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劳动法领域摸爬滚打15年,经手的外资企业清算案例少说也有三四十个。说实话,外资企业清算,比内资企业复杂得多——不仅要考虑税务、工商、债权债务,劳动这块儿的合规要求更是步步惊心。劳动局的规定就像一张无形的网,稍有不慎,企业就可能陷入劳动仲裁,甚至影响整个清算进程。<

外资企业清算,劳动局有哪些规定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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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20年,某美资快消零售企业决定关闭中国区的5家门店,涉及员工87人。他们的人力资源总监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拟好了解除通知,准备下周直接发。我一看就急了:你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吗?向劳动局报告过吗?对方说:这么紧急,哪有时间搞这些?结果通知发出去第三天,员工集体到劳动局投诉,劳动局责令他们暂停解除程序,先补开职工代表大会,向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还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书》。最后折腾了半个月,才把程序走完,企业额外支付了15%的赔偿金,算下来比早合规多花了20多万。

我当时就跟企业负责人说:你看,省下的程序时间,最后都变成了赔偿金,还耽误了整体清算进度。外资企业清算,劳动局最看重的就是程序正义——不是说你想裁员就能裁,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个报告不是备案,是实质性审查,劳动局会重点看你的人员清单、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是否合规。很多企业觉得外资身份有优势,程序上能灵活,其实大错特错,劳动局对外资企业的劳动合规审查,反而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生怕你甩包袱走人。

清算进行时: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坑,我踩过两次

外资企业清算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重头戏,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劳动局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是月工资怎么算——很多企业会下意识地用基本工资,但劳动局明确说了,是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

2021年,某德资汽车零部件公司清算时,HR计算经济补偿金用的是基本工资,员工的奖金、加班费都没算进去。有个老员工,工作了12年,月基本工资8000,但加上奖金和加班费,实际收入能有1.5万。HR算的是N(12个月)×8000=9.6万,员工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包含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最后企业补了差额,还承担了仲裁费。我当时问HR:你们公司的薪酬结构,奖金占比这么高,怎么会想到只按基本工资算?她苦笑:习惯了,平时调薪、发年终奖都按基本工资算,没想到清算时要这么算。

除了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个代通知金的坑。外资企业清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个代通知金不是可选项,是法定义务。2022年,某日资科技公司清算时,为了快速结束,HR直接发了即时解除通知,没提前30天,也没支付代通知金。员工主张了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劳动局支持了员工的诉求。企业负责人后来跟我吐槽:我们想着反正都要给补偿金,早给晚给不一样吗?我说:当然不一样,代通知金是‘惩罚性’的,你没提前通知,就得额外给,这是劳动局对企业‘程序违法’的惩戒。

说实话,外资企业清算时,HR往往压力很大,老板催着尽快搞定员工,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守住底线。经济补偿金的基数、N还是N+1、代通知金该不该给,这些细节不能含糊。劳动局在审查清算方案时,会重点抽查这些计算是否准确,一旦出错,轻则补正,重则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2N赔偿金,那可就亏大了。

清算收尾时: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往往最要命

外资企业清算到收尾阶段,很多人以为劳动合规就结束了,其实不然。劳动局对清算中员工安置的审查,会一直持续到最后一公里。比如工伤职工的安置、竞业限制的履行、档案和社保的转移,这些细节处理不好,照样能让你前功尽弃。

2023年,某新加坡设计公司清算时,有个员工在半年前因为工位受伤,被认定为工伤10级,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赶紧制止:不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有严重违纪。你们必须支付至医疗期满的工资,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负责人有点懵:我们都要清算注销了,还怎么支付?我解释: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才能解除,但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笔钱必须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后来企业按我的建议操作,员工顺利拿到了补偿,没有再闹事。

说实话,这种时候,企业可能会觉得麻烦,但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是刚性,你绕不过去。劳动局在清算审查时,会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员工,这些人员的安置方案必须合法,否则清算方案可能被劳动局否决。

还有竞业限制,外资企业常用,但清算时容易出问题。比如某外资咨询公司清算时,有几个员工还在竞业限制期内,企业想不再支付竞业限制金,觉得公司都没了,还竞什么业?结果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竞业限制金。劳动局支持了员工,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因企业清算而自动终止,企业必须支付至竞业限制期满。后来企业只能从清算财产中拿钱支付,不然连工商注销都办不了。

档案和社保转移也是小事但大事。外资企业清算时,必须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定义务。有次我遇到一个企业,清算时HR忙着处理债权债务,把员工档案打包扔在仓库,结果员工入职新公司时档案找不到,反过来告企业未依法转移档案。劳动局介入后,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还赔了员工精神损失费。我当时就想:档案几页纸,价值不大,但法律意义不小,外资企业清算时,千万别把这环节漏了。

清算不是终点,而是对合规的终极考验

外资企业清算,表面上看是退出市场,实则是对企业劳动合规管理的终极考验。劳动局的规定,看似繁琐,背后逻辑很简单:企业可以走,但不能坑员工。经济补偿金要给足,程序要走完,特殊员工要安置好,这些都是底线。

我常说,外资企业清算时,劳动合规不是成本,是投资——投资的是企业的声誉,避免的是风险,保障的是清算顺利。那些试图在劳动合规上钻空子的企业,最后往往得不偿失:轻则赔偿金多花几十万,重则陷入诉讼泥潭,连工商注销都受影响。

说实话,这么多年见过的案例,最让我唏嘘的不是企业赔了多少钱,而是那些被遗忘的员工。外资企业清算时,高管可能拿了优厚的补偿,但普通员工,尤其是老员工、特殊员工,往往最弱势。劳动局的规定,其实是在给企业划红线——你可以选择清算,但不能选择无情。

那么,当企业清算的效率与员工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我们真的只能二选一吗?有没有可能,更合规的清算流程,反而能让企业更体面地离开,甚至留下负责任的市场口碑?这个问题,值得每个外资企业负责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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