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商局的注销登记章在营业执照上落下,标志着企业法律人格的正式终止,但那些曾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员工,他们的权益却往往成为注销程序中被遗忘的角落。在经济结构调整与市场出清加速的背景下,公司注销数量逐年攀升,而员工权益保障的短板也随之暴露——欠薪、补偿金未支付、社保断缴等问题频发,引发社会对企业退出自由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平衡的深刻反思。本文将从现状出发,结合多维度数据与研究成果,剖析工商注销后员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困境,碰撞不同观点的交锋,并尝试提出突围路径,为构建更公平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思考。<
.jpg)
一、注销潮下的权益失守:数据揭示的残酷现实
公司注销本是市场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但当注销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捷径,员工权益便首当其冲受到冲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显示,当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达210万户,其中经劳动仲裁确认存在欠薪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占比约12.3%,涉及员工超80万人。这意味着,平均每10家注销企业中,就有至少1家存在员工权益受损问题,而实际数据可能更高——许多员工因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而选择放弃,使得隐性损失难以被完全统计。
进一步分析,中小企业是员工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劳动学会202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注销员工权益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在员工规模50人以下的注销企业中,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高达28.7%,远高于大型企业的4.2%。调研对200家注销中小企业的案例分析发现,63%的企业在注销前通过转移资产关联方债务豁免等方式规避员工债务,其中甚至有17%的企业在明知存在未结清工资的情况下,仍优先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这种资本优先于劳动的清算顺序,直接导致员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边缘化。
国际视角下,这一问题同样严峻。国际劳工组织(ILO)《2023年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报告》显示,在全球范围内,非正规部门(多为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在企业退出时面临权益保障缺失的概率是正规部门劳动者的3.2倍。而对比中国数据,中小企业注销后员工权益受损率(28.7%)已接近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0.1%),显著高于OECD国家(8.5%)。这种差距不仅反映了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更暴露出中国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对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短板。
二、观点碰撞:市场自由退出与劳动权益保障的张力
围绕公司注销后员工权益如何保障,学界与实务界长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核心分歧在于企业退出自由与劳动权益优先的价值排序。
观点一:市场退出自由是效率的体现,过度干预会抑制市场活力。 持此观点者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退出,注销程序的核心应是保障债权人(包括员工)的平等受偿权,而非单独突出员工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某学者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劳动权保护边界》一文中指出:若强制要求企业在注销前预留‘员工补偿专项资金’,或赋予员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地位,将大幅增加企业退出成本,导致‘僵尸企业’无法及时出清,反而阻碍资源优化配置。这种观点强调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认为员工权益保障应更多依赖劳动合同约定与社会保险体系,而非通过限制企业退出权来实现。
观点二:劳动权是基本人权,企业不能以退出自由逃避社会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某研究员则反驳道:当企业注销成为规避责任的‘合法外衣’,所谓的‘市场效率’实质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剥削。其在《破产法视野下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重构》中引用ILO数据指出:全球80%的国家将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列为破产顺位中的‘优先债权’,甚至优先于有担保债权。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虽规定员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在注销程序(非破产清算)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充分落实。该观点认为,劳动作为一种非资本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企业退出时必须对员工权益进行倾斜保护,否则将动摇社会公平的底线。
个人立场的演进:从效率优先到制度协同
最初,笔者倾向于市场自由退出的观点,认为企业注销是市场规律使然,过度强调员工权益保障可能增加制度成本。对中小企业注销案例的深入分析改变了这一看法——某餐饮连锁企业因经营不善注销,其在清算时优先支付了供应商货款(普通债权),却拖欠20名员工3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0万元。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胜诉,但因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仅追回12万元。这一案例暴露出:在平等受偿权的表象下,员工作为弱势债权人,实际受偿率远低于其他债权人。正如某法官在访谈中所言:员工债权往往金额小、人数多,而企业注销前转移资产的手段隐蔽,员工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举证,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现实中沦为‘纸上权益’。由此,笔者逐渐认识到:单纯的效率优先无法解决劳动权益保障的根本问题,唯有构建市场退出机制与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协同,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三、制度缺陷:注销程序中员工权益保障的三重断裂
