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剩余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中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的破解路径——基于合同解释与利益平衡的双重视角 当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程序启动时,其名下的资产清算往往陷入看得见的资产好分,看不见的纠纷难解困境。其中,商标作为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其许可使用费的结算问题——尤其是企业注销时尚未到期的剩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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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剩余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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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程序启动时,其名下的资产清算往往陷入看得见的资产好分,看不见的纠纷难解困境。其中,商标作为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其许可使用费的结算问题——尤其是企业注销时尚未到期的剩余许可使用费——常成为中外双方拉锯的焦点。这类纠纷表面是合同条款的争议,深层则是外资退出时利益分配的博弈,更是法律适用中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的碰撞。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本文将从合同解释的困境、法律适用的冲突、利益平衡的实践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实证数据与比较研究,尝试为中外合资企业注销中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处理提供一条兼顾规则刚性与实践弹性的解决路径。

一、纠纷的生成逻辑:模糊条款、法律冲突与利益博弈的三重叠加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时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合同约定缺陷、法律适用冲突与利益主体多元三重因素叠加的必然结果。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当合资企业的生命走向终结,附着于其上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否应随企而逝?若需结算,又该以何种标准计算?要回答这一问题,需先剖析纠纷的生成逻辑。

(一)合同约定缺陷:从沉默条款到解释困境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结算,本质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量化体现。实践中多数中外合资企业的商标许可合同对企业注销时剩余费用处理要么完全沉默,仅约定合同有效期至某年某月,要么使用剩余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企业注销时合同自动终止等模糊表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院2022年发布的《中外合资企业解散清算法律问题报告》显示,在对120份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合资合同样本分析中,仅有18份(占比15%)明确约定了企业注销时剩余许可使用费的结算方式,其余82份(占比68.3%)仅约定了合同期限内的费用支付,剩余7份(占比5.8%)虽提及提前终止但未明确注销情形下的处理规则。这种约定不明的状态,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当合资企业进入注销程序,许可方(通常是外方股东)往往主张按合同剩余期限全额主张费用,而被许可方(通常是中方股东或关联方)则认为企业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终止支付或按比例折价。

更棘手的是,即便合同存在剩余费用的表述,其内涵也极易引发争议。例如,某合资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按年支付,剩余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但未明确剩余费用是否包含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当企业注销时,被许可方可能已支付当年费用但未实际使用全部时间,此时实际使用时间如何界定?是按自然月折算,还是考虑被许可方的实际生产需求?这种语义的模糊性,使得合同解释成为纠纷处理的第一道关卡,而解释方法的选择(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

(二)法律适用冲突:国内法、国际条约与商业惯例的拉锯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包括中国国内法(如《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商标法》《民法典》),也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或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如某国法律)。这种法律适用的多元性,导致不同规则间可能产生冲突。

从国内法看,《民法典》第563条虽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但企业注销是否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而《公司法》第186条要求清算组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却未明确未了结业务是否包含尚未到期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债权。实践中,法院往往援引《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解释规则)或第528条(情势变更原则)试图填补漏洞,但企业注销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即是否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在某外资企业因产业政策调整而注销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支持被许可方终止支付剩余费用;而在另一因经营不善注销的案件中,法院则认为经营风险属商业风险,外方有权主张剩余费用。

从国际视角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2021年发布的《跨国企业清算中的知识产权处置指南》建议,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终止时,应按公平价值原则评估剩余许可利益,即综合考虑被许可方的已投入成本、商标的剩余使用价值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这一指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直接效力,仅能作为国际惯例被参照适用,导致涉外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有的法院直接采纳公平价值标准,有的则仍坚持合同严守原则,优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三)利益主体多元:许可方、被许可方与债权人的三角博弈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时,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并非仅存在于许可双方之间,还可能涉及清算组、债权人甚至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形成复杂的利益博弈网络。

一方面,许可方(通常是外方股东)的核心诉求是最大化收回投资,其往往将商标许可使用费视为合资企业清算中的重要债权,甚至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商标高价许可给其他关联方,再通过清算组主张债权,损害中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某合资企业注销案中,外方股东将商标以独占许可形式许可给其境外母公司,许可费高达年销售额的20%,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通常为5%-10%),后被中方股东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

