外资撤资时的重灾区。很多企业为了图省事,原始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缺失不全,导致清算所得无法准确核算,税务局只能核定征收,税负反而更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若未在清算中按规定评估、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偿划转,面临20%的财产转让所得个税风险。建议企业提前规范财务档案,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清算合规,避免留下税务尾巴。毕竟,合规撤资才能走得安心,别让一时的小聪明,变成追税的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