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当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合伙人意见不合等原因需要解散时,需要进行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注销需要向市场监管局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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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注销原因;
2. 注销日期;
3.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
4. 合伙企业名称;
5. 合伙企业住所;
6. 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7. 注销前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8. 注销前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
9. 注销前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0. 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方式
合伙企业注销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在市场监管局指定的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2. 在合伙企业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张贴公示;
3.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限
合伙企业注销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期满后,市场监管局将对合伙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五、公示撤销
在公示期间,如果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提出撤销注销申请,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公示,并重新进行公示。
六、公示异议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伙企业注销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七、公示撤销后的处理
公示撤销后,合伙企业应当重新进行注销手续。合伙企业重新进行注销公示的,应当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八、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合伙企业注销,市场监管局公示有哪些规定?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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