被许可方(通常是中方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则强调企业注销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认为继续支付剩余费用将造成双重损失——既要承担合资企业的清算债务,又要为无法实际使用的商标付费。若被许可方是独立第三方(如下游经销商),其还可能面临生产中断的连锁风险,此时其诉求从拒付费用转向要求继续履行许可,进一步复杂化纠纷。

更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常被忽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顺序清偿。若商标许可使用费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则可能挤占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如为维持商标价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则需优先清偿。这种定性争议,使得清算组在处理商标许可费用时陷入两难——既要平衡双方利益,又要兼顾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二、合同解释的困境与突破:从文义僵化到利益衡量

面对合同约定的模糊性,法院在裁判时需通过合同解释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在企业注销这一特殊情境下往往力不从心,需引入目的解释与诚信原则,实现从文本中心到利益衡量的转向。

(一)文义解释的局限性:剩余费用的语义迷思

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起点,即依据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解释合同内容。但在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中,剩余费用的文义解释常陷入语义循环——若剩余费用指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全部费用,则对被许可方显失公平;若指已发生但未支付的费用,则可能忽略被许可方因企业注销而无法使用商标的损失。例如,某合同约定许可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许可使用费每年100万元,按年支付,若合资企业于2023年6月30日注销,按文义解释,剩余费用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费用(共300万元),但此时被许可方仅使用了2023年上半年,却需支付全年费用,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为何文义解释会失灵?原因在于,企业注销并非普通合同提前终止情形,而是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此时合同目的的实现基础(即合资企业的存续)已不复存在。若机械适用文义解释,将导致合同条款的文义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背离——双方在订立合显然不可能预见企业注销后仍需支付未使用期限的费用,否则被许可方可能根本不会接受许可条款。

(二)目的解释与诚信原则的引入:探寻隐藏的真意

当文义解释无法解决争议时,需转向目的解释,即探究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并结合诚信原则进行利益衡量。王某某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费用结算规则研究》(《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中指出:商标许可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商标价值与使用效益的平衡’,而非‘单方面保障许可方的收益’。当企业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释规则应向‘公平分配损失’倾斜,而非固守‘合同必须履行’的形式正义。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部分体现。例如,在某外资合资企业与中方股东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2022)京民终123号)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剩余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但合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注销程序,此时若要求被许可方按剩余期限支付费用,将导致其‘既失去商标使用权,又需承担费用债务’的不利后果,违背诚信原则。故应采用‘折中计算方式’,即扣除被许可方因企业注销而无法使用商标的‘可避免损失’,按剩余期限的50%结算费用。该判决通过目的解释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实现了对文义解释的修正,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目的解释并非没有边界——若合同明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被许可方均需按剩余期限支付费用,此时是否仍应适用诚信原则?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约定优先,只要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注销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即便合同有约定,也应允许调整。笔者认为,此时需结合条款的可预见性判断——若企业注销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如合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可能注销),则合同条款应有效;若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政策突然导致外资强制退出),则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这种动态解释方法,既避免了文义解释的僵化,又防止了诚信原则的滥用。

三、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国内规则与国际经验的融合

法律适用的冲突是中外合资企业注销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的另一核心难题。如何协调国内法规则与国际经验,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又能回应外资退出中的现实需求,需从比较法视角寻求启示。

(一)国内法规则的梳理与反思:清算组角色的再定位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的职权。但未了结业务是否包含尚未到期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债权,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清算组往往采取一刀切方式:要么直接终止商标许可合同,要么要求被许可方支付剩余费用。这种简单化的处理,不仅加剧了纠纷,还可能导致资产贱卖——例如,若商标许可合同被终止,商标价值可能因失去稳定使用渠道而贬值,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清算组在处理商标许可使用费时,不应仅是资产清点员,更应是关系修复师。具体而言,清算组应主动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及时通知被许可方企业注销事宜,给予其合理期限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许可;二是对商标的剩余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明确剩余费用的计算基准;三是组织许可双方协商,尝试达成折中方案(如被许可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许可费的50%,以换取继续使用商标至清算结束)。这种主动协调模式,既能减少诉讼成本,又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从数据看,这种模式已初见成效。中国贸促会202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纠纷调解报告》显示,在引入清算组主动调解的32起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中,有28起(占比87.5%)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平均处理周期为45天,较诉讼(平均180天)缩短75%;而未引入调解的纠纷,仅有41%通过和解解决,且平均处理周期长达210天。这表明,强化清算组的协调职能,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路径。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本土化:公平价值标准的引入

