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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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城市会客室咖啡馆的百叶窗,在木桌上投下斑驳的光影。空气中飘着现磨咖啡的焦香,低声的交谈与杯碟碰撞声交织成背景音。我面前的笔记本摊开着,标题写着破产清算中的员工培训处理。今天的三位访谈对象陆续到场:专注企业破产重组的律师李明远、曾参与两家企业破产清算的HR负责人张丽,以及去年经历公司破产的员工王强。他们将从法律、实操与个人视角,共同探讨这个沉重却现实的话题。
【访谈实录】
访谈者(小林):各位好,感谢今天抽空参与访谈。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员工培训这种长期投入该怎么处理?直接停止吗?
李明远(律师,语速平缓,用词严谨):直接停止当然不行,但处理方式需要分情况。首先得明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经营管理权会转移给破产管理人,股东的权利其实已经被限制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日常运营,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员工培训如果属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张丽(HR负责人,语速较快,带着实务经验的笃定):对,实操中我们遇到过不少这种情况。比如去年那家制造企业,破产时还有30多个员工在参加外部技能培训,课程费都交了一半。当时管理人说继续履行,但培训方不干了——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续费用付不了,最后只能解除合同。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培训费用的分摊,二是员工的安置。
王强(员工,声音略带沙哑,语速不快但字字清晰):我插一句,我们当时就是这种情况。公司突然说破产,培训进行到一半,老师直接不来了,我们交的培训费也没退。后来听说是普通债权,要等清算完才能拿,但到现在一分钱没拿到……(停顿)其实我们当时最在意的不是钱,是那个培训证书,本来指望靠它找工作的。
小林:李律师,您提到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那员工培训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和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李明远:员工培训通常涉及两个合同:一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服务期协议》,二是公司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公司破产后,前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后者则属于待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培训机构作为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员工则可能涉及《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但破产程序中,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优先级更高。
张丽(打断):李律师说得对,但实操里有个坑!很多公司签《服务期协议》时,只写了服务期内离职需赔偿培训费,但没明确公司破产后是否豁免。结果员工以为公司破产就不用赔了,结果管理人核算时说你没服务完,得从补偿金里扣,员工当然不乐意,最后闹到劳动仲裁。所以啊,协议里一定要写清楚因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员工无需承担违约金。
李林:王强,您当时遇到这种情况了吗?公司有没有从您的经济补偿金里扣除培训费?
王强:扣了!我们当时拿到的补偿金,比应发少了将近一万块,理由是培训费分摊。但我们入职时签的协议里只写了服务期3年,离职赔培训费,根本没提公司破产怎么办。后来我们几个员工一起找管理人理论,他们说协议没写例外,就得按算,最后也没要回来……(叹气)其实我们不是非要扣那笔钱,就是觉得不公平,公司都破产了,股东拍拍屁股走人,员工却要背债。
李明远: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知识点——违约金的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但公司破产后,员工本身已无过错,管理人若主张从补偿金中扣除,需证明培训费的实际发生及分摊比例。如果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员工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调整。不过……(停顿)实践中员工往往因为时间成本、诉讼成本选择妥协。
小林:从股东的角度,他们在处理员工培训时,最容易忽略的风险点是什么?
张丽(抢答):肯定是培训费用的凭证管理!我们上次清算时,发现好几笔培训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管理人说无法确认真实性,不能计入债权,结果培训机构没拿到钱,反过来告股东抽逃出资——因为当初培训费是股东个人账户转的,说是公司垫付,结果账目对不上。
李明远:张姐说的很具体。股东在破产前若存在混同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行为,比如用个人账户支付培训费、让员工挂靠其他公司开票,管理人有权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前一年内对个别债务人的清偿可被撤销,如果股东在破产前6个月内,优先偿还了培训机构的费用,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
王强(突然开口):那……如果公司早就知道要破产,还在组织新培训,算不算恶意拖延?我们破产前三个月,HR突然通知所有员工必须参加新技能培训,说是公司转型,结果培训完一周就宣布破产。后来才知道,那家培训机构是股东亲戚开的,培训费比市场价高两倍……
李明远(语气严肃):这涉嫌破产撤销权的滥用。如果股东在破产前6个月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者与关联方进行无对价转让,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并追回财产。员工若有证据,可以向管理人举报,甚至提起代表诉讼。不过……(叹气)实践中举证很难,员工很难拿到股东与培训方的内部协议。
小林:那有没有相对稳妥的处理方式?既能合规,又能尽量减少员工损失?
张丽(眼睛一亮)有!我们之前处理过一家互联网公司,破产后有个Python编程培训还没结束,管理人和员工、培训机构商量,把培训转移到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提升计划里——员工免费继续学,培训费由政府补贴一部分,公司剩下的未付部分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这样员工拿到了证书,培训机构收到了钱,管理人也简化了清算流程。
王强:这个好!我们当时要是能有这种安排就好了。其实我们也不贪心,就是希望培训别半途而废,证书能拿到,找工作也有底气。
李明远:补充一点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用属于共益债务,可以随时清偿。如果未完成的培训能帮助员工再就业,符合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目的(比如提升员工再就业能力,减少安置成本),管理人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
小林:最后想问三位,如果给股东一句建议,关于破产清算中的员工培训,他们会说什么?
李明远:别抱侥幸心理,提前规范。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就应明确培训协议条款,保留完整凭证,避免混同财产。若预见到破产风险,应主动与管理人、员工、培训机构沟通,制定清晰的《培训费用处理方案》,而不是等清算开始后甩锅。
张丽:把员工当‘人’,不是‘成本’。培训投入本质是对员工的长期投资,公司破产后,员工已是受害者。股东若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员工争取培训转移、证书认证,不仅能减少纠纷,也是对企业声誉的最后一点维护——毕竟,商业世界很小,谁还没个东山再起的时候呢?
王强(沉默片刻):别把员工当傻子。我们可能不懂法律,但能分清谁在真心解决问题,谁在敷衍。公司破产不是员工的错,股东若能多一份坦诚,少一点算计,员工就算拿不到钱,也能念一句不容易。
【访谈后记】
咖啡馆的灯光渐渐暗下来,三位嘉宾起身离开时,王强回头看了眼桌上的笔记本,轻轻说了句谢谢。这场访谈没有标准答案,却让我看到:破产清算中的员工培训处理,从来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法律条文是底线,但人性温度才是让沉重程序变得可接受的润滑剂。
对股东而言,破产不是终点——如何对待曾经的员工,藏着企业最后的体面;对管理者而言,合规是基础,但灵活变通、多方共赢,才能让清算过程少一些对抗,多一分理解;对员工而言,或许无法避免损失,但清晰的沟通、合理的安置,能让他们在困境中保留一点尊严。
毕竟,商业的本质是价值交换,而价值的核心,永远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