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公司注销,如何处理公司著作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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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午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阳光透过百叶窗在深色会议桌上投下斑驳光影,桌面上摊着几份《企业注销登记指南》和《著作权法》条文节选。访谈者(以下简称访)与三位嘉宾围坐一圈,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

【访谈对象】

1. 李维:知识产权律师,从业15年,擅长企业知识产权清算与纠纷解决,语言严谨,逻辑性强,常以法条为切入点。

2. 王建国: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销审核科负责人,20年一线工作经验,说话务实,带点北方口音,习惯用咱们拉近距离。

3. 张磊:互联网创业公司前创始人,曾因公司注销时著作权转让纠纷陷入诉讼,语言直白,常带感慨,喜欢用当时真是……开头回忆往事。

【访谈实录】

访: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公司注销时著作权转让纠纷这个话题。先从最基础的开始:如果一家公司要注销,手里的著作权该怎么处理?

李维(推了推眼镜):这个问题得分情况。首先得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是公司原始取得的,还是通过受让、继承获得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比如员工在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撰写的报告。如果是公司从外部买来的著作权,那就要看转让合同的约定了。

访:那如果公司注销时,这些著作权没处理完,直接消失了,会有什么风险?

王建国(接过话头,语速稍快):风险可大了!咱们审核注销时,最怕遇到资产不清晰的。去年有个案例,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里没提软件著作权,结果注销半年后,原公司员工拿着这个软件去新公司入职,被前公司债权人起诉,说著作权没清算,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最后工商局都被牵连,差点被追责。

访:为什么著作权没清算会影响债权人?

李维: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不纳入清算,相当于变相逃债。

访:那如果公司注销前,已经把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了,但没办理登记,算数吗?

张磊(突然开口,声音提高):这我太有发言权了!当时我们公司注销前,把一个核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合伙人他表弟,签了份协议,但没去版权局登记。结果注销后,表弟翻脸不认账,说协议无效,著作权还是你们的,害我们被债权人追着要钱——公司都没了,拿什么还?最后只能打官司,法院判合同有效,但因为没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差点让著作权被第三方抢走……(停顿,叹气)当时真是头大。

访:李律师,您怎么看这个合同有效但未登记的问题?

李维: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不能对抗不知道该转让的善意第三人。张总遇到的案例里,如果表弟把著作权又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第三方可能善意取得著作权。

王建国:对,咱们工商局现在审核注销,如果发现公司有著作权、专利这些无形资产,必须要求提供已处置证明或者清算报告中已列明并分配完毕的文件。去年有个老板,以为把著作权送给朋友就不用管了,结果朋友没登记,后来著作权被别人冒用,注销后的空壳公司被起诉,老板还得赔钱——你说冤不冤?

访:那如果公司注销时,著作权既没转让,也没清算,直接遗弃了,怎么办?原著作权人(比如员工)能主张权利吗?

李维:这里涉及权利继受主体的问题。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但著作权作为财产权,不会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是职务作品,员工可以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但需要提供证据——比如创作记录、公司规章制度、工资条等,证明创作是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

张磊:我们公司当时有个小程序,是两个程序员在职期间开发的,注销时他们说著作权是我们的,因为我们没签《职务作品约定》。后来打官司,法院看了考勤记录、项目立项单,还有他们每月拿的工资(不是项目分红),判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但公司已经注销了,最后著作权归了债权人,用来抵债。程序员气得直跳脚,有什么办法呢?规矩就是规矩。

访:王主任,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哪些典型的著作权转让纠纷类型?

王建国(喝了口水,掰着手指数):大概分三类吧。第一类是漏报,老板觉得著作权不值钱,清算报告里压根没写,结果事后冒出来债权人或权利人;第二类是虚假转让,比如为了逃债,把著作权卖给关联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债权人起诉撤销转让;第三类是程序瑕疵,转让合同签了,也付款了,但没通知相关方,或者员工不知道自己创作的作品被转让了,注销后闹纠纷。最头疼的是第三类,员工往往情绪激动,说这是我熬夜写的代码,凭什么公司说卖就卖?

