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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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长桌上,录音笔的指示灯规律闪烁。本次访谈聚焦公司注销时未结债务转让审批这一实务痛点,邀请三位不同背景的从业者——公司法专家李明律师、某制造企业法务负责人王芳、供应商代表张强,从法律、企业操作、债权人视角展开对话。访谈者以小林的身份推进话题,力求还原真实场景下的思考碰撞。
一、开场:从基础问题切入
小林:感谢三位今天参与访谈。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公司注销时,未结债务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一个大致的流程框架?
李明律师(语速沉稳,略带学术腔):这个问题核心是清算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未结债务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直接按法定顺序清偿;二是不足清偿,就需要通过债务转移或豁免解决。而债务转让审批属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关键环节,本质是债权人、原债务人(清算组)、新债务人三方对债务承担的重新约定,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王芳(打断,语气干练):李律师说得对,但实操中更复杂。我们去年处理过子公司注销,光是梳理未结债务就花了三个月——有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员工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笔未决的侵权赔偿款。清算组先要做《债务清单》,然后逐个债权人沟通,谈转让还是清偿。有些债权人愿意接受新公司承接债务,有些要求现金清偿,谈不拢就得走评估拍卖程序,时间拖得很长。
张强(插话,带着浓重口音):我们就是供应商啊!去年遇到一家配件厂注销,说要把对我们的50万货款转让给另一家关联公司。我们当场就拒绝了——那家关联公司规模小,信用差,我们怕打了水漂。后来拖了两个月,清算组才拿出现金,这期间我们现金流差点断了。所以对我们小供应商来说,债务转让不是小事,得看新债务人靠不靠谱!
二、深入:债务转让审批的核心环节与法律风险
小林:刚才提到债权人同意是关键,那审批具体指什么?需要哪些主体签字确认?有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
李明律师(推了推眼镜):这里的审批其实是法律行为上的同意+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实践中,审批流程分三步:第一,清算组制定《债务转让方案》,明确债务金额、新债务人、还款计划等;第二,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若有多个债权人),或逐一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第三,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清算组出具《确认函》,最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这些文件。
王芳(点头):对,我们去年签的协议里,特意加了新债务人提供连带担保条款。毕竟清算组是临时机构,责任能力有限,让新债务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再找第三方担保,我们企业才敢推进。不过这里有个坑:有些债权人偷偷录音,口头同意后反悔说没说清楚,所以书面形式绝对不能少,最好每份协议都公证。
张强(急切地):李律师,您说的债权人同意,是不是我们小债权人没话语权?上次那家厂子,大银行都同意转让了,我们几个小供应商想反对,清算组说多数决通过了,你们也得跟着签,这合法吗?
李明律师(正色):这涉及债权分类表决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精神,不同性质的债权(比如有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应分组表决,同一组内按债权额比例表决。但普通债权内部,如果债务转让方案对所有债权人都公平(比如同等比例清偿),可能适用多数决;若损害小债权人利益(比如只让部分债权接受转让),小债权人有权起诉主张无效。张总遇到的情况,建议保留好沟通记录,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
小林(追问):那清算组在债务转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果清算组没尽到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错过表决,怎么办?
王芳(苦笑):清算组就是背锅侠啊!法律规定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我们实操中发现,很多小债权人根本不看报纸,只能靠电话、邮件逐个通知。去年有个案例,清算组漏通知了一个供应商,对方后来起诉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判清算组成员(我们公司的财务总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通知义务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最好让债权人签《送达确认书》。
李明律师:补充一点,清算组成员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会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加入清算组,降低风险。
三、延伸:不同类型债务的特殊处理与实务技巧
小林:债务类型很多,比如银行贷款、员工欠薪、税务欠款,在转让审批时有区别吗?有没有需要特别关注的雷区?
王芳(身体前倾):区别太大了!银行贷款有抵押物,转让时银行会重点审查新债务人的资质,我们一般提前三个月和银行沟通,提供新公司的审计报告、流水;员工欠薪涉及《劳动合同法》,必须优先清偿,不能转让,只能从清算财产里拨付;税务欠款更麻烦,税务局认钱不认人,除非新债务人承诺连带缴纳,否则很难同意转让。
张强(叹气):员工欠薪我们倒是没遇到过,但税务欠款吃过亏。有一家合作企业注销时,说把欠税务局的30万转让给新公司,结果新公司拖着不交,税务局最后找我们供应商代扣代缴——后来才知道,债务转让没经过税务局书面同意,根本无效!所以各位老板,遇到税务债务转让,一定要让税务局在协议上盖章!
李明律师:张总提到的无效是关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税务债务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践中,税务局可能同意由新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但这属于债务承担而非债务转让,协议性质必须写清楚,否则可能因逃避纳税被撤销。
小林:那企业注销前,有没有办法提前规避债务转让的风险?比如在章程里约定,或者提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王芳(思考片刻):可以提前做债务清理计划。比如我们在决定注销子公司前,三个月就开始和主要供应商谈判,签《以房抵债协议》或者《分期还款协议》,避免进入转让环节。公司章程里可以约定解散时债务处理原则,但章程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只能作为内部指引。
张强(补充):对我们小供应商来说,最好的预防就是企业注销前主动查一下对方的《清算报告》。法律规定清算报告要包含债务清偿情况,我们有权要求查阅。如果发现债务没处理完,坚决停止供货,不然钱货两空!
四、收尾:各方视角的反思与建议
小林:最后想请三位总结一下——对企业来说,处理债务转让审批最需要注意什么?对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法律从业者,有哪些实务建议?
张强(抢着说):对企业老板,别想着甩锅!债务转让不是注销的捷径,新债务人不靠谱,最后还是自己担责。对债权人,别怕麻烦,该签字的签字,该起诉的起诉,保留好所有证据。对我们小供应商,最好成立债权人联盟,一起和清算组谈,比单打独斗强!
王芳:对企业法务,一定要提前介入。别等股东会决定注销了才找你,从解散决议出来就该启动债务梳理。沟通技巧很重要——对大债权人讲效率,对小债权人讲诚信,别搞区别对待。
李明律师(总结):核心是程序正义+实体公平。程序上,通知、表决、协议缺一不可;实体上,保障债权人的同等受偿权和知情权。对企业而言,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责任的延续;对债权人,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注销而自动消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小林:感谢三位的精彩分享,从法律条文到实操细节,从企业视角到债权人诉求,让我们对公司注销中未结债务转让审批有了更立体的认识。
【访谈后总结思考】
这场对话像一面镜子,照见了公司注销中债务转让审批的复杂生态:法律条文是骨架,但血肉是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对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的游戏,清算组的每一步操作都可能埋下法律风险;对债权人,沉默的权利等于放弃权利,主动沟通、积极主张才是止损的关键;而对法律从业者,既要精通程序合规,更要理解商业逻辑——毕竟,再完美的协议,也比不上各方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合作。
正如王芳所说,债务处理是企业的‘最后一道诚信考题’,而张强的经历则提醒我们,商业社会的运转,离不开对每一个微小债权人的尊重。或许,只有当法律、企业与债权人形成共治思维,才能让债务转让审批不再成为注销之路的拦路虎,而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市场公平正义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