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

企业清算,如何处理贷款合同续签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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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的阳光透过百叶窗,在李明专家的办公桌上投下斑驳的光影。他端着紫砂杯,杯壁上的和为贵三个字被摩挲得有些发亮。作为国内知名财税事务所信衡合的合伙人,李明在企业清算领域深耕20余年,经手的破产清算案件超200起,被同行戏称为清算界的拆弹专家。采访开始时,他刚处理完一个紧急咨询,翻开笔记本时,手指轻轻敲了敲封面——那里贴着一张泛黄的便签,写着:财税无小事,根儿上要找对。

问题一:企业都进清算阶段了,银行突然要续签贷款合同续签证明函,这操作合理吗?企业该怎么应对?

李明放下茶杯,眉头微蹙:这个事儿啊,得从根儿上看。清算期间,企业主体资格其实处于‘待注销’状态,银行这时候要求续签证明函,首先就不太合规。他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清算组的职责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而续签贷款合同显然不属于未了结业务,反而可能新增债务。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食品企业进入清算后,银行客户经理拿着空白续签函找财务盖章,说‘只是走形式,不影响还款’。结果呢?续签后企业产生了一笔新利息,其他债权人炸了锅——明明资不抵债了,凭什么银行能‘优先’新增债权?

他拿起笔,在笔记本上画了个示意图:清算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银行如果真想保障债权,应该在清算申报阶段积极申报,而不是搞这种‘续签小动作’。企业这时候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拒绝盖章,第二件事是立即向法院和清算组报告,让第三方介入监督。说到这里,他顿了顿,补充道:也不能一刀切。如款合同本身有‘抵押物’,且续签只是为了维持抵押权效力(比如房产证续期),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同意——但必须全程留痕,别让银行钻了空子。

问题二:为什么银行会在清算阶段盯上续签证明函?背后可能藏着哪些小心思?

李明笑了笑,手指点了点太阳穴:银行也是‘生意人’,他们的算盘,咱们得拨得清楚。他掰着手指分析:第一,可能是为了‘粉饰报表’。贷款合同如果没续签,银行可能需要把这笔贷款划为‘关注类’甚至‘不良类’,影响业绩考核。续签了,就能暂时维持‘正常类’的表象,等清算结束再说。第二,可能是为了‘优先受偿’。有些银行会偷偷在续签函里加条款,比如‘确认本贷款为优先债权’,这就踩到红线了——普通债权不能通过协议变成优先债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

他想起早年一个插曲:2008年我处理过一个纺织企业清算,银行非要企业签续签函,理由是‘系统自动续签,不签就逾期’。我当时就问客户经理:‘系统自动续签,那你们系统懂不懂《企业破产法》?’后来我们拿着《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条款,跟银行硬刚了三个月,最后他们才撤回要求。他呷了口茶,语气带着调侃:咱们财税人啊,不能只盯着账本,得把法律、银行套路、企业风险串起来看,不然就被‘套路’了。

问题三:如果清算组明知故犯,配合银行续签了证明函,会有什么后果?清算组成员要担责吗?

这个问题抛出时,李明的表情严肃起来。他沉默了几秒,手指在笔记本上划出一道重线:这事儿可大可小,轻则影响清算程序,重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他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清算组未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还可能被罚款甚至追究刑责。我去年处理过一个案子,某房地产企业清算组组长,跟银行行长是老同学,为了‘帮忙’,在明知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签了三份续签证明函,结果导致银行多拿回2000多万。其他债权人举报后,清算组长被法院罚款50万,还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这可不是‘帮忙’,这是把自己搭进去了。

他抬起头,眼神锐利:关键在于‘明知’和‘恶意串通’的认定。实务中,很多清算组成员会说‘我不知道这会影响其他债权人’。但作为专业人士,你应该知道:清算期间,任何可能影响债权清偿的行为,都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所以啊,遇到银行施压,别怕得罪人,把法律条文摆出来,把会议记录做扎实,比什么都管用。

问题四:从财税角度看,清算期续签现象反映了哪些企业治理或财税管理的问题?

