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在临港做招商的第八个年头,我见过太多企业从注册时的意气风发,到注销时的狼狈不堪。要说最让人头疼的,除了税务清算和员工安置,就是知识产权许可期限的纠纷了。尤其是那些手里攥着专利、商标、软著的科创公司,一旦决定注销,这些无形资产的后续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惹上官司,甚至影响整个临港的营商环境。今天我就以一个老招商的身份,聊聊怎么在注销公司时,把知识产权许可的雷提前拆了。<

注销公司,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的许可期限纠纷?

>

注销公司时,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为啥总扎堆?

咱们临港这几年主打硬核科创,来的企业不是搞芯片的,就是做生物医药的,手里没点核心技术根本不敢来。这些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就是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什么的。平时这些知识产权可能通过许可合同给了其他公司用,一旦自己要注销,问题就来了:许可合同还没到期,对方能不能继续用?要是继续用了,算不算侵权?要是停止使用,对方损失谁来赔?

我见过最典型的情况,就是许可方注销,被许可方懵圈。比如临港某家做AI算法的初创公司A,有个核心专利许可给了B公司用于智能硬件生产,许可期限是10年。结果A公司因为融资失败,3年后就决定注销了。A公司的清算组觉得公司都没了,许可自然终止,直接给B公司发了封函,说以后别用了。B公司懵了:生产线都按这个专利设计好了,突然停用,库存积压、违约赔偿,损失上千万。最后B公司把A公司的清算组和股东都告了,理由是明知公司即将注销,却未妥善处理在先许可义务,导致被许可方损失。

还有一种被许可方注销,许可方权益悬空的情况。比如C公司是临港一家生物医药企业,把某项新药技术的生产许可给了D公司,D公司每年支付许可费。结果D公司因为政策调整,提前注销了。C公司发现,D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压根没提未到期许可费的事儿,直接把账户一关跑了。C公司想追讨,发现D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这些纠纷的根源,说白了就是企业平时没把知识产权许可的退出机制想明白。很多企业老板觉得签合同就是为了用,哪会想到注销那天的事,但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因为合同里没写清楚注销后怎么办,最后清算组和被许可方互相扯皮,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这时候就忍不住想:当初签合要是我们能多问一句万一有一天公司不干了,这些许可怎么办,是不是就能避免很多麻烦?

两个真实案例:从扯皮到和解,我踩过的坑和总结的招

在临港招商服务中心工作时,我处理过两个印象特别深的案例,至今想起来都觉得后怕,但也总结出不少经验。

先说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专利许可终止后的善后问题。临港某家做新能源材料的E公司,有个关于高导电石墨烯的发明专利,许可给了F公司用于电池生产,许可期限是5年,约定许可费按销售额的3%支付,每年底结算。结果E公司在第3年因为战略转型决定注销,清算组在公告期里给F公司发了函,说自注销之日起,专利许可终止,请立即停止生产。

F公司急了:他们刚投了2亿建生产线,就指着这个专利打市场,突然停用,不仅生产线要闲置,下游客户还要索赔,损失至少5个亿。F公司找到我们招商中心,说E公司注销是你们引进的企业,你们得给我们主持公道。

我当时就琢磨:这事儿不能简单说E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就对了。首先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公司注销后的处理方式。翻了E公司和F公司的许可合同,发现确实没写!这就麻烦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主体灭失(E公司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比如F公司已经支付的前两年许可费)不因终止而失效,未履行的部分(后两年许可费)怎么办?法律没明确说,只能按公平原则处理。

我们先把E公司的清算组、F公司、还有E公司的债权人(主要是设备供应商)叫到一起开会。会上吵得不可开交:清算组说公司注销后,所有资产都得用来还债,哪有钱付未到期许可费;F公司说我们损失这么大,你们得赔;债权人则说许可费是E公司的债权,应该优先还我们。

我当时就提了个问题:E公司注销,专利权本身还在啊!专利权是E公司的无形资产,清算组是不是应该把专利权评估后,用来清偿债务?如果F公司想继续用,能不能和清算组重新签个许可协议,把未到期的许可费作为对价支付给清算组?

