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注销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监事会决议?——一场跨视角的虚拟访谈<

集体企业注销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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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场景】

本次访谈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法学教授王启明的书房,书架上堆满《公司法》《集体企业条例》等专著,阳光透过百叶窗在书桌上投下斑驳光影;第二阶段在某集体企业改制办负责人李建国的会议室,桌上散落着改制文件和一盏喝了一半的茶;第三阶段在原集体企业职工张慧的家中,她端出刚泡好的龙井,茶香混着老房子的木质感。访谈者林薇(财经媒体人)围绕核心问题,与三位不同背景的受访者展开对话。

第一阶段:法律视角——集体企业的特殊基因与监事会角色

林薇:王教授,今天想请您聊聊集体企业注销或股权变更时,是否必须通过监事会决议。能否帮我们厘清:集体企业和普通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王启明:(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缓)集体企业的特殊基因在于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产权属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股东就是出资人,但集体企业的集体指向职工,所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而监事会不仅是《公司法》要求的监督机构,更是职工利益的守护者。

林薇:那具体到股权变更,比如集体企业注销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部方,这个过程中,监事会的决议是法定必经程序吗?

王启明:(微微前倾身体)这里要先区分注销和股权变更的关系。如果是企业直接注销,清算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监事会负责监督清算过程;但如果是在注销前发生了股权变更,比如老股东退出、新股东进入,这就涉及《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但集体企业不能简单套用,因为它的股权可能带有职工身份属性,比如内部职工股,转让时往往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需对转让程序的合法性、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核,所以决议可能不是书面文件的形式,但监督职责必须履行。

林薇:也就是说,即使章程没明确写,监事会的监督权也是法定的?

王启明:对!《公司法》第53条明确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股权变更涉及股东权益和公司资产变动,监事会若不参与,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实践中有个误区:很多人把监事会决议等同于必须开会投票,其实监督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出具书面意见、列席股东会并发表质询等。

林薇:那如果集体企业章程里特别约定股权变更必须经监事会全体同意,这种约定有效吗?

王启明:(轻敲桌面)这就要看章程的合法性了。如果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不损害职工集体利益,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相当于企业通过章程加重了监事会的权限。但反过来,如果章程完全排除监事会监督权,那这部分条款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第二阶段:实践视角——改制办的纸上规则与落地难题

林薇:李主任,您在集体企业改制一线干了15年,见过不少注销和股权变更的案例。从实操层面看,监事会决议真的绕不开吗?有没有遇到过因为没走这个流程导致后续麻烦的?

李建国:(端起茶杯吹了吹热气,带着北方口音)嗨,林记者,你这问题问到痛点上了!我们改制办有句话:章程是纸,人情是山。集体企业老底子薄,历史遗留问题多,比如很多企业90年代的章程根本没写清楚股权变更要不要监事会过,全靠拍脑袋。

林薇:能举个具体例子吗?比如某企业注销时股权变更出了问题?

李建国:(放下茶杯,皱起眉头)去年我们处理过一家老机械厂,要注销,股东有3个,都是老职工。其中一个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他的侄子,其他两个没意见,就直接签了协议去工商变更。结果清算时,监事会突然跳出来,说股权转让价格没经他们审核,侄子是外人,损害了集体利益,要求职工大会重新表决。最后拖了3个月,多花了20万清算费,就因为当初忘了监事会这一环。

林薇:那当时章程里怎么规定的?

李建国:(苦笑)1998年的章程,只写了重大事项需职工大会通过,啥是重大事项?股权变更算不算?监事会职权里只写了监督厂长,没提股权。你说,这咋整?最后我们只能翻出2005年的一份会议纪要,上面写监事会负责审核资产处置,才勉强把股权变更归进去,让监事会补了个价格公允的书面意见。

林薇:看来实践中,程序正义常让位于效率?

李建国:(摆摆手)也不能这么说。很多企业觉得都是老伙计,监事会就是自己人,走个形式干嘛,但真出事的时候,形式就成了护身符。我建议企业改制时,一定要把章程细化——比如股权变更需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转让价格需委托评估机构,白纸黑字写清楚,免得以后扯皮。

林薇:那如果企业已经注销了,但当初股权变更没经监事会决议,这个程序瑕疵能补救吗?

李建国:(沉吟片刻)分情况。如果是给股东造成损失,比如低价转让导致资产流失,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如果是已经注销了,职工集体没异议,一般没人会翻旧账。不过从风险防控角度,注销前的所有程序都该闭环,不然万一有老职工觉得当年被坑了,找纪委或者信访部门,企业负责人可就吃不了兜着走。

第三阶段:职工视角——张姐的股权账本与知情权

林薇:张姐,您原是某集体企业的职工,后来通过改制成为股东,企业注销时您经历了股权变更。当时监事会参与了吗?您觉得他们的角色重要吗?

张慧:(用手指轻轻敲了敲茶杯,声音温和但带着南方口音的软糯)林记者,你问这个,我就想起当年糊涂账哦。我2005年买的企业内部股,每股1块钱,总共500股,想着老了能多份养老钱。2018年企业说要注销,股东会通知我们说股权按1:1.2转让,让我们签字就行。

林薇:当时有监事会的人在场吗?他们有没有问过大家这个价格合不合理?

张慧:(摇头)监事会?当时就看到监事会主席老王在角落里抽烟,我们问他老王,这价格咋定的?比银行利息还低呢,他摆摆手说上面定的,我们监事会只管看账,不管定价。后来我们才知道,企业早把厂房土地卖了,钱都还债了,剩下这点净资产,转让价还是厂长他亲戚定的。

林薇:那如果当时监事会站出来,说我们需要审核评估报告,结果会不一样吗?

张慧:(眼睛亮了亮)肯定会啊!我们这些职工哪懂什么净资产、评估价,就认厂长和股东会的话。要是监事会能帮我们说话,让大家看看账本,说不定能多要点钱。后来我们几个老职工私下嘀咕,觉得监事会就是摆设,平时开会也不发言,真出事就装聋作哑。

林薇:您觉得,集体企业的监事会,最应该帮职工守住什么底线?

张慧:(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认真地说)我觉得是知情权和公平权。股权变更对我们来说,是真金白银的事,价格公不公平、程序正不正规,得有人替我们盯着。监事会要是真履职,就该提前把评估报告、转让协议给我们看,开个职工大会说说清楚,而不是等签字的时候才拿个本子来。不然,我们这些小股东,就像瞎子摸象,任人摆布哦。

【访谈后记:集体企业的程序正义与人本温度】

三场访谈下来,一个清晰的结论浮现:集体企业注销中的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监事会决议,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企业性质章程约定程序实质三重维度。

王教授从法律层面厘清了监督权的法定性,李建国用实践案例揭示了程序瑕疵的代价,张慧则以职工视角道出了知情权的重要性。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是经济组织,更是劳动群众集体的载体——股权变更背后,是职工对公平的朴素期待,而监事会正是连接资本逻辑与人本价值的关键纽带。

或许,对集体企业而言,监事会决议从来不是一道冰冷的程序门槛,而是对集体所有本质的回归。当章程细化了规则,当监事会真正敢监督、会监督,当职工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股权变更才能在阳光下运行,企业注销才能画上圆满的句号。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每一位劳动者权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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