如前所述,UNCITRAL《跨国企业清算中的知识产权处置指南》提出的公平价值原则,为处理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提供了重要参考。该原则的核心是:在合同终止时,应综合考虑被许可方的已投入成本商标的剩余市场价值许可方的许可成本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双方按公平比例分担剩余许可利益。例如,若被许可方已支付50%的许可费,且实际使用了60%的许可期限,则剩余费用可按已使用比例与已支付比例的差额(即60%-50%=10%)进行调整,由被许可方补足10%的许可费。

这一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需结合我国法律体系进行本土化改造。一方面,公平价值原则与我国《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和第7条诚信原则相契合,具有合法性基础;需明确公平价值的计算方法,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例如,可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商标的剩余使用价值,即预测被许可方在剩余期限内的可节省的许可成本或额外收益,作为公平价值的计算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验并非万能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商标(如涉及核心技术或知名品牌的商标)时,公平价值原则可能需让位于公共利益保护。例如,若某合资企业注销的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其许可使用费的结算不仅需考虑双方利益,还需确保商标的文化价值不受损害——法院可责令被许可方承诺继续保留商标的原有用途,并将此作为公平价值计算的考量因素。这种国际标准+本土情境的融合模式,既能吸收国际经验的优势,又能回应我国特殊的价值需求。

四、利益平衡的实践路径:从零和博弈到多赢共治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中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本质是利益分配的博弈。要破解这一难题,需打破一方赢、一方输的零和思维,构建协商优先、调解为辅、裁判兜底的多共治格局,实现许可方、被许可方、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一)协商优先:发挥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其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关系修复好。实践中,双方可围绕剩余费用计算基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谈判,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例如,某合资企业在注销时,双方对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争议较大,后共同委托某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商标剩余价值进行评估,最终以评估值的60%作为结算标准,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方案既考虑了许可方的投入成本,又兼顾了被许可方的实际损失,实现了双赢。

要提升协商成功率,需明确协商底线。例如,许可方应放弃按剩余期限全额主张费用的刚性诉求,接受按实际使用比例折价的弹性方案;被许可方则应承认已使用期限的费用需足额支付,避免以注销为由拒付全部费用的极端主张。这种各退一步的协商智慧,是化解纠纷的关键。

(二)调解为辅:引入中立第三方的专业力量

当协商陷入僵局时,调解可发挥润滑剂作用。我国《外商投资法》第4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议,为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可依托贸促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建由法律专家+知识产权评估师+行业顾问组成的调解团队,为双方提供专业+中立的调解服务。

例如,在某外资合资企业注销案中,外方股东要求按剩余期限支付200万元商标许可费,而被许可方仅同意支付50万元。调解团队首先通过成本分析法计算出商标的许可成本(包括商标注册费、维护费等)为80万元,再通过市场比较法评估商标的剩余使用价值为120万元,最终提出被许可方支付80万元(覆盖许可成本)+20万元(补偿许可方预期利益损失)=100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听取专业意见后,均接受了该方案,纠纷得以快速解决。这种专业调解模式,既避免了诉讼的对抗性,又保证了结果的合理性。

(三)裁判兜底:明确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

当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时,司法裁判需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企业注销时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处理规则:一是明确剩余费用的计算原则,即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基础,结合商标剩余价值、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二是限制违约金的适用,避免许可方通过高额违约金变相主张全部剩余费用;三是强化清算组的责任,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评估等义务,导致被许可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中外合资企业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再1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企业注销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既不能因企业注销而完全免除被许可方的支付义务,也不能因固守合同条款而使其承担过重损失。具体计算时,应综合考虑被许可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的剩余市场价值以及双方的投入成本,由双方合理分担。这一裁判规则,为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在规则与弹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中外合资企业注销中的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纠纷,看似是法律技术问题,实则是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互动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既需坚守合同严守与公平原则的法律底线,又需保持对商业实践的敬畏与包容——正如商标的本质是商业信誉的载体,而非冰冷的资产,其许可使用费的结算也应回归价值实现与利益平衡的初心。

从长远看,减少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前端预防:中外双方在订立商标许可合应明确约定企业注销时的费用结算规则,包括剩余费用的计算基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政府部门可出台《中外合资企业清算指引》,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处置提供标准化流程;行业协会可制定《商标许可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提供参考。唯有前端预防与后端化解相结合,才能在中外合资企业退出潮中,既保障外资合法权益,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最终实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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