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决定退出市场,那些尚未履行完毕的特许经营许可,究竟该何去何从?这一问题看似只是企业注销流程中的末节,实则牵动着加盟商、消费者、特许人乃至监管方的多重利益。特许经营许可作为政府授予企业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通行证,其本质是公权力对市场准入的背书,同时承载着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契约信任。然而在实践中,大量企业选择通过注销来逃避未结许可的履责义务,导致加盟商血本无归、消费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实践困境、处置路径三个维度,剖析注销企业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难题,并通过数据与观点碰撞,探索兼顾法律效力与商业效率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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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法律性质:行政许可还是契约权利?
要探讨注销企业的未结许可处置,首先需明确特许经营许可的法律属性——这直接决定其能否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被清算,以及能否在注销后继续存续。学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判决更凸显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一种观点认为,特许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经营资格的认可,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持此观点的学者以《行政许可法》第31条为依据,强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行政许可,因此当企业注销时,许可应随主体资格消灭而自动失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022年发布的《行政许可与企业注销协同研究报告》显示,在调研的200份涉及特许经营许可的行政判决中,68%的法官倾向于将许可定性为行政赋权,认为其不可随企业意志转移。这一观点的逻辑在于:若允许许可在注销后由第三方承接,将变相突破行政许可的资格审查功能,可能导致不具备条件的主体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增加市场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特许经营许可虽以行政形式存在,但核心内容是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本质是民事契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构造研究》中指出:行政许可是特许经营的‘外壳’,而‘内核’是特许人通过许可向加盟商提供的品牌、技术、运营体系等对价。当企业注销时,未结许可的处置应遵循合同法‘契约严守’原则,而非简单因主体消灭而失效。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体现: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连锁餐饮企业注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特许人虽已注销,但其股东需在未结许可范围内对加盟商承担违约责任,实质是将许可中的合同权利义务纳入企业清算财产。
两种观点的碰撞,折射出公法与私法在特许经营领域的交织。从数据对比看,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显示,全国每年约有15万家企业涉及特许经营业务,其中约3.2万家在注销时尚有未结许可——若按第一种观点,这些许可将直接失效,加盟商权益将面临灭顶之灾;若按第二种观点,则需通过合同继承或清算赔偿实现权利转移,这对企业清算流程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我们是否应在法律层面明确特许经营许可的契约属性,为未结许可处置提供更清晰的逻辑起点?
二、实践困境:注销逃避、监管滞后与权益失衡
在法律属性模糊的背景下,注销企业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在实践中陷入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不仅暴露了现有制度的漏洞,更反映出市场主体逐利性与监管滞后性之间的深刻矛盾。
(一)注销逃责: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规避义务
部分企业将注销作为甩包袱的工具,通过先注销后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未结许可责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2023年发布的《特许经营纠纷白皮书》显示,在涉及未结许可的纠纷中,42%的特许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承诺制)退出市场,且其中78%未对未结加盟商作出妥善安置。更隐蔽的操作是资产剥离式注销:企业先将品牌、商标等核心资产转移至关联方,再对空壳公司进行注销,导致加盟商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
这种行为的根源在于注销程序中许可清算环节的缺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注销规定,企业仅需提交清算报告、税务清缴证明等材料,监管部门并不主动核查未结行政许可的处置情况。某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人士坦言:我们每天要处理上百份注销申请,人力有限,不可能逐一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结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上的放管服改革,在简化流程的也为部分企业打开了逃责的方便之门。
(二)监管滞后:跨部门协同机制缺位
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涉及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多个部门,但现有监管体系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一方面,商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却无权干预企业注销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销时,无法实时获取商务部门的备案信息,导致信息差普遍存在。例如,某省商务厅2022年的调研显示,全省仅有23%的地市实现了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注销数据共享,多数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企业是否存在未结许可一无所知。
更值得警惕的是,司法救济与行政监管的脱节。即使加盟商通过诉讼确认特许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若企业已完成注销,法院往往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特许经营纠纷审判大数据报告》指出,在特许人已注销的案件中,仅19%的加盟商通过股东清算责任获得赔偿,其余81%的判决因主体不存在而成为一纸空文。这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严重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三)权益失衡:加盟商与消费者的双重受害者
