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帮一个做影视制作的老朋友处理公司注销,他坐在办公室里翻着过去几年的项目合同,突然问我:我们公司注销了,之前拍的那些网大、短剧版权归谁啊?要是有人盗用,咱们还能维权不?我一愣,发现这问题其实特别普遍——很多影视公司老板埋头做项目,赚了钱亏了钱,真到清算注销时,压根没把著作权这回事儿当回事儿。可说白了,影视作品的核心价值就在版权,公司没了,版权要是没人管,那等于把金饭碗扔了,还可能惹一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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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从业者的经验,跟大家聊聊公司清算注销时,影视作品著作权到底该怎么保护。别以为这是法律专业的事,财税和知识产权早就绑一块儿了,清算时处理不好,轻则资产流失,重则股东背锅。
清算注销的常规操作里,著作权总被漏掉
先说说公司清算注销的基本流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前得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通知债权人……最后才能去工商局办理注销。这套流程里,财税人员最关注的是税务清算、债务清偿,还有剩余财产怎么分配。但问题来了:著作权算不算公司财产?当然算!可现实中,它太容易被忽略了。
我见过太多案例:清算组忙着盘点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甚至办公桌椅都折价卖了,但著作权?要么压根没列在财产清单里,要么写着无就翻篇了。为啥?因为著作权看不见摸不着,不像房子车子有明确价值,很多清算组成员(尤其是股东自己)根本不知道怎么评估、怎么处理。
前年有个客户,做动画短片的小公司,因为项目黄了资金链断裂,要注销。清算时我问:你们那些短片的版权登记证呢?老板一脸懵:版权?不就是拍完放网上吗?还用登记?后来一查,确实没登记,连创作合同、分镜脚本这些原始材料都散落在各个员工电脑里,没人整理。结果公司注销不到半年,发现有人把他们的动画改了个名字在其他平台播放,想维权都找不到权利人——公司都没了,谁告去?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著作权归属不清?清算第一步就得算明白
要想保护著作权,清算前必须先搞清楚一个核心问题:这版权到底归谁?是公司、股东,还是合作方?不同情况,处理方式天差地别。
第一种情况:公司是原始著作权人。比如影视公司自己投资拍摄的电影、剧集,或者员工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毫无疑问属于公司,属于清算时的清算财产。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公司注销前,这些著作权必须纳入清算财产,要么转让,要么分配给股东,不能私自带走。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影视公司拍了一部网剧,还没上线就因为资金问题要注销。清算时,大股东想:这是我拉的投资,版权应该归我吧?结果二股东不干了:公司投的钱,版权怎么能归你?后来我们查了公司章程和项目投资协议,明确写明项目版权归公司所有,最后只能把著作权评估作价,按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要是当时没约定清楚,估计得打官司。
第二种情况:合作创作或委托创作。比如和编剧、导演、演员签了合同,约定版权归公司;或者和平台联合出品,约定版权共有。这种情况下,清算时必须看合同!如果合同写版权归公司,那按第一种方式处理;如果约定合作方共有,那得先和其他共有方协商,要么买断他们的份额,要么在清算时分配权利——可公司注销后,共有状态怎么维持?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最好在清算前就通过协议明确分割。
第三种情况:职务作品。员工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比如公司策划部的员工写的剧本、剪辑师剪的短片。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可能归员工个人(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公司有优先使用权),也可能归公司(主要是图纸、软件等职务作品)。具体看《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算时得区分清楚,别把员工的个人权利当成公司财产处理了,否则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清算时著作权怎么落地?三步走,别踩坑
搞清楚著作权归属后,清算阶段就得动手处理了。我总结了个三步走,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实操中特别管用:
第一步:全面梳理著作权家底。别想得把公司所有的影视作品都列出来:电影、电视剧、网大、短剧、动画、甚至宣传片、广告片。然后查清楚每部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情况——有没有在版权局登记?登记的权利人是谁?创作合同、授权协议、原始素材(剧本、分镜、拍摄素材)都在哪儿?我见过有公司注销时,连自己有多少部作品都没个清单,更别提版权登记了,这第一步就卡住了。
第二步:评估著作权价值。很多人觉得版权不值钱,其实不然。比如一部有播放量的网剧,哪怕公司注销了,它的版权还能卖钱;或者有IP改编潜力的动画,价值可能比公司账面现金还高。怎么评估?可以找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参考市场同类交易价格。这里有个坑:如果财务凭证不完整,比如创作成本没入账、推广费用没发票,评估机构可能无法确认价值,最终只能按零处理,这损失可就大了。
