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上海外资企业合同解除,市场监管局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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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上海市某商务区会议室的长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桌上整齐摆放着矿泉水和笔记本。访谈者小杨(财经媒体记者)正与三位访谈对象低声寒暄:头发花白的陈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劳动法专家)、干练的林薇(某德资企业中国区HR总监)、穿着休闲工装的王师傅(某日资汽车零部件厂前员工,因合同解除引发劳动仲裁)。

一、开场:外资企业解除合同的特殊性在哪里?

小杨(清了清嗓子):各位老师好,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上海外资企业合同解除时,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首先想请教陈教授,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合同解除上,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陈教授(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缓):这个问题问到了根上。表面看,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解除合同都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框架——比如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三大类。但外资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双重合规:既要遵守中国法律,又要对接总公司的全球合规体系。比如很多欧美企业有全球员工手册,但中国法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定和欧美可能不同,这就需要本地化调整。

林薇(笑着插话):陈教授说得对!我们德国总部之前有个规定,员工连续3次迟到可解除合同,但到了中国,劳动仲裁委认为这过于严苛,企业得证明制度已公示且合理。去年我们上海工厂有个案例,员工半年迟到12次,每次都有医院证明,最后仲裁还是判定企业违法解除——这就是水土不服啊。

小杨(追问):那市场监管部门在这里面扮演什么角色?我印象中劳动监察属于人社部门,市场监管局主要管什么?

陈教授(微微点头):很多人会混淆。简单说,人社部门管劳动关系本身——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补偿金是否足额等;市场监管局则管合同行为本身是否合规,比如外资企业的解除协议是否涉及格式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在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合同法》的行为。特别是外资企业如果涉及跨境服务贸易、技术转让等合同,市场监管局的监管会更复杂。

二、实操难点:HR眼中的合规雷区

小杨(转向林薇):林总监您在一线,外资企业解除合最容易踩的市场监管雷区是什么?能举个具体例子吗?

林薇(身体前倾,拿起笔在纸上画了画):最常见的是解除协议的条款风险。比如去年我们想和一名员工协商解除,协议里写了员工自愿放弃追究公司任何责任,结果员工反手就把我们告到市场监管局,说这条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后来市场监管局介入,要求我们删掉这条,还做了调解。

小杨(惊讶):这种协议不是双方自愿签的吗?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林薇(叹了口气):关键在是否提供选择权。外资企业往往用总公司模板,员工不签就拿不到补偿,表面自愿实际被迫。市场监管局会审查企业是否给了员工协商修改的空间——比如我们后来学乖了,协议里会写双方可就条款进行协商,并保留修改痕迹。

陈教授(补充):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很多外资企业直接把总部的制度翻译过来就执行,没走民主程序。去年上海有家日资企业,因为《员工手册》里末位淘汰制未经民主讨论,解除员工合同时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制度不合法,连带解除协议也无效了。

王师傅(一直没说话,突然开口):我们当时厂里就是这么干的!老板说日本总部就是这么规定的,谁敢提意见?后来被裁员,想告公司,律师说我们厂里的《员工手册》根本没给员工讨论过,连签字都没有——这算不算制度不合法?

林薇(点头):王师傅这个案例很典型。我们HR现在做制度修订,第一步就是开职工代表大会,还要全程录像留存证据——市场监管局检查时,第一就要看这些程序合规的材料。

三、劳动者视角:被解雇时,如何用市场监管规则维权?

小杨(转向王师傅):王师傅,您当时和公司解除合同的过程是怎样的?有没有觉得哪里不符合规定?后来是怎么维权的?

王师傅(搓了搓手,声音有点低):我在日资厂干了8年,去年突然说业务调整,让我们50个人一起走。补偿金按N+1给,但协议里写了解除原因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员工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我当时觉得不对劲,但工友们都说签了吧,不然一分钱没有。

小杨:您后来为什么没签?

王师傅:我儿子是学法律的,他说‘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得有证据,比如公司搬迁、停产,你们厂就是订单少了,这不算!他帮我查了市场监管局官网,说可以举报合同欺诈。后来我们几个人联名举报,市场监管局来查,发现公司根本没提供订单减少的财务报表,最后逼着公司把补偿金从N+1提到了2N。

陈教授(点头):王师傅维权用到了两个关键点:一是解除理由的举证责任,企业主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必须提供证据(如政府文件、审计报告等);二是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法》第40条,认定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林薇(苦笑):其实我们也不想这样。但总公司只看成本,HR夹在中间难做。去年有个员工,绩效连续三个月不达标,我们按制度解除,结果员工举报绩效评估标准不透明。市场监管局来查,要求我们提供评估流程记录——幸好我们每次评估都有员工签字、有数据支撑,不然又得麻烦。

四、监管重点:市场监管局最关注什么?

小杨:综合两位的分享,陈教授,您觉得市场监管局在监管外资企业合同解除时,最核心的关注点是什么?

陈教授(手指轻轻敲桌子):我总结为三个合法:解除理由合法、解除程序合法、合同内容合法。理由合法,就是不能随意找借口,比如怀孕工会成员这些受保护的员工,不能随便解除;程序合法,就是通知工会提前30天经济性裁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这些步骤不能少;内容合法,就是解除协议里的补偿标准、条款效力要符合中国法律,不能搞土政策。

小杨:有没有什么外资企业容易忽略,但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的细节?

林薇(抢答):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很多外资企业习惯发邮件,但市场监管局认为邮件送达需要对方确认,如果员工不签收,企业最好用EMS寄送并保留底单。去年我们有个案例,员工拒收解除通知,企业直接把协议放他办公桌上,结果市场监管局认定送达无效,解除程序不合法。

王师傅(插话):我们当时厂里就是贴了个通知在公告栏,说谁不来上班就算自动离职。后来市场监管局说,这种公告送达只有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用,我们有员工住宿舍,怎么能算下落不明?

五、平衡之道:合规与效率如何兼顾?

小杨:外资企业既要遵守中国法律,又要满足全球效率需求,您觉得两者怎么平衡?

林薇(眼神认真):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本土化合规团队。上海工厂的HR必须懂中国劳动法,还要和总公司法务部对接,把中国的红线提前告诉总部。比如经济性裁员,中国要求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德国总部希望快速决策,我们就得提前3个月启动,先做职工沟通,再报备人社部门,最后才谈解除——虽然慢,但能避免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陈教授:补充一点,外资企业要学会合规前置。很多企业出问题都是事后补救,其实可以在制度制定阶段就邀请市场监管部门或律师做合规审查。比如解除协议的模板,最好让法务逐条对照《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检查,别等员工举报了才整改。

王师傅(小声说):要是企业真不守法,我们劳动者除了找市场监管局,还有别的办法吗?

林薇(温和地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起诉。仲裁时,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调查询问笔录》就是重要证据。如果企业有拖欠补偿金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人社部门进行信用惩戒,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它的招投标、贷款——这对企业来说才是真疼。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结束时,夕阳已染红窗棂。陈教授的严谨、林薇的务实、王师傅的坦诚,让外资企业合同解除合规这个看似专业的话题,变得鲜活而具体。

作为访谈者,我最大的感受是:合规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保护伞。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企业而言,合规是降低风险的安全阀;对劳动者而言,了解规则是维护权益的武器。上海作为外资企业聚集地,只有在监管有力度企业有温度劳动者有底气的三方平衡中,才能让劳动关系行稳致远。

正如林薇最后说的:外资企业来中国,不是‘复制’总部的模式,而是‘融入’中国的规则。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中国市场的尊重。而这,或许正是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最生动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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