当前工商注销后员工权益保障不足,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存在三重断裂,导致权利-责任-救济链条的脱节。
其一,注销审查与劳动权益保障的程序断裂。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销仅需提交清算报告税务清税证明等材料,工商部门对清算报告中员工债务是否清偿缺乏实质性审查。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提交一份未包含员工债务或员工债务已结清的清算报告(即使事实并非如此),工商部门仍需予以注销登记。这种形式审查模式,为企业逃避员工债务打开了方便之门。某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坦言:我们每天要处理上百份注销申请,没有人力也没有权限去核查每一家企业的员工债务情况。如果员工提出异议,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但那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了。
其二,清算责任与追偿机制的主体断裂。。 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主体,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员工、清偿员工债务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清算组多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成,他们往往通过零清算虚假清算等方式规避责任。而员工作为外部人,难以获取企业资产转移、债务豁免等内部信息,导致追责难。更关键的是,即使员工通过诉讼确认清算组责任,若清算组成员个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员工权益仍无法实现。这种责任主体虚化与追偿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使得清算责任沦为纸面上的枷锁。
其三,法律救济与执行效果的功能断裂。。 现行法律虽赋予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的权利,但在企业注销后,这些救济手段往往失灵。一方面,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员工难以确定被告;即使员工在注销前申请财产保全,企业仍可能通过提前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企业注销的案件执行到位率仅为31.5%,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65.8%)。这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让许多员工对维权望而却步。
四、突围路径:构建预防-保障-救济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破解工商注销后员工权益保障困局,需跳出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从预防、保障、救济三个维度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实现企业退出有秩序、员工权益有保障的双赢。
第一,强化注销前的预防性审查,切断逃避责任的通道。 工商部门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审查机制:在企业申请注销时,强制要求其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员工债务清偿确认书》,明确欠薪、补偿金等债务的支付情况;对未清偿员工债务的企业,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借鉴深圳等地的试点经验,建立企业注销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在成立时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注销时用于清偿员工债务,不足部分由股东补足。这一制度看似增加了企业负担,实则通过事前预防避免了事后追偿的高成本,长远看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完善清算中的劳动债权优先规则,实现实质公平。 应修订《公司法》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有担保债权受偿。这一修改并非打破债权平等,而是对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尊重。正如学者所言:担保物权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降低风险,而劳动权依赖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能力,一旦受损,将直接影响其生存权。应要求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单独列明劳动债权的清偿情况,并接受员工代表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第三,健全注销后的救济替代机制,弥补权利真空。 针对企业注销后员工维权无门的问题,可探索劳动保障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在企业注销后无法支付员工债务时,由基金先行垫付欠薪、补偿金等,再向负有责任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偿。这一机制虽会增加财政负担,但可通过企业缴纳保证金基金运营收益等方式实现自我平衡。更重要的是,它能给员工一颗定心丸——即使企业注销,也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维权无门引发社会矛盾。
五、让注销程序成为社会公平的试金石
工商注销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终点,更是检验社会公平的试金石。当企业选择退出市场时,不能将员工权益作为沉没成本随意丢弃;当制度设计者完善注销程序时,不能仅追求效率提升而忽视公平守护。从预防审查到优先清偿,从基金垫付到责任追溯,每一个制度环节的完善,都是对劳动最光荣理念的践行。
或许有人会问: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不会让企业‘不敢注销’?答案恰恰相反:只有当退出机制公平透明,企业才能卸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只有当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能进能出的健康循环。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上,工商注销后的员工权益保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命题。唯有让制度有温度、让退出有秩序,才能让每一个劳动者在市场浪潮中,感受到安全感与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