李明靠在椅背上,语气变得深沉:这表面是银行的问题,根子上是企业‘生前’没把财税风险管好。他举例,很多企业在签贷款合根本没想过‘万一企业清算怎么办’。比如合同里没约定‘企业进入清算程序,贷款合同自动终止’,没约定‘清算期间不得新增债务’,这就给了银行操作空间。

他讲了个亲身经历:2010年我接手一个机械厂清算,老板说‘我们跟银行关系好,贷款肯定没问题’。结果企业破产时,银行拿出一沓‘续签证明函’,说‘这些贷款都是清算期间借的,有优先受偿权’。我一查才发现,最早的贷款合同里,居然有一条‘经银行同意,贷款可无条件续签’——这就是个‘坑’啊!企业平时只想着‘融资方便’,没想到把‘定时’埋进了合同里。

他总结道:财税管理不是‘事后算账’,而是‘事前规划’。比如贷款合同条款审核、关联方资金往来监控、定期做‘压力测试’(模拟企业清算场景),这些都能避免‘清算期续签’的麻烦。咱们做财税的,得给企业当‘保健医生’,不能等企业‘病入膏肓’了才去抢救。

问题五:如果企业已经签了续签证明函,有什么补救措施?对后续清算程序会有什么影响?

李明拿起笔,在纸上快速写着:补救措施分三步,越快越好。他边写边解释:第一步,立即撤销续签函。如果还没交给银行,赶紧发函声明‘续签无效’;如果已经交了,向法院申请确认‘续签行为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143条‘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清算组被银行欺骗签署)。第二步,向所有债权人披露。在债权人会议上说明情况,让其他债权人监督,防止银行偷偷把续签债权纳入清偿范围。第三步,税务申报要‘备注清楚’。续签产生的利息,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债务’,税务上要做纳税调减,别因此产生税务风险。

他叹了口气:影响肯定是有的。我见过一个案子,企业签了续签函后,其他债权人直接不配合清算,导致清算程序拖了18个月,清算成本增加了300多万。所以啊,财税决策一定要‘快准狠’,犹豫一分钟,可能麻烦就多十分。

【争议性问题】有观点认为,清算期续签是银企双方的自愿行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就应该允许。您怎么看?

这个问题让李明愣了一下,他靠在椅背上,望向窗外的高楼,沉默了足足半分钟。自愿?清算企业的‘自愿’,有多少是‘真自愿’?他突然反问,企业都进清算了,账上没钱了,银行说‘你签个函,我给你展期三个月’,企业敢不签吗?这哪是‘自愿’,这是‘胁迫’啊!

他拿起桌上的案例卷宗,翻到某一页:去年有个服装企业,老板被银行逼着签续签函,不签就马上起诉。老板没办法签了,结果三个月后企业还是破产了,银行拿着续签函主张‘优先受偿’,其他工人工资都发不出来。后来我们查银行流水发现,银行在续签期间,偷偷把企业的抵押物评估价压低了30%——这哪是‘自愿’,这是‘趁火打劫’!

他放下卷宗,语气坚定:法律保护的是‘公平清偿’,不是‘银企默契’。就算续签真的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这种操作也会破坏清算程序的‘公信力’。你想啊,如果每个银行都搞‘清算期续签’,那谁还愿意‘公平申报债权’?清算制度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尾声】给行业新人的建议

采访接近尾声,李明合上笔记本,眼神温和了许多。咱们这行,经验是练出来的,但底线不能丢。他对着镜头,像是对坐在对面的年轻同事说,遇到拿不准的,多翻翻《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多跟法务同事聊聊,别怕‘麻烦’银行——麻烦他们,就是保护企业,保护你自己。

他指了指笔记本上的便签:财税无小事,根儿上要找对。这个‘根儿’,就是法律、是公平、是企业的长远利益。新人刚入行,可能会被‘人情’‘关系’裹挟,但记住:你签下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关系到几百个家庭的饭碗,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秩序。这担子,不轻啊。

阳光渐渐西斜,李明的身影在窗前拉得很长。采访结束时,他笑着说:下次来,我给你们讲讲那个‘跟银行斗了三个月’的案子,更有意思。——这或许就是一位老财税人的执着:在清算的雷区里,既要拆掉,也要为后人点亮一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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