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解散时,股东如何处理合同解除通知公示?——资深财税专家陈建国访谈实录<

非上市股份公司解散,股东如何处理公司合同解除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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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深秋的午后,阳光透过百叶窗,在陈建国的办公桌上投下斑驳的光影。这位年近六旬的财税专家,前税务局稽查科科长,如今是某知名财税咨询机构的首席顾问,正戴着老花镜翻阅一份泛黄的旧案例。当记者敲门进入时,他抬头一笑,镜片后的眼睛里藏着岁月沉淀的通透:来,坐。这事儿啊,得从根儿上聊。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通知公示?为什么解散时必须做?

记者:陈老师,您好!最近不少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在咨询:公司要解散了,那些还没履行完的合同,到底要不要公示解除?这个公示具体指什么?

陈建国(放下茶杯,身体微微前倾):老话说得好,‘丑话说在前面’,解散时的合同解除公示,就是给所有相关方‘丑话’的机会。 你想啊,公司要没了,手里的合同还没结束——供应商等着发货,客户等着服务,银行等着还钱……要是突然一声不吭解散,人家还蒙在鼓里,继续履行合同,钱花了、货出了,找谁要去?这时候公示就来了,简单说,就是通过法定渠道,把公司要解散,合同要解了这件事,广而告之。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得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公告就是公示的核心。别小看这一步,去年我遇到个案子:某科技公司解散,清算组觉得反正客户都是老熟人,打个电话就行,没发公告。结果有个外地客户没收到通知,继续按合同付了30万货款,公司账户早清零了,客户把股东全告了,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0万啊,就省了几百块公告费,股东们自己掏腰包。

二、股东在公示中到底要做什么?是甩手掌柜还是亲力亲为?

记者:那股东具体要参与吗?是不是开个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剩下的交给清算组就行?

陈建国(摆摆手,嘴角带笑):想得美!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清算时股东的责任重着呢。 股东得推动成立清算组。小公司股东少,可能自己就是清算组成员;大点儿的股东会推选代表,但不管怎样,股东得盯着清算组把通知+公告两件事办明白。

具体来说,股东要确认三件事:

第一,通知对象全不全。已知债权人(比如签了合同的供应商、借钱的银行)必须书面通知,一个都不能漏。我见过有股东为了省事,觉得这家小供应商欠我们钱,不通知也行,结果人家反过来主张债权,法院说你明知对方是债权人却不通知,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股东直接担责。

第二,公告渠道对不对。得是全国性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不能是小区门口的小广告报。之前有个公司发了个地方都市报,发行量就几万,法院认定公告无效——有影响力三个字,是死规定,没得商量。

第三,时间节点准不准。通知债权人要在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公告得在60日内。晚一天,都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

记者:如果股东没参与这些事,比如清算组没通知某个债权人,股东需要负责吗?

陈建国(拿起茶杯顿了顿):这就得看‘过错’了。股东要是积极督促清算组,自己没私心,一般不担责;但要是股东本身就是清算组成员,或者默许清算组‘偷工减料’,那跑不了。 我有个老客户,三个股东,两个忙别的不管事,剩一个当清算组长,觉得反正公司没钱,公告发了也没用,干脆没发。后来债权人起诉,法院判三个股东连带赔偿——你不管,不代表你没责任;你是股东,就得盯着清算组把事儿办利索。

三、印象最深的公示坑:一个漏通知引发的连锁反应

记者:您处理过这么多解散案子,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公示坑?

陈建国(眼睛一亮,手指敲了敲桌面):有啊!2019年有个做服装的股份公司,四个股东,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通知了10个大供应商,漏了个做纽扣的小厂——就因为欠了5万块钱,股东觉得‘这点钱不算啥’。结果呢?纽扣厂没收到通知,继续按合同备了货,起诉公司,公司注销了,法院判股东在5万范围内赔偿。更麻烦的是,其他供应商听说‘股东还要赔钱’,都来闹,最后股东们多花了20万才摆平。

说到这里,他停顿了一下,若有所思:最可惜的是,这5万块钱,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比如提前通知,纽扣厂可能就不备货了。就因为‘觉得钱少’,最后花了大代价。 所以我总跟股东说:清算时别算‘小账’,算‘总账’。公示看着麻烦,其实是‘防火墙’,把风险挡在外面。

四、争议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又不是上市公司,公示是不是‘过度要求’?

记者:有股东觉得,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我们非上市股份公司关起门来做生意,合同解除通知是不是多此一举?

陈建国(眉头微皱,身体靠向椅背):这话啊,只说对了一半——非上市公司确实不用像上市公司那样定期披露,但‘解散清算’是特殊时期,不是‘关起门来’的事。 你想想,公司解散,资产要清算,债务要还,这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之所以要求公示,就是怕股东偷偷摸摸注销公司,躲掉债务。

举个反例:要是没有公示要求,股东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注销公司,然后换个马甲开新公司,旧公司的债务一概不管——那市场不就乱套了?所以公示不是过度要求,是底线要求,保护的是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

记者:那有没有可能公示了,但债权人没看到,算不算股东尽到义务?

