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客户给我打电话,电话里的声音带着点焦虑:王老师,我们公司股东会刚决议解散了,结果租的写字楼还有8个月才到期,出租人说要么我们付满8个月租金,要么赔3个月违约金,这可咋整啊?我们解散后哪还有钱赔这个?说实话,这种问题我每年至少遇到五六起。很多老板在决定解散公司时,眼里只盯着债务清算、股东分配这些大事,结果租赁合同这个小尾巴没处理好,最后反而惹来一堆麻烦。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从业者的经验,跟大家聊聊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租赁合同的解除期限到底该怎么处理,才能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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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解散后,公司还有资格签合同、解合同吗?
很多人以为股东会一决议解散,公司就能立刻关门大吉,这其实是个大误区。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后,得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也就是说,公司解散后,主体资格还没消失,只是从正常经营变成了清算状态,这时候处理租赁合同,清算组说了算。
那租赁合同的解除期限,到底该看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这得分情况聊。
第一步:先翻合同!看看有没有公司解散可提前解约的条款
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公司处理过类似问题。他们租的办公室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若因公司解散、破产等客观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且无需承担违约金。结果他们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直接搬走了,也没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直接起诉,最后法院判他们赔了2个月租金+滞纳金。你说冤不冤?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把租赁合同翻出来,重点看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有因公司解散可提前解除的约定,那恭喜你,按约定来——提前通知够天数,可能就不用赔违约金;如果约定了提前解约需赔X个月租金,那至少有个明确标准,不用和出租人扯皮。
但现实是,很多早期签的合同,条款写得比较模糊,甚至根本没考虑过公司解散这种情况。这时候就得看法律规定了。
第二步:没约定?那就按《民法典》来,但解除期限可能没那么简单
如果合同里没写解散怎么解,那就得看《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565条,当事人约定解除期限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公司解散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这时候能不能直接解?能,但不是立刻解。
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是某贸易公司解散时遇到的。他们租的仓库合同还有1年到期,合同里没写解散怎么解,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后,清算组直接通知出租人合同解除,下个月搬走。出租人不干,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1年租金。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赔偿出租人剩余租期内的可期待利益损失——按市场租金空置期(3个月)+ 寻找新租户的合理费用(比如中介费)来算,而不是按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赔3个月租金。
这说明啥?就算合同没约定,公司解散时也能解租赁合同,但解除期限不是说解就解。清算组得给出租人合理的缓冲期,比如提前1-3个月通知,具体看租赁物类型(写字楼、商铺、仓库的空置期可能不一样),目的是让出租人有时间找新租户,减少损失。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法律默认的解除期限。
第三步:和出租人协商,别硬刚!违约金也能讨价还价
很多老板一听到违约金就头大,觉得公司都要解散了,哪有钱赔。其实大可不必这么想,我见过不少案例,最后协商下来赔的钱比合同约定的少很多。
比如有个餐饮公司,解散时租的门面还有6个月到期,合同约定提前解约赔5个月租金。清算组没直接认赔,而是先找了周边类似门面的租金行情,发现市场租金比他们当时签的合同低了20%,然后拿着数据跟出租人谈:你看,现在市场不好,您就算找新租户,可能也要降价才能租出去,我们按剩余租金的80%赔您,再帮您免费招租1个月,您看行不行?最后出租人同意了,赔的钱比合同约定少了近一半。
这里有个关键点: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就算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只要你能证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没那么高(比如市场租金下跌、出租人很快找到新租户等),就可以申请调整。不过这个举证很重要,你得有市场租金数据、出租人没积极找租户的证据等,不然光嘴说没用。
最后提醒:别忽略交接和凭证,不然后患无穷
不管最后是协商解除还是按判决解除,都得注意两点:一是书面签《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日期、租金结算方式、违约金支付金额(如果有)、水电费结清、房屋交接标准等;二是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万一以后有纠纷,这些都是证据。
我见过有个公司,解散时和出租人口头说好不赔违约金,搬走结清水电费就行,结果后来出租人反咬一口,说他们没付违约金,公司又拿不出书面协议,最后只能认栽。你说亏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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