在注销企业未结许可的处置中,加盟商与消费者往往成为最终的接盘侠。加盟商支付的加盟费、保证金等,因企业注销而难以追回;消费者则可能面临售后服务断档预付卡作废等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数据显示,涉及注销企业特许经营业务的投诉量同比增长37%,其中预付卡无法退款占比达62%,产品质量无人负责占比28%。
这种权益失衡的背后,是企业利益优先的制度惯性。现有规则更关注企业注销的效率,而对未结许可中第三方利益的保护不足。正如一位资深律师所言:当企业注销的‘便捷性’与加盟商权益的‘保障性’发生冲突时,制度往往选择了前者。这种选择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在企业注销程序中增设未结许可处置的前置条件,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处置路径重构:从被动清算到主动治理
面对注销企业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难题,单一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已难以奏效。我们需要构建法律约束-监管协同-市场自治三位一体的处置体系,将被动清算转变为主动治理。
(一)法律层面:明确许可处置的契约继承规则
在法律性质上,应明确未结特许经营许可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可随企业资产一并继承,为许可承接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可修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增加特许人注销前,应书面通知未结加盟商,并明确许可承接方案;未明确方案的,视为加盟商自动解除合同,特许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这一修改既尊重了契约自由,又为加盟商提供了兜底保障。
应强化股东清算责任。当企业注销时,股东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未通知债权人、未清理未结许可),需对加盟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8号判决中已确立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这一规则可类适用于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数据显示,自该判决发布以来,2023年涉及股东清算责任的特许经营纠纷中,加盟商胜诉率从19%提升至41%,印证了法律规则的明确对权益保护的积极作用。
(二)监管层面:建立跨部门协同+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监管滞后的问题,应打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建立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注销-风险预警的全流程协同机制。具体而言:商务部门在备案时将未结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销申请审核时,若发现存在未结许可,应暂停注销程序并通知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则需督促特许人妥善处置未结许可,否则不予备案更新。
可引入风险企业名单制度。对存在未结许可且未妥善处置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的高消费及任职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研究表明,2023年试点风险企业名单的5个省份中,涉及未结许可的企业主动处置率从32%提升至68%,说明联合惩戒能有效遏制注销逃责行为。
(三)市场层面:发展许可承接平台+行业自律
在政府监管之外,可依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建立特许经营许可承接平台,为未结许可的转让提供撮合服务。平台需对承接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许可的能力;平台可提供合同范本、纠纷调解等配套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23年启动的许可承接试点显示,通过平台完成的未结许可转让中,加盟商满意度达85%,远高于自行转让的52%。
行业自律同样不可或缺。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可制定《未结许可处置指引》,明确企业注销前的告知义务、加盟商的选择权(解除合同或承接许可)等,并通过行业黑名单约束违规企业。例如,某省特许经营协会2023年将3家注销逃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导致其无法在行业内开展新业务,倒逼企业主动解决未结许可问题。
四、个人立场:从形式注销到实质责任的理念转变
在研究过程中,我的立场经历了一个从注重注销效率到强调实质责任的转变。最初我认为,企业注销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必然结果,过高的处置要求会增加企业退出成本,不利于市场活力。当我接触到大量加盟商因企业注销而血本无归的案例,尤其是看到某餐饮加盟商投入50万元加盟费后,特许人突然注销且资产被转移,导致夫妻二人背负债务时,我深刻意识到:注销企业的便捷性不能以牺牲第三方利益为代价。
我曾思考,特许经营许可的本质是什么?它不仅是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更是特许人对加盟商的承诺——承诺提供品牌支持、运营指导、售后服务。当企业选择注销,这份承诺不应随之消失。正如一位加盟商在法庭上所说:我们选择加盟,不是选择一个‘空壳’,而是选择一个能持续经营的体系。这句话让我意识到,企业注销不是责任的终点,而是契约责任的接力棒——无论是股东、承接方还是行业协会,都应接过这根棒子,确保未结许可的处置公平合理。
另一个看似无关但相关的见解是:企业注销与人生何其相似?当一个人决定退出某个角色(如父母、朋友、职场人),其未尽的责任并不会因退出而消失。同样,企业作为市场公民,其注销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对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妥善处置,正是这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构建有温度的市场退出机制
注销企业未结特许经营许可的处置,考验的是法律的精度、监管的力度与市场的温度。我们既不能因追求效率而放任注销逃责,也不能因强调责任而阻碍市场新陈代谢。未来的制度重构,应在明确许可契约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约束、监管协同与市场自治的合力,构建企业有序退出、加盟商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的多赢格局。
当企业注销的尘埃落定,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加盟商的泪水与消费者的抱怨,而是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在这里,每一个退出都意味着责任的妥善安置,每一个注销都承载着对契约精神的敬畏。这或许才是市场经济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