访:那针对这些纠纷,有什么解决建议吗?对准备注销的企业,对创业者?

李维:对企业来说,第一步是全面梳理资产——别只盯着银行存款和设备,著作权、商标、专利这些软资产也得盘清楚。第二步是明确处置方案:如果是转让,务必签书面合同,明确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对价,并且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办法》规定,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但转让不登记风险太大);如果是清算分配,要确保所有债权人知情,分配方案要有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佐证。对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提前规划——别等到要注销了才想起著作权,平时就该规范职务作品约定,员工入职时签好《知识产权归属协议》,避免扯皮。

张磊(点头):没错!我们后来复盘,要是早半年请律师做知识产权尽调,把所有职务作品的归属都签好协议,把要转让的著作权提前登记,根本不会打那场官司。现在想想,注销比创业还难,尤其是这些看不见的资产,稍不注意就埋雷。

王建国:给大伙提个醒吧——咱们现在注销企业,推行简易注销,但简易注销不是随便注销。如果公司有著作权、专利这些无形资产,哪怕没转让,也得在清算报告里写明已由股东继承或已放弃权利,并且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去年有个老板,简易注销时没写著作权,结果被一个前员工起诉,说小程序著作权是我的,你们注销没清算,最后简易注销被撤销,重新走普通流程,多花了三个月时间和十几万律师费——你说值当吗?

访:如果已经发生纠纷,比如公司注销后,原著作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著作权归属,或者债权人主张用著作权抵债,该怎么处理?

李维:首先得确定诉讼主体——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当被告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清算程序违法,股东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合法清算,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原则上著作权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如果能证明著作权属于某个继受主体(比如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可以由该主体主张权利。

张磊:我们当时就是,债权人起诉我们几个股东,说公司注销时著作权没清算,你们作为股东得赔。后来我们找了律师,把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虽然没登记,但合同有效)都拿出来,证明我们已经尽了清算义务,著作权也处置了,最后法院判我们不用赔——但这个过程,从应诉到开庭,折腾了小半年,头发白了不少。

访:最后一个问题,从法律和实务角度看,怎么从根本上减少这类纠纷?

王建国:我觉得是信息透明。现在咱们在搞企业注销公示,除了登报,能不能把无形资产处置情况也公示出来?让债权人、员工都能看到。对创业园区、孵化器来说,能不能给入驻企业做个注销指引,专门讲讲知识产权怎么处理?很多小老板真不懂这些。

李维:立法层面也可以再细化。比如明确著作权清算的具体流程,规定哪些情况下必须登记,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登记但要有书面证明;再比如建立企业注销知识产权档案,把转让、清算情况纳入征信,让虚假转让无处遁形。

张磊:对我们创业者来说,还是敬畏规则吧。创业时觉得快最重要,签合同、走流程能省则省;但到了注销才发现,当初省的每一步,都可能变成后来的坑。要是早知道著作权转让不登记有这么大风险,我肯定多花几千块去登记——现在想想,这几千块和那几万块的律师费比,真不算啥。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窗外的阳光已转为暖橙色。李维律师的法条信手拈来,王建国主任的案例鲜活接地气,张磊总的故事则带着创业者的血泪与反思。这场对话让我深刻意识到:公司注销不是终点,而是知识产权处置的关键节点。从《著作权法》的权利归属到《公司法》的清算责任,从登记对抗效力到善意取得,每一个法律知识点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场纠纷。

对创业者而言,知识产权不仅是无形资产,更是责任资产——从创作之初的职务作品约定,到运营过程中的权利维护,再到注销时的妥善处置,每一步都需谨慎。对监管部门而言,如何在简化注销与风险防控间找到平衡,让信息更透明、流程更规范,是减少纠纷的关键。

正如张磊总所说:注销比创业还难,难就难在对看不见的规则的敬畏与遵守。愿每个创业者都能在知识产权的雷区中安然走过,让公司注销画上圆满的句号,而非纠纷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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