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20年财税,见过不少僵尸企业走得磕磕绊绊的。尤其是跟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解不解、怎么解,能直接决定清算能不能顺顺当当收尾。最近有个案子,一家做了10年的贸易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成了僵尸企业,清算组跟供应商签过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结果企业一进清算,供应商不干了,要求一次性付清,不然就起诉。清算组头都大了——调解协议解除吧,怕供应商闹;不解吧,钱根本凑不出来。这种事儿,在僵尸企业清算里太常见了。今天我就结合这20年的经验,跟大家聊聊僵尸企业清算注销时,怎么处理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解除问题,希望能给正在踩坑的朋友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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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明白:调解协议解除,到底难在哪儿?
很多人觉得,合同解除不就是发个通知的事儿?但在僵尸企业清算里,调解协议解除可比普通合同复杂多了。难就难在僵尸企业这四个字上——它没能力继续履行,但合作伙伴的诉求又摆在那儿,清算组夹在中间,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让清算程序推进下去,稍不注意就可能踩法律雷区。
我记得有个案子,是做餐饮的连锁品牌,开了20家店,后来资金链断了,成了僵尸企业。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里,有调解协议,约定欠租分12个月还清,结果清算开始后,房东联合其他10多家房东一起发函,说调解协议作废,现在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欠租,不然就申请解除租赁合同,搬走设备。清算组当时就懵了——设备是企业的,搬走企业更没法清算;不搬吧,房东天天来闹。后来我们介入才发现,问题出在调解协议里没写清楚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协议是否继续履行这条。很多企业在签调解协议时,根本没想到会走到清算那一步,所以条款里全是甲方违约怎么办乙方怎么追责,但对企业死亡后的处理,只字未提。
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解除的难点就出来了:一是条款不明确,没约定清算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二是利益冲突大,合作伙伴怕拿不到钱,想赶紧撕毁协议走法律程序;三是法律程序复杂,解除合同要通知、要催告、要给对方异议期,一步不对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一步:先看调解协议本身有没有坑
处理调解协议解除,别急着跟合作伙伴谈,先拿出协议逐字逐句看。我见过不少企业的调解协议,签的时候挺痛快,但条款全是坑,比如:
- 没约定清算触发条款:就是企业什么时候进入清算,协议自动怎么处理。这种情况下,清算组主动解除合同,对方很可能说你们单方面违约,要赔钱。
- 违约金定得离谱:有个案子,调解协议里写若甲方(企业)未按期付款,需按欠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企业欠款100万,违约金就是30万,清算资产总共才150万,光违约金就占了一小半,其他债权人肯定不干。
- 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有的协议写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怎么办?是仲裁还是诉讼?没写清楚,对方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把清算组告了,清算程序就得暂停。
这时候,清算组得赶紧找律师,结合《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来评估协议条款。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僵尸企业清算,通常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关键是怎么证明不能实现,以及解除后怎么处理善后。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机械制造企业,跟客户签了调解协议,约定分3期交付设备,结果企业刚交付第一期就进清算了。客户拿着协议说你们没交付完,构成根本违约,要赔50万违约金。我们查了协议,发现里面写若因甲方(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除,甲方已收款项不退,乙方(客户)可就损失另行主张。这条就很重要!我们据此跟客户谈判,说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按约定可以解除,但企业现在没资产,损失赔偿只能等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客户一开始不同意,我们拿出协议条款,又解释了《企业破产法》里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规定,最后客户松了口,同意解除协议,把50万债权申报为普通债权。
第二步:管理人解除权不是随便用,得按规矩来
僵尸企业清算时,管理人(清算组)其实是代行企业的权利,解除合同也得按《企业破产法》的规矩来。这里的关键是管理人解除权,也就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条法律很重要,但很多人理解错了。以为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就是想解除就能解除,其实不是的。这里有几个雷区:
第一个雷区:通知时间。必须在破产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对方,或者对方催告后30天内答复。超期了,法律上就视为解除了,想反悔都来不及。我见过一个清算组,忙得忘了通知合作伙伴,结果对方拿着视为解除的条款,说你们自己没通知,合同已经解除了,现在欠我的货款得算普通债权,清算组想继续履行都不行。
第二个雷区:解除后的善后。解除合同不是一解了之,得处理已履行部分。比如供应商已经把货送来了,企业也收了,货款还没付,这部分算什么?是共益债务还是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如果是解除合同后,对方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比如供应商已经备了货但没发货,损失怎么算?这就得看对方的实际损失了,可能算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有个案子,我跟大家详细说说:A公司是做服装批发的,跟B工厂签了调解协议,约定A公司先付30%定金,B工厂分批发货。结果A公司付了定金后进清算,B工厂只发了第一批货,第二批货没发。清算组想解除协议,B工厂不同意,说你们解除协议,定金不退,我还得赔偿你第二批货的损失。我们查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这里A公司是僵尸企业,根本没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定金已经付了,如果解除协议,定金要不要退?
