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下午,我正在办公室整理注销项目的资料,手机突然响了。是老张,一家上海餐饮公司的前财务负责人,电话那头的声音带着沙哑和焦虑:王老师,您快帮帮我们吧!公司两个股东打了一年多官司,现在法院判决要注销公司,20多个员工的工资和补偿金还欠着80多万,股东互相推诿,劳动局那边到底能不能帮我们要到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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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上海的中小企业注销中并不少见。股东矛盾从股权纠纷升级到控制权争夺,最后闹到一拍两散,企业注销成了烂摊子,而最无辜的往往是员工。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和劳动合规的经验,跟大家聊聊:当股东矛盾导致上海企业注销时,劳动局到底怎么处理员工安置费用?员工的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股东矛盾:企业注销的,也是员工安置的拦路虎
先给大家捋个逻辑:企业注销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尤其是有限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而清算组,本应由股东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补偿金等)。但现实中,股东一闹矛盾,清算组往往就瘫痪了——要么股东互相不配合,谁都不愿意牵头;要么清算过程中股东恶意转移资产,甚至把公司账户的钱掏空,留下个空壳公司注销。
我见过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某科技公司,三个股东原本是大学同学,合伙创业时感情好得穿一条裤子,结果公司盈利后,大股东想独占控制权,小股东不服,天天在办公室吵架,最后闹到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时,公司账户上明明有200多万,但清算过程中,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150万转走了,剩下50万连员工工资都不够。员工找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介入后才发现,所谓的关联交易其实就是大股东左手倒右手,根本没实际业务支撑。
这种情况下,员工安置费用就成了无源之水。股东们觉得公司没钱了,我也没办法,员工则觉得公司注销了,我们找谁要钱?这时候,劳动局的介入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劳动局的三板斧:从协调到强制,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很多员工遇到企业注销欠薪,第一反应是找劳动局有用吗?说实话,有用,但不是马上就能要到钱那么简单。劳动局处理这类问题,通常会分几步走,我称之为三板斧:
第一斧:责令成立清算组,明确谁掏钱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果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违法清算,债权人(包括员工)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劳动局接到投诉后,第一步就是向股东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成立清算组,提交公司财产清单。如果股东拒不配合,劳动局会移送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比如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
这里有个关键点:清算组成立后,必须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劳动合同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企业注销时,清算组相当于临时用人单位,员工的债权优先于股东的分红权。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上海某服装公司股东闹矛盾,清算组迟迟不成立,劳动局直接把股东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支付员工费用前,不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这一下就把股东拿捏住了,毕竟谁都不想钱没分到,先惹上一身官司。
第二斧:核查资产,防止转移财产
股东矛盾最怕的就是转移财产。比如把公司的好设备、应收账款转到股东个人名下,或者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劳动局在处理时,会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如果发现股东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将财产追回纳入清算财产。
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上海某贸易公司两个股东闹离婚,为了不让对方分财产,丈夫把公司唯一的仓库(价值200万)以50万卖给了自己妹妹,妻子作为股东发现后,联合员工一起找劳动局。劳动局介入后,调取了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发现仓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妹妹没有支付能力,最终法院判决交易无效,仓库重新纳入公司清算,员工的钱才有了着落。不过说实话,这种核查过程很耗时,员工可能需要等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但总比钱没了强。
第三斧:强制执行,让股东个人掏腰包
如果公司资产确实不足,或者股东恶意逃避责任,劳动局会支持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股东可能面临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没钱,股东得自己掏钱支付员工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意味着,员工可以直接凭欠条起诉股东(如果股东是清算义务人,且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上海某小公司股东注销公司时,连清算组都没成立,直接去市场监管局办理了简易注销,结果员工投诉后,劳动局不仅帮员工追回了工资,还因为股东虚假清算,把股东列入了失信名单,影响了他坐高铁、贷款——这下股东才着急了,赶紧把钱凑齐了。
员工安置费用到底包括哪些?算起来有门道
很多员工问:公司注销,我能拿到多少钱?其实员工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几块,我给大家掰扯清楚:
1. 工资、加班费、奖金:这个最简单,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得支付。如果公司拖欠,劳动局会责令限期支付,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我见过一个员工,公司拖欠了半年工资加加班费,最后通过劳动局拿到了1.5倍的赔偿,相当于白赚了几千块。
2. 年假工资:如果员工有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这里有个坑:很多公司注销时,员工不知道自己还有年假没休,结果白白损失了。所以提醒大家,遇到公司注销,一定要先算清楚自己的年假天数。
3. 经济补偿金:这是员工最关心的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工作满1年赔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赔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包括奖金、津贴等)。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举个例子:上海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1万,公司因股东矛盾决定注销,未提前30天通知。那么他能拿到: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4万,再加上未休年假工资(假设有5天,就是5天×1万÷21.75×300%≈690元),总共4万多。
现实中的无奈:不是所有钱都能如愿以偿
说实话,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案例。股东矛盾导致的企业注销,员工安置费用处理起来往往一波三折,甚至有些钱最终要不回来:
比如有些股东本身就是穷光蛋,公司账户没钱,个人名下也没房没车,就算法院判决了,也执行不了。我之前遇到一个案例,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是两个外地来沪打拼的年轻人,公司注销时欠员工20万,但两人除了公司的一堆旧电脑,啥都没有,最后员工只能自认倒霉。
还有些股东耍无赖,明明有钱,就是拖着不付,劳动局发了通知,也装作看不见。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走法律程序,耗时耗力。我见过一个员工,为了追要5万块钱补偿金,从劳动仲裁打到一审、二审,前后花了1年多时间,虽然最后赢了官司,但律师费、时间成本也花了不少。
所以啊,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早行动、早维权。别等公司注销手续都办完了,才发现自己连个被告都找不到了。劳动局虽然能帮忙,但也不是万能的,最终还是要靠员工自己收集证据,积极维权。
给股东和员工的避坑指南:注销前把这些事做好
作为有20年经验的从业者,我想给股东和员工各提个醒:
给股东的话:合伙创业前,最好把股权比例、决策机制、退出条款写清楚,避免后期矛盾。如果实在要注销,一定要依法成立清算组,优先支付员工费用,别为了省点钱,把自己搭进去(失信、限高,甚至刑事责任)。记住:员工的工资是带血的钱,拖欠是要付出代价的。
给员工的话:平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遇到公司异常(比如股东吵架、拖欠工资),要及时向劳动局投诉,别等公司注销了才想起来维权。如果公司要注销,主动清算组询问安置方案,明确自己的债权金额,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拿到裁决书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大忌。比如缺少成本发票、银行流水与账目对不上,会导致税务清算时被认定为账目混乱,可能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影响员工安置费用的优先支付——因为税务问题没解决,市场监管局可能不予注销,员工的钱就一直拖着。知识产权方面,若专利、商标未在注销前转让或注销,可能被认定为无形资产流失,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后续还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建议企业提前规范财务流程,处理好知识产权归属,加喜财税提供专业注销服务,https://www.110414.com,帮您规避风险,顺利安置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