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那些画出去的股权激励,到底该咋算?

在上海滩,创业公司像雨后春笋,股权激励几乎是老板们留住核心人才的撒手锏。我见过太多公司,早期靠期权、限制性股票把团队绑得牢牢的,业务做得风生水起。但创业九死一生,总有些公司撑不下去,走到注销这一步。这时候,麻烦就来了——员工手里那些还没兑现的股权激励,突然变成烫手山芋:公司都没了,这饼还能吃吗?清算组说没钱了,员工觉得我干这么多年不能白干,最后闹到对簿公堂的,我这些年见的可不少。今天就跟大伙儿掏心窝子聊聊:上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那些没处理完的股权激励,到底该怎么摆平?<

上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如何处理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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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明白:股权激励在注销时,到底算公司财产还是员工债权?

很多人以为股权激励就是公司给员工发股票,其实没那么简单。得看激励到哪一步了:是还没行权的期权,还是已经行权但没卖出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是只有分红权的虚拟股权?这三种在注销时的性质天差地别。

举个我之前遇到的案子。张三在一家做AI芯片的创业公司干了5年,公司去年撑不下去要注销。他手里有10万股期权,行权价1块钱/股,当时公司账上净资产大概2块钱/股。清算组的人直接跟他说:公司现在负债800万,资产只有500万,期权自动作废,没钱给。张三不干了,找到我时气得直哆嗦:我放弃了好几次外面的机会,就等着期权变现,现在公司说没就没?

我让他把《股权激励计划》和劳动合同拿来翻,果然发现问题——协议里只写了期权在服务满4年成熟,但没写公司注销时未成熟期权怎么处理,更没提成熟期权是否需要回购。这就是典型的埋雷。后来我帮张三去跟清算组谈,摆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缴清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但张三那时候还没行权,严格说还不是股东,他的期权算不算债权?清算组咬定不算,说期权是或然权利,公司没了就没了。

最后怎么解决的?我查了上海类似判例,发现法院倾向于公平原则——如果员工已经服务到激励成熟期,公司注销时完全不给补偿,显失公平。最后调解清算组象征性给了张三5万块,按他的服务年限折算了一下。你说气人不气人?要是当初协议里写清楚成熟期权在公司注销时按净资产值回购,哪至于闹到这一步?

清算组的锅:这些程序没做到位,可能直接导致股权激励处理违规

很多企业注销时,股东和清算组只盯着怎么把剩余财产分了,完全忘了还有一群激励对象的存在。这里有个大坑:清算组没通知激励员工,直接把财产分给原始股东,这本身就是程序违法。

我去年还处理过一个案子,李四在一家设计公司做技术总监,注销前3个月刚拿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行权,但还没解锁)。公司清算时,老板没告诉他,直接把剩下的200万现金全分给了自己和其他两个创始人。李四知道后直接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后愣是逼得清算组重新分配,按持股比例把李四该拿的30万还给了他。

为啥能赢?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报纸上公告。这里的已知债权人,其实也包括已知的激励对象——毕竟激励协议是签了字的,公司肯定有员工名单和联系方式。清算组图省事不通知,就是程序违法,员工有权主张分配。

不过话说回来,现实中很多激励员工自己都不知道该主张权利。我见过不少员工,公司注销了才发现手里的期权作废了,连找清算组理论的念头都没有。所以啊,如果你是激励对象,公司要注销了,一定要主动站出来,问清算组:我的激励股权怎么处理?别不好意思,这是你的合法权益!

税务雷区:注销时股权激励处理不当,员工可能被坑一笔个税

说到股权激励,绕不开的就是税务。很多员工只盯着能不能拿到钱,完全没想到拿到钱后还要交多少税。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先普及个知识点:员工行权或获得限制性股票时,通常已经按工资薪金交过一次个税了(比如行权价1块,市场价10块,9块的差价要交个税)。那公司注销时,如果股权被回购或清算分配,这笔钱要不要再交税?

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做过税务筹划,他们公司要注销,有位老员工王五有20万股已行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成本价2块/股,公司账面净资产值5块/股。清算组打算按5块/股回购,王五觉得赚了3块/股,应该不用再交税了吧?结果我告诉他:这3块的差价,很可能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再交20%的个税,也就是12万!

为啥?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员工行权后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税。虽然公司注销时不是转让股票,但实质上是公司回购股权,税务上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时股权激励回购是否免税,实践中有些地方税务局会参照这个文件征税,有些可能不征,存在不确定性。

所以啊,企业注销前处理股权激励,一定要提前跟税务局沟通清楚,做个税务清算。我见过有公司注销时没考虑这个问题,员工拿到回购款后,税务局突然追缴个税,最后公司股东还得掏腰包帮员工交税,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给老板和员工的避坑指南:注销前把这些事说清楚,少扯皮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点:股权激励协议一定要写清楚公司注销时的处理方式。这就像婚前财产协议,平时用不上,关键时刻能救命。

给老板的建议:别觉得公司注销是遥遥无期的事,签激励协议时就把注销情形写进去。比如:若公司注销,未成熟期权自动失效;已成熟期权,由公司或原股东按公司净资产值优先回购回购款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法定费用后优先支付。这样清算组处理起来就有依据,员工也不会无理取闹。

给员工的建议:拿到激励协议别只签字,仔细看看有没有注销条款。如果没有,公司要注销时,一定要主动主张权利:要求清算组书面通知激励方案的处理方式,对未成熟期权是否作废成熟期权如何回购提出异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按《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部分情况下,股权激励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性收入)。

最后说句实在话: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因为股权激励没写清楚,最后公司注销时闹得不可开交的。有些老板觉得股权激励就是画个饼,员工真当不了真,结果小矛盾拖成大纠纷,清算成本比给员工的补偿款还高。有些员工则觉得公司注销了就能随便闹,其实法律讲究有理有据,没有协议约定,很难完全支持诉求。所以啊,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都得提前把丑话说在前面,别等船沉了才想起补漏洞。

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企业注销及股权激励清算时,常遇到企业因财务凭证不完整(如激励发放记录、行权协议缺失)导致清算时无法证明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员工维权时企业陷入被动;若企业注销前未明确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与激励股权的绑定关系,可能引发员工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争议,影响清算进程。我们建议企业提前梳理财务凭证,完善激励协议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保清算合规,既保障员工权益,也避免企业因细节问题承担额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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