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我帮一个老客户处理合资企业解散的烂摊子。这家企业是上海一家生物公司和德国一家技术公司合资的,做了5年医疗器械研发,结果因为股东战略分歧,闹到必须散伙。散伙饭上,股东们还在客气,但第二天,供应商的律师函就堆满了办公桌——核心供应商是个材料商,追讨200多万货款,理由是你们单方面解除合同,我们备的货你们不要,损失你们得赔。股东当时就懵了:合同是我们合资公司签的,关股东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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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其实特别典型。合资企业合同解除,就像一栋楼突然塌了,住在楼里的供应商(租户)肯定要找房东(合资公司)。但问题来了:房东要跑了,租户的钱谁给?怎么给?签个调解协议就能万事大吉?恐怕没那么简单。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只顾谈情面,不管条款细,最后在供应商纠纷里栽跟头。今天咱们就掰扯掰扯:合资企业合同解除后,怎么跟供应商签调解协议,才能既把眼前纠纷平了,又别给自己留税务、法律的后遗症。
调解协议的坑:别让好商量变成糊涂账
先说个我前年遇到的案子。江苏一家合资汽车零部件厂,因为股东之一(日方)撤资,公司提前解散。有个合作了8年的模具供应商,追讨150万模具费——这模具是供应商专门给这家厂定做的,其他厂用不上。双方坐下来谈,供应商松口:你们先付100万,剩下的50万算我帮你们渡难关。合资公司股东一听,挺感动,当场签了调解协议,就写了甲方(合资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供应商)100万元,双方就模具费纠纷了结。
结果呢?2024年1月,供应商又发函了:你们逾期付款,按合同约定,每天要付0.05%的违约金,现在拖了10天,得补7.5万!股东炸了:当初不是说好不要违约金吗?供应商拿出调解协议一看,傻眼了——协议里压根没写逾期付款怎么办,也没写100万付完就两清。最后又扯皮3个月,多赔了20万,还伤了和气。
这就是调解协议最常见的坑:只谈给多少,不谈怎么给给完算不算完事。很多企业觉得都是老熟人,不用那么细,但合资企业解散时,股东忙着清算、分资产,哪有精力盯着后续?万一供应商反悔,或者条款有漏洞,最后买单的还是股东(尤其是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我常说,调解协议不是情书,是契约,每句话都得经得起推敲。
财税人的火眼金睛:这些细节不处理好,后患无穷
作为财税人,我看调解协议,不光看法律条款,更看钱怎么走税怎么交。这里面有几个雷区,踩了轻则多交税,重则被税务局稽查。
第一个雷区:付款方式搞错。还是刚才那个汽车零部件厂的例子,后来他们学乖了,签了补充协议,约定100万通过公户对公打款。但之前有个客户更聪明,为了省手续费,让股东个人账户直接转给供应商。结果呢?供应商收到钱后,没开发票,只给了收据。年底汇算清缴时,这笔100万的支出没有合规发票,税务局直接不让税前扣除,企业得补25万企业所得税!更麻烦的是,股东个人转账被税务局认定为关联方资金往来,还要求说明资金用途,一堆麻烦事。
调解协议里必须明确付款账户:必须是合资公司的公户打到供应商的公户,个人账户绝对不行!供应商必须开增值税发票——不管是违约金发票还是折让发票,都得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合规发票,这笔支出在税务局眼里就是没发生,税前扣除免谈。
第二个雷区: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税务处理。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供应商可能主张两种钱:一种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损失(比如备货成本、仓储费),另一种是违约金(比如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这两种钱的税务处理完全不一样。
举个例子:上海一家合资食品厂,因为股东撤资解散,跟包装供应商解约。供应商备了50万包装材料,卖不出去,损失30万,按合同约定还要赔10万违约金。调解协议里写:合资公司支付供应商40万,其中30万为损失赔偿,10万为违约金。
这里就有讲究了:30万损失赔偿,供应商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6%(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还是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得看具体业务,包装材料可能是13%的货物税率,这个得让供应商开对发票)。而10万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供应商也得开发票,税率同样是13%。如果供应商只开30万发票,不开10万违约金发票,合资公司支付的那10万就不能税前扣除,白白损失2.5万企业所得税。
更麻烦的是,有些供应商不懂,觉得违约金是你们违约给我的,不用开发票。这时候就得在调解协议里明确:乙方(供应商)应在收到款项后X日内,向甲方(合资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付款项。把责任写清楚,别到时候为了要发票扯皮。
法律与财税的交叉点:股东到底要不要背锅?
合资企业解散,股东最怕的就是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供应商起诉时,有时候会直接把股东列为被告,理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时候,调解协议怎么签,直接影响股东的责任。
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浙江一家合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实缴了30万。公司跟供应商签了500万的采购合同,结果股东闹矛盾提前解散,公司账上只有10万现金。供应商起诉后,法院判决股东在未缴出资的7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服,说我们已经签了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只赔10万,跟我们没关系。但法院一看,调解协议里只写了公司支付10万,没写股东责任承担,而且公司明显是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当然要担责。
调解协议里最好加上责任承担条款:明确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供应商)就与甲方(合资公司)的XX合同纠纷不再向甲方及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这样既能堵住供应商的嘴,也能保护股东。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合资公司的清算必须合法合规,股东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比如通知了债权人、公告了、编制了清算报告)。如果股东连清算都没做,签了这条款也没用,照样要担责。
有个政策得提一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合资企业解散,别光顾着跟供应商谈调解,先把清算程序走完,不然股东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写在最后:纠纷解决只是开始,财税合规才是长久之计
合资企业合同解除,处理供应商纠纷调解协议,说到底是一场法律+财税的合谋。法律上要把责任划清楚,财税上要把票据、税率、扣除凭证弄明白,两者缺一不可。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快点结束纠纷,在调解协议里签下模糊条款,结果几年后因为税务问题被查,或者供应商反悔再起诉,反而花了更多冤枉钱。
其实,合资企业解散就像搬家,供应商纠纷就是搬家的快递费,提前规划好怎么付、付多少、收据怎么开,才能顺顺利利搬完家。别让情面耽误了正事,也别让模糊条款埋下定时。
很多企业解散时,财务凭证缺三落四,尤其是供应商的合同、发票、收货单对不上,这时候想注销难上加难。更别说知识产权了,商标、专利没处理好,可能被当成遗留资产追责,建议找专业机构梳理,比如加喜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他们能帮企业把糊涂账变成明白账,避免后续风险。毕竟,企业注销不是一销了之,财税合规和知识产权处理,才是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