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下午,我正在整理旧文件,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是某科技公司的老板老张,声音里带着急躁:王老师,您快帮我看看!我们公司上个月刚注销完,现在有个供应商起诉我们,说还有8万块钱的质保金没付!可我们当时清算时,对方明明说不要了啊!我让他把资料发过来一看,好家伙——注销前压根没跟供应商对过账,连份书面的债权确认函都没有,就凭着老板一句口头承诺就清算了。这哪是注销?简直是埋了个雷在别人家里,早晚要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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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在企业财税圈混了20年,这种注销后供应商扯皮的戏码我见得太多了。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注销就是一关了之,把税务、工商搞定就万事大吉,却忘了供应商的审计程序才是真正的最后一公里。处理不好,轻则赔钱道歉,重则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影响个人征信。今天我就以老财税人的身份,掰开揉碎了讲讲:企业注销后,供应商的审计程序到底该怎么处理?这里面有哪些坑?又该怎么填?
注销前:供应商审计的隐形盲区——你以为的结清,可能只是自欺欺人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公司注销时,你觉得对供应商的了结是什么?是付完最后一笔货款?还是口头说一句以后再无纠纷?我见过太多老板拍着胸脯说钱都付清了,供应商还能咋地,结果呢?去年有个做机械加工的案例,老板李哥注销公司时,跟供应商说最后一笔5万尾款下个月给,供应商没吭声,李哥以为默认了,结果注销刚满三个月,供应商直接起诉,要求支付5万+逾期利息。法庭上供应商拿出证据:当时他说下个月给,我以为是下个月注销后给,谁知道他注销了?这属于预期违约!
你看,这就是典型的想当然。企业注销时,供应商的审计程序绝不是付钱那么简单,它至少要包含三个核心动作:债权确认、账目核对、未决事项梳理。很多企业卡在第一步——连份正式的《债权确认函》都没发,就稀里糊涂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得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这其中就包括对供应商债权的确认。你连对方到底欠不欠、欠多少都没确认清楚,怎么敢说清算完成?
我有个经验:但凡涉及供应商的往来款,注销前必须发《询证函》。就像去医院做体检,不能自己感觉没病就不查,得让供应商盖个章、签个字,明确写截至X年X月X日,贵司应付我司款项共计XX元,已结清/未结清XX元。去年我帮一家贸易公司做注销清算,光是供应商询证函就发了37份,有个供应商说有一笔2万的退货款没处理,我们赶紧翻出仓库的出库单和对方的签收记录,发现是对方入库时漏登记了。要不是这份询证函,这笔钱要么多付,要么就成了未决纠纷,注销后麻烦更大。
注销中:对账核对的致命雷区——那些被你省略的细节,可能变成别人的证据链
如果说发询证函是敲门砖,那对账核对就是地基。很多企业注销时对供应商对账,就是翻翻应付账款明细账,觉得账上显示付清了就行,大错特错!我见过一个更离谱的案例:某餐饮公司注销时,应付账款明细账显示欠供应商A公司3万,结果A公司起诉说是13万,原来当年有一笔10万的采购款,老板让会计先挂其他应付款,后来忘了转,账上一直没体现。最后清算组因为会计账簿不健全,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说冤不冤?
对账核对的雷区,通常藏在三个地方:账龄、退货、未开票收入。账龄方面,应付账款超过三年的,虽然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但注销前最好跟供应商书面确认是否放弃债权,不然对方突然找上门,你说时效过了,法院可能觉得你注销时故意不确认,属于恶意逃避债务。退货方面,很多企业注销时仓库里还有一堆供应商的货,要么没退,退了也没让对方开红字发票,结果清算时这部分存货没处理,供应商又来要货款,两头堵。
我一般建议客户:注销前对供应商对账,必须做到三核对——核对合同、核对入库单、核对付款记录。去年有个服装厂客户,跟供应商对账时发现,有一批面料入库时没签收单,对方不认收到货,我们赶紧翻出当时的监控录像(幸好工厂有留存),拍到了卸货和清点的画面,最后才把事情摆平。你说要是没这个录像,这笔5万的货款是不是就成了死账?
注销后:遗留问题的拆弹指南——别等炸了才想起拆雷器
最麻烦的是什么?是注销后供应商才找上门。这时候公司主体都没了,清算组是不是就安全了?恰恰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向清算组成员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你注销时没处理好供应商的事,人家照样能告到你清算组成员头上。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科技公司注销后,供应商B公司起诉,说有一笔6万的软件开发尾款没付,清算组的三个股东被列为被告。我们当时辩护的理由是注销时B公司没申报债权,结果对方拿出了证据——注销前一个月,他们给公司发过催款函,用的是公司注销前的注册地址,快递签收人是前台(虽然前台离职了,但快递记录能证明已送达)。最后法院判清算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个股东每人赔了2万。你说冤不冤?冤就冤在,注销时没查清楚供应商有没有找过我们。
那注销后发现供应商有问题,怎么办?我的建议是:先看证据,再定对策。如果是供应商漏报了债权,且注销前你没收到任何通知,那可以主张已过申报期限;如果是你这边单据丢失(比如付款凭证没了),那得赶紧找其他证据替代,比如银行流水、对方收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我有个客户,注销后供应商说没收到10万货款,我们翻出当年的转账记录,备注里写着XX公司货款,对方虽然辩解是别的款,但结合合同和聊天记录,法院还是驳回了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政策红线与实操避坑术——这些硬规定,越早知道越安全
说到政策,很多人觉得条文太复杂,看不懂。其实关于企业注销后供应商审计程序,核心就两条硬规定,我给大家翻译成人话: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里的关键是通知和公告,不仅要发书面通知(最好用EMS,保留快递底单),还要在报纸上登公告。我见过有企业只发了通知没登公告,结果说没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起诉,法院判清算组败诉——公告是给没联系上的债权人留的活路,不能省。
第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里的意思是:如果对完账,发现欠供应商的钱比剩下的财产还多,别想着偷偷注销,赶紧去申请破产!不然你把财产分完了,供应商的钱没着落,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有个建材公司,清算时发现资产100万,欠供应商120万,老板舍不得花钱破产,想蒙混过关,结果被供应商举报,市场监管局以提交虚假清算材料罚了10万,清算组三个股东还被判连带赔偿20万——你说这算账,是划算还是不划算?
老财税人的真心话: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责任的交接仪式
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注销时的小疏忽,导致注销后的烦。其实说白了,企业注销后供应商的审计程序,本质上是责任的交接——你要把和供应商的账清清楚楚地交接给过去的自己,别让未来的清算组成员替你背锅。
我常说:注销就像搬家,你不能把‘欠邻居的钱’藏在箱子里不告诉下家,对吧?供应商的审计程序,就是那个告知清单。你多花一周时间发函、对账、确认未决事项,可能就省下了未来半年打官司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毕竟,对财税人来说,最怕的不是麻烦,而是本可以避免的麻烦。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不仅影响供应商审计程序,更可能埋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定时。比如若涉及供应商的技术许可、专利合作等,若合同、付款凭证缺失,易被认定为未履行完毕义务,导致供应商主张知识产权侵权。企业自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若在注销前未完成转让或注销,可能被纳入清算财产分配,或因权属不清引发后续法律风险。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注销服务中,始终将财务凭证合规性与知识产权梳理作为核心环节,通过专项审计确保供应商往来凭证完整,同步梳理知识产权状态,协助企业完成合法转让或放弃声明,从源头规避注销后的法律与财务风险,让企业关得安心,走得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