陈建国(笑了笑):这就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问题了。法律只看你‘做了没有’,不看‘对方收到了没有’——只要你在法定报纸上发了公告,就算债权人没看,也视为‘已通知’。要是你能证明公告的报纸发行量太小,或者根本没发行,那另说。 所以啊,选对报纸很重要,别图便宜,选那些‘看起来像正规报纸’的野鸡媒体,到时候还得重新公告,费钱又费劲。

五、争议二:公司注销后,发现公示有瑕疵,股东还要担责吗?

记者:这个问题可能更尖锐: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来才发现当初的合同解除公示有瑕疵——比如公告时间少了10天,或者漏了个小债权人——股东是不是就安全了?

陈建国(这次没立刻回答,他翻开桌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指尖划过第19条,沉默了几秒):这是最让股东‘踩坑’的地方——很多人以为‘注销=万事大吉’,其实‘注销’只是清算的‘终点’,不是‘免责金牌’。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清算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股东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是故意和重大过失怎么判断。

举个例子:有个公司,清算组觉得60天公告太长,影响注销进度,只发了30天,结果有个债权人在第40天才看到公告,没来得及申报。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公告时间不足属于重大过失,判决股东在债权范围内赔偿。你说股东冤不冤?冤!但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你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就得承担清算合规的义务。

记者:那怎么判断重大过失?比如忘了通知一个债权人和故意不通知,责任一样吗?

陈建国(合上书,眼神严肃):当然不一样!故意不通知,那是‘恶意’,股东可能要连带赔偿;忘了通知,得看是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无过失’。 比如债权人地址变更了,你按原地址通知了,没收到,这不叫过失;但要是你压根没列债权人清单,随便写几个已知债权人,那就是重大过失。

我建议股东们:清算时做个《债权人通知登记表》,把通知时间、方式、对方签收回执都存档;公告的报纸也买几份存着。万一将来打官司,这就是我尽到义务的证据——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六、从合规到责任:股东该有的清算意识

记者:从财税合规和公司治理的角度,您觉得股东在解散时最需要树立什么意识?

陈建国(端起茶杯,吹了吹浮叶,语气放缓):我常说一句话:‘有限责任是‘保护伞’,但不是‘遮羞布’。’ 股东成立公司,是为了赚钱;公司解散,得干干净净地退出。这干净,不仅指账上没负债,更指程序上没瑕疵。

很多股东觉得解散就是关门大吉,其实解散是公司生命最后一程,走得稳不稳,关系到股东的个人信用和未来事业。 我见过有个股东,因为之前的公司解散时没处理好公示,后来想开新公司,银行一看他的清算责任未履行记录,直接拒贷——你连旧公司的烂摊子都没收拾好,我怎么能信你能管好新公司?

所以啊,股东要把公示当成必答题,不是选做题。宁可多花一万块公告费,别赔十万块债务;宁可多等十天注销,别背一辈子责任。

七、给行业新人的建议:做清算,要较真,更要共情

记者:对于刚入行的财税新人,您有什么处理公司解散业务的建议?

陈建国(脸上露出笑容,眼神里多了几分温度):新人啊,记住三句话:

第一,细节里全是坑。 清算通知的抬头、公告的日期、债权人的地址……一个错字,可能就导致整个公示无效。我带徒弟时,让他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抄法条——不是背,是抄,抄到手熟,抄到看到‘通知’两个字,就知道要列哪些要素。

第二,数字背后是人。 你处理的不是冷冰冰的合同,是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工资、银行的贷款。跟股东沟通时,别光说法律规定,要说这么做对你有什么好处——比如提前公示,能减少后续纠纷,省了打官司的钱。做财税,既要懂法条,也要懂人心。

第三,别怕‘麻烦’。 股东觉得公示麻烦,你就告诉他现在麻烦,是为了以后不麻烦;客户觉得流程太慢,你就解释慢工出细活,把每一步做到位,才能睡得香。我做了30年财税,就一个体会:越是怕麻烦,越会出麻烦;越是较真,越是省心。

说到这里,他看了看窗外,夕阳把办公室染成了金色:这行啊,就像医生做手术,清算就是给公司‘做临终关怀’,做得好,公司体面退场,股东安心开始新生活;做得不好,就是‘医疗事故’,股东一辈子背着包袱。 所以啊,敬畏法律,敬畏责任,这才是做财税人的本分。

【访谈结束】

起身告别时,陈建国递给记者一本翻旧的《公司法条文释义》,扉页上写着一行字:合规是底线,责任是良心。 走出办公室,走廊里飘来淡淡的茶香,阳光依旧温暖,而那些关于解散公示责任的思考,或许正是企业生命周期中最深刻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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