后来我们跟B工厂谈判,提出解除协议,A公司已收的货物按市场价折价抵债,定金抵作部分货款,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申报。B工厂一开始不干,说按调解协议,定金不退,我还得赔损失。我们解释说:调解协议是在企业正常签的,但现在企业破产了,得按破产法来。你(B工厂)的损失,主要是第二批货的利润,但这部分货没发,你也没实际损失,最多是‘预期利益损失’,按破产法规定,预期利益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只能算普通债权。而定金已经抵了部分货款,你总不能既拿定金,又拿货款,还让其他债权人一分钱拿不到吧?最后B工厂想了想,同意了方案,双方签了补充协议,顺利解除了调解协议。
第三步:钱的事儿,别一刀切,要分清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
调解协议解除后,最头疼的就是钱的问题。合作伙伴要么要求立即付清,要么要求赔偿损失,但僵尸企业的资产就那么多,怎么分?这里的关键是分清债务性质——哪些是共益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哪些是普通债权,得按比例清偿。
什么是共益债务?简单说,就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花的钱。比如,企业清算时,为了继续生产(比如卖存货)需要付水电费,或者为了给员工发工资,这些钱就算共益债务,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是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举个例子:C公司跟D设计公司签了调解协议,约定C公司委托D公司做品牌设计,分3期付款,每期10万。D公司做了第一期设计,C公司付了10万,第二期设计刚做一半,C公司就进清算了。清算组想解除协议,D公司说你们解除协议,得把第二期设计费10万付了,还得赔偿我5万设计成本(因为设计是定制的,没法用给别人)。
这里怎么算?第二期设计费10万,D公司已履行部分(第二期设计的一半),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已履行部分怎么算?是按设计进度算,还是按市场价算?我们当时找了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D公司第二期设计的实际成本是8万,市场价是12万。最后我们跟D公司谈判:已收的10万定金不用退,第二期设计按实际成本8万折价抵债,5万设计成本,我们认可3万(因为设计是定制,确实有损失),这3万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剩下的2万算普通债权。 D公司一开始觉得亏,但我们也说了:你们要是坚持要10万+5万,那只能走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可能最后连5万都拿不到。最后D公司同意了。
这里有个我个人判断:很多合作伙伴(尤其是中小企业)其实不懂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的区别,他们只想着赶紧拿到钱。这时候清算组别藏着掖着,得把这笔钱算什么性质能拿多少什么时候能拿说清楚。有时候,把丑话说在前面,反而能减少纠纷。我见过有的清算组怕合作伙伴闹,含糊其辞说肯定给你钱,结果最后只能按比例清偿,合作伙伴觉得被骗了,天天来清算组闹,反而更麻烦。
最后一句大实话:处理调解协议解除,没有完美方案,只有最优解
做了20年财税,处理过几十个僵尸企业清算,我得说实话:调解协议解除,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合作伙伴想多拿钱,债权人想多分钱,清算组想快点结束程序,这本身就是矛盾的。这时候,清算组得记住一个原则:合法合规,兼顾公平。
所谓合法合规,就是所有操作都得有法律依据,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签不平等协议。比如,不能因为合作伙伴闹,就把普通债权写成共益债务,这损害的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兼顾公平,就是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对合作伙伴来说,别把话说死,给个预期——比如你的损失我们会尽量核实,按法律规定处理,清算结束后第一时间通知你;对债权人来说,定期通报清算进展,让大家知道钱去哪儿了,为什么这么分。
我有个猜测:未来几年,僵尸企业清算会越来越多,尤其是疫情后,很多中小企业扛不住。到时候,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解除的问题会更突出。我建议企业在签调解协议时,就加上若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本协议自动解除,已履行部分按XX方式处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这样的条款,虽然当时觉得不吉利,但真到了那一天,能省不少事。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经常遇到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缺失的问题,尤其是僵尸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账目混乱,甚至关键合同、发票都找不到了。这直接导致清算时无法准确核实债权债务,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更难解决——没有凭证,怎么证明已经履行了多少损失有多少?最后可能只能各说各话,对簿公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没评估,要么没处理,要么被忽略,结果要么被低价处置,要么成为后续纠纷的隐患。比如有个企业,注销时商标没转让,后来被别人抢注,原股东想维权都找不到证据。上海加喜财税公司(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先帮助企业梳理财务凭证,通过银行流水、业务单据等辅助资料还原交易事实,同时联合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专利、商标等进行专业评估,确保清算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处置合法合规,避免给原股东留下潜在风险。毕竟,企业注销不是一销了之,背后的烂摊子处理不好,就是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