第三步:要么转让,要么分配,别悬着。清算财产怎么处理?《公司法》说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但著作权这种特殊财产,不能直接分股份。要么整体打包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比如影视投资机构),要么评估作价后,由股东按股权比例购买份额,或者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得明确知道这是著作权财产权,不是现金)。这里要注意:转让必须签书面合同,最好去版权局做转让登记,不然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
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某影视公司注销前,清算组把一部未上映的网剧版权以50万价格卖给了一家小公司,签了合同但没登记。结果后来发现,买方又把版权转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声称不知道之前有转让,还拿出了登记证。最后原公司股东只能起诉清算组未尽到审慎义务,赔偿损失——要是当时做了转让登记,这种事根本不会发生。
注销后著作权无人认领?可能比你想的更麻烦
要是清算时没处理好著作权,公司注销后,麻烦才刚开始。最常见的就是权利真空:公司没了,著作权没人管,侵权者遍地都是,原股东想维权,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注销后的公司已经不是法人了,股东能当原告吗?
这得分情况看。如果著作权在清算时已经分配给股东,那股东可以作为权利人维权;如果清算时没处理,或者无主了,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内(自然人作品终身加50年,法人作品发表后50年),可以由继受者享有,但公司注销后,谁是继受者?股东?清算组?还是国家?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裁定权利主体不存在,驳回起诉——等于彻底没救了。
还有一种风险:清算组没把著作权纳入清算财产,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比如公司欠了100万债务,清算时只卖了设备和现金,没算著作权(其实著作权值50万),结果债权人发现后,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律师、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0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见过有股东因为漏了版权,最后个人赔了几十万,得不偿失。
给影视公司老板的避坑指南:注销前,先给版权上保险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点:公司清算注销时,影视作品著作权不是麻烦事,是重要资产,必须提前规划。作为财税从业者,我给影视公司老板几个实在建议:
第一,别等注销了才想起版权。平时就要规范管理:创作合同要写清楚版权归属,作品要及时登记(版权登记证书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创作成本、转让收入都要入账、保留凭证——这些不仅是财税合规,更是未来处理版权的底气。
第二,清算组里最好有懂行的人。别光找会计师、律师,最好找个懂影视版权的顾问,帮着梳理作品、评估价值、设计处理方案。我见过不少清算组全是外行,对着版权清单一头雾水,最后只能拍脑袋处理。
第三,别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公司注销了,版权没人查,现在短视频、盗版这么猖獗,你的作品很可能早就被盯上了。与其事后维权无门,不如注销前把版权变现或者分掉,落袋为安。
上海加喜财税: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很多影视公司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是个大问题——比如创作剧本的稿费没发票、拍摄场地的租金是现金交易、IP授权收入没入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著作权的清算和评估。凭证缺失,评估机构无法确认作品的真实成本和价值,可能导致著作权被低估甚至忽略,最终作为无形资产流失。更麻烦的是,如果公司因此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账目不清,还可能面临罚款,影响整个注销进程。
上海加喜财税在处理企业注销时,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梳理与保护。我们会同步检查财务凭证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比如通过合同、银行流水、项目记录等,还原作品创作成本和转让历史,确保著作权价值准确评估。我们会协助企业完成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的税务处理,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权利转移无效。毕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比账面现金更值钱,注销时不能丢了西瓜捡芝麻。详情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