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纠纷的执行期限,到底该找谁算账?
干了20年财税,见过企业注销的各种烂摊子,但最让我头疼的,莫过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的纠纷——尤其是调解结果出来了,执行期限却扯不清,原企业都没了,这账到底找谁算?这事儿在中小企业里太常见了:很多老板觉得注销就是关门大吉,把知识产权这隐形资产当垃圾扔了,结果合同没解约、备案没注销,被许可方拿着调解书来要钱,或者许可方发现对方没付钱想追讨,才发现企业主体都没了,执行期限一拖再拖,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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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大伙儿捋个背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搞的登记公示,简单说就是你把专利、商标、著作权许可给别人用,得去备案,不然没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签了合同嫌麻烦不备案,或者备案后企业注销了,忘了去办备案注销,这就埋下了雷。等纠纷来了,调解结果写明XX公司需在3个月内支付许可费,可公司注销了,3个月的执行期限从哪天算?由谁执行?这事儿扯起来,没半年下不来。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A公司(许可方)跟B公司(被许可方)签了个专利许可合同,A公司把一项环保技术许可给B公司用,约定许可费每年100万,备案后B公司先付50万,剩下年底付。结果第一年年底,B公司说技术效果没达到,拒付剩余50万,A公司起诉,法院调解后约定:B公司分3个月付清50万,逾期按LPR计息。可调解书刚生效1个月,A公司突然注销了——老板觉得技术不值钱了,注销省事。这下B公司不干了,拿着调解书说:A公司都没了,执行主体不存在,这50万不用给了吧?更麻烦的是,A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压根没处理这个备案许可合同,专利也没办转让,相当于人没了,债还在。这执行期限到底从调解书生效算,还是从A公司注销算?B公司认为应该从注销算,因为A公司都没了,义务自然消失;A公司的股东则认为,调解书生效时A公司还在,3个月执行期没过,股东得在清算责任范围内赔。最后这案子拖了快两年,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定:清算组未在清算期限内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导致调解结果无法执行,股东得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期限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你说这折腾的,要是A公司注销前把备案注销了,或者清算组主动处理这个纠纷,能至于此吗?
法律不是橡皮泥,企业注销后调解结果的执行期限,得看这3点
可能有人会说:调解是双方自愿的,企业注销了,调解结果是不是就作废了?这话可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注销不能直接让它消失。但执行期限争议,确实是个麻烦事,我琢磨着,至少得搞清楚这3个问题:
第一,企业注销时,调解结果是否已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调解书生效后,企业注销前,对方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那执行期限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申请执行的期间是2年,从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这时候企业注销,法院会变更执行主体,比如由清算组或股东在清算责任范围内继续执行。但关键是,很多企业注销时,调解结果刚出来,对方还没申请执行,这就尴尬了——比如我刚才说的A公司案例,调解书生效1个月就注销了,B公司还没来得及申请执行,这时候执行期限怎么算?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认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如果清算组没在清算期限内(通常是6个月)处理,视为放弃,但债权人(B公司)仍可要求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期限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不过这事儿没绝对标准,我见过有的法官认为,既然调解书没履行期限,企业注销后执行期限就中止,等确定了执行主体再继续;也有的法官认为,企业注销导致义务主体消灭,调解结果自动解除——这得看具体案情和法官的自由心证,反正企业注销前把尾巴处理干净,最省心。
第二,调解协议有没有明确约定企业注销后的履行主体? 很多企业签调解协议时,压根没想到会注销,所以协议里只写XX公司履行义务,没提若公司注销,由谁履行。这就留下了巨大的争议空间。我处理过另一个案子,C公司(被许可方)跟D公司(许可方)签了个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D公司提供技术支持,C公司支付许可费。后来D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清算组没告诉C公司。等C公司按约定第3年要求技术支持时,D公司原股东拒绝,说公司注销了,义务没了,C公司拿着调解书起诉,要求股东履行。法院最后判了:因为调解协议没约定企业注销后的履行主体,且D公司注销时未通知C公司,导致C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股东应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继续履行,执行期限从C公司知道D公司注销之日起算。所以啊,签调解协议时,一定要加一句若一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注销,由其清算组/股东在清算责任范围内继续履行,这能少很多麻烦。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持续性义务,执行期限怎么算? 有些知识产权许可是长期的,比如专利许可10年,商标许可5年,调解结果可能约定许可方需在许可期内持续提供技术支持。这时候企业注销了,执行期限不是简单的3个月6个月,而是持续到许可期届满。比如E公司(许可方)注销后,被许可方F公司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支持,E公司股东拒绝,说执行期限早过了。法院会认为,持续性义务在注销后由清算组或股东继续履行至义务届满,除非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企业注销后义务终止。对于持续性义务,企业注销前一定要评估清楚:是继续履行,还是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别注销了留个无底洞给别人钻。
财税老司机的真心话:企业注销前,把这3步做了,能避开90%的坑
说实话,企业注销时,老板们最关心的是税务清算、债务清偿,觉得知识产权不值钱或者麻烦,直接忽略。但在我20年经验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纠纷,往往是企业注销后最贵的账——轻则赔钱,重则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我给大伙儿掏心窝子建议,注销前把这3步做了,能避开90%的坑:
第一步,全面梳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该注销的注销。别以为备案了就万事大吉,企业注销前,所有备案的许可合同都得去办备案注销,不然知识产权局还以为你公司存续,别人拿着备案合同找你要钱,你说不清。如果是被许可方,也得确认许可方有没有注销备案,避免对方注销后,你还以为合同有效。我见过一个老板,注销时忘了注销商标许可备案,结果被许可方拿着备案合同继续用商标,还卖了100万,等发现时钱都花了,只能赔钱。
第二步,调解协议一定要写企业注销后的履行主体和期限。前面说了,这是争议最大的地方。签调解协议时,哪怕觉得公司肯定不注销,也得加上若一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注销,由其清算组/股东在清算责任范围内继续履行,执行期限自注销之日起算或者自清算组通知之日起算。别嫌麻烦,这几十个字,能让你少打几年官司。
第三步,清算组别当甩手掌柜,主动通知合同相对方。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相对方,其实就是债权人的一种,清算组得在清算期限内书面通知他们:公司要注销了,你们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没有主张?要不要申报债权?不通知,出了问题清算组得赔,股东也得跟着赔。我见过一个清算组,觉得合同没到期,通知了也没用,就没通知,结果被许可方拿着调解书要求支付剩余许可费,法院判清算组全赔,股东气得直跳脚——你说这怨谁?
上海加喜财税: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后知识产权可能一地鸡毛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经常看到企业因为财务凭证不完整,导致注销时知识产权处置出现漏洞,比如许可合同未备案、转让价格不公允、技术支持成本无凭证等,最终引发纠纷。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企业注销时,会特别梳理知识产权的权属、许可状态,协助完善财务凭证,确保清算合规,避免因小失大,让企业干净退出市场。毕竟,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处置不当,留下的麻烦可能比有形资产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