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老客户给我打电话,语气特别急:张老师,我们公司要清算注销了,银行那边说贷款合同快到期了,让我们发个续签公告,这到底发不发啊?发了是不是代表我们还要还钱?不发会不会银行直接起诉我们?我听完就乐了,这问题其实太典型了——多少企业一到清算阶段,就觉得反正都要关门了,合同啥的先放放,结果往往在贷款合同续签公告函这个小细节上栽跟头。<

企业清算,如何处理贷款合同续签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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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本身就是个麻烦事,资产要清算、债务要清偿、员工要安置,一堆事儿等着处理。这时候贷款合同又来添乱:银行按流程发个合同到期提醒,企业到底要不要回应?要不要发续签公告函?这事儿看似简单,其实藏着不少法律和财务的坑。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从业者的经验,跟你好好唠唠企业清算,如何处理贷款合同续签公告函这个事儿,保证让你听完心里有底。

先搞明白:企业清算时,贷款合同到底算有效还是失效?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企业要清算注销了,之前的合同自然就作废了。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代表公司开展清算活动,包括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说白了,只要公司还没注销,清算组就得对未了结的业务负责,贷款合同就是典型的未了结业务。

那银行为什么非要企业发续签公告函呢?其实这大概率是银行的标准流程——合同快到期了,系统自动提醒客户续签,不管你是正常经营还是清算。但清算阶段的企业,发不发这个续签公告,结果天差地别。

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叫某食品公司。老板觉得公司要注销了,银行发来的续签函直接扔一边,没理也没回。结果呢?银行一看客户失联,直接启动提前收贷程序,拿着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这时候清算组才慌了:公司账上现金不够,只能变卖设备,结果变卖价格低,其他债权人(比如供应商、员工)的钱都没着落,最后老板还被列入失信名单。你说冤不冤?

所以第一个关键点:清算阶段,贷款合同本身依然有效,银行有权按合同主张权利。企业不能因为要清算就无视合同,否则可能触发银行的加速到期条款(就是让你马上还钱)。

续签公告函,发还是不发?这得分两种情况看

那是不是所有清算中的企业,都必须发续签公告函呢?也不是。这得看贷款合同的性质,以及清算组的清算目的——咱们清算是为了了结债务、分配资产,不是为了继续经营。

第一种情况:贷款是经营性贷款,且清算组明确不再续签

这种情况最常见,比如企业向银行借的钱是用来买原材料、发工资的,现在公司不干了,这钱肯定不会再借。这时候清算组根本不需要发续签公告函,反而应该主动给银行发《关于贷款合同不再续签及清算事宜的通知》,明确告知:

1. 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已接管;

2. 该贷款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

3. 清算组将按法定程序处置资产,优先清偿包括贵行在内的债务。

为什么要主动发?因为《企业破产法》(虽然不是破产,但清算逻辑相通)第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知道企业的清算进展。你主动告知,能避免银行以为你恶意逃债,反而可能配合你延长还款期限(比如先还利息,本金清算完再给)。

我之前帮过一个机械加工厂,老板欠银行300万贷款,到期前1个月找到我。我让他直接给银行发函,说明清算计划,并且承诺设备变现后优先还银行。银行一看企业态度诚恳,还愿意给优先受偿,就没搞提前收贷,反而同意等设备卖完再还钱。最后其他债权人(供应商)也拿到了钱,皆大欢喜。

第二种情况:贷款是过桥资金或需要展期,且清算组暂时无法立即偿还

这种情况就麻烦了。有些企业为了周转,借了过桥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快到期,但资产还没变现,需要续借几个月来缓冲。这时候清算组可能需要考虑续签公告函,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中,如果涉及继续履行合同(比如续签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因为续签相当于增加债务,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见过一个反面案例,叫某贸易公司。清算组为了拖延时间,偷偷跟银行续签了6个月的贷款合同,结果被其他债权人发现:原来公司账上还有100万应收款,但清算组没去催收,反而用这钱还了银行利息。其他债权人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个续签合同,理由是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损害集体利益。最后法院判决:续签合同无效,银行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清算组还被罚款,负责人赔了不少钱。

所以第二种情况,除非万不得已(比如资产暂时无法变现,不续签会导致银行立即起诉,公司直接破产),否则千万别轻易续签贷款合同。非要续签,必须开债权人会议,把为什么续签怎么还钱说清楚,让所有债权人签字同意。

如果决定发续签公告函,这5个细节必须注意!

就算你经过评估,觉得发续签公告函是当前最优解(比如银行同意展期,其他债权人也同意),那公告函的内容和发布方式也得讲究,不然可能白忙活,甚至惹上新麻烦。

第一,标题要明确,别玩文字游戏

有些企业喜欢写关于XX贷款合同续期的通知,或者含糊其辞关于XX合同事宜的公告。不行!必须写清楚企业清算期间关于XX贷款合同续签的公告函,让所有看到的人都知道:这是清算中的企业发的贷款续签公告,不是正常经营企业的续签。

第二,内容要包含清算信息,这是法律义务

公告函里必须明确:

- 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算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清算备案机关(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贷款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编号、借款金额、借款银行、到期日);

- 续签的具体请求(比如申请展期X个月,利率不变);

- 本次续签仅用于清算期间资产处置,不视为公司继续经营的声明。

我见过一个企业,公告函里只写了申请续签贷款,没提清算二字,结果被其他债权人质疑企业偷偷继续经营,要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最后清算组不得不重新发公告,澄清情况,白白浪费了半个月时间。

第三,公告媒体要全覆盖,避免公告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的报纸最好是全国性经济类报纸或公司住所地省级以上报纸,比如《中国工商报》《XX省日报》。有些企业为了省钱,只在地方小报发个豆腐块广告,结果债权人没看到,事后主张未收到通知,法院可能认定公告程序违法,企业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异议期要给足,别自说自话

公告函里必须写明:债权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或六十日内)向清算组书面提出。为什么是四十五天或六十天?因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你给异议期少于四十五天,可能被认定为剥夺债权人权利。

第五,银行沟通要留痕,别口头承诺

发公告前,最好跟银行先沟通,拿到银行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哪怕是邮件、微信记录)。我见过一个企业,跟银行口头说好续签6个月,结果公告发出去后,银行翻脸说我们没同意,那是员工个人意见,最后企业只能自己想办法还钱,差点清算不下去。

最后提醒:别让续签公告函成为清算路上的绊脚石

说实话,企业清算本身就是九死一生,贷款合同续签公告函处理不好,可能直接死在银行手里。根据我的经验,90%的清算企业,其实都不需要续签贷款合同——你只需要明确告诉银行公司要清算,贷款到期后会按法定程序偿还,银行一般不会赶尽杀绝,毕竟银行也怕企业破产了,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倒是有些企业,总觉得发个续签公告就能拖延时间,结果因为公告内容不规范、没经过债权人同意,反而被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围攻,最后清算成本更高,债权人受偿率更低。记住一个原则:清算阶段的所有操作,都要以公平清偿所有债务为核心,别想着占谁的便宜,否则迟早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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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中,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常见硬伤,直接影响注销进程及后续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注销需提交近三年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若缺失关键凭证(如成本发票、银行流水),税务局可能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罚款,甚至不予注销。更麻烦的是,若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若财务凭证无法证明其形成成本,在清算分配时可能被低估价值,导致股东权益受损;若知识产权未及时转让或注销,还可能面临侵权纠纷。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建议,企业应在清算前完成财务凭证梳理,对知识产权进行专项评估,通过合法途径(如减资、转让)妥善处置,避免因小失大。我们提供全流程清算+知识产权合规服务,帮助企业平稳退出,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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