这个提议让双方都冷静了下来。后来我们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把E公司的专利权评估了1.2亿。清算组同意:如果F公司愿意支付3000万,就能获得剩余2年的专利独占许可;如果F公司不付,专利权拍卖,F公司有优先购买权。最后F公司咬咬牙付了3000万,既保住了生产线,也让E公司的债权人拿回了部分钱款。这场纠纷总算平了,但说实话,要是当初E公司和F公司在合同里写清楚如许可方注销,未到期许可由清算组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被许可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哪至于这么折腾?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跨境软件许可的‘水土不服’。临港某家做跨境电商软件的G公司,把SaaS系统许可给了H公司(一家新加坡企业)使用,许可期限3年,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G公司在第2年因为业务收缩决定注销,清算组按照国内流程,在报纸上发了注销公告,然后就认为合同终止了。

H公司不干了:他们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培训员工、对接系统,突然停用,损失上百万新币。更麻烦的是,H公司说你们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我们,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我们要仲裁。

这事儿比上一个还棘手,因为是跨境许可,还涉及仲裁条款。我们赶紧联系G公司的清算组,问你们给H公司发终止通知了吗?清算组说在国内报纸发了啊,公告期就45天,符合公司法规定。我说合同里约定的是‘书面通知’,而且H公司是境外企业,在国内报纸发通知,人家根本看不到啊!

后来我们协调G公司清算组,通过国际快递给H公司发了正式的《终止函》,并附上了G公司股东会关于注销的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我们和临港自贸区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中心合作,帮双方做调解。调解时,H公司提出要么继续履行剩余1年的许可,要么赔偿因突然终止导致的系统迁移、员工培训损失;G公司清算组则表示公司注销后,所有资产都要清算,没钱赔,最多把软件系统的源代码给H公司,让他们自己找人维护。

僵持了半个月,最后我们提出一个折中方案:G公司清算组同意减免H公司最后一年的许可费,同时H公司获得软件系统的非独占、不可转让的使用权,可以自己找人维护,但不能转卖或二次开发。双方都接受了这个方案。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跨境知识产权许可,不仅要看合同条款,还要考虑通知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临港作为自贸区,跨境业务多,这些细节更得注意。

预防比补救更重要:给临港企业的知识产权许可注销清单

经历了这么多纠纷,我总结出一个经验:与其等注销时手忙脚乱地救火,不如在企业日常经营和签约时就把防火墙建好。尤其是咱们临港的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是命根子,注销时更要妥善处理。这里我给企业列个知识产权许可注销清单,都是血泪教训换来的:

第一,许可合同里必须写注销条款。不管是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签合同时就要约定若一方公司注销,未到期许可如何处理。比如许可方注销,可以约定未到期许可由清算组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置,被许可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被许可方注销,可以约定被许可方应支付至注销之日的全部许可费,并配合许可方办理许可终止手续。千万别觉得不吉利,这叫未雨绸缪。

第二,注销前必须梳理在途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决定注销后,清算组的第一件事,就是列出所有正在履行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哪些是专利许可、哪些是商标许可、哪些是软著许可?许可期限还剩多久?被许可方是谁?有没有违约金条款?把这些列成清单,逐个评估风险。比如许可期限还剩2年,被许可方已经投入大量资金,那就要提前和对方协商,是终止许可并赔偿,还是由清算组继续履行许可并收取费用。

第三,跨境许可要特别注意通知方式和法律适用。如果涉及境外被许可方或许可方,通知必须采用合同约定的书面方式(比如国际快递、邮件确认),最好同时通过公证处做公证,避免对方说没收到。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也要明确,尽量选择咱们熟悉的中国法律和仲裁机构(比如贸仲、上国仲),实在不行,也可以选临港自贸区刚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院,他们对跨境争议处理更有经验。

第四,善用临港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咱们临港有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调解服务;还有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能帮助企业快速评估和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企业注销时遇到许可纠纷,别自己硬扛,早点找这些专业机构介入,能省不少事。比如前面提到的G公司和H公司,后来就是在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中心的帮助下才快速和解的。

我想问所有临港科创企业一个问题

看着越来越多临港科创企业带着核心技术走向世界,我突然在想:当这些企业未来在海外注销时,那些跨越国界的知识产权许可,我们又该如何用临港经验去化解可能的文化与法律冲突呢?毕竟,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临港打造国际科创中心的软实力。处理好每一次注销中的许可纠纷,或许就是在为这份软实力添砖加瓦。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