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这事儿在咱们特许经营领域太常见了——一个老牌品牌为了扩张或融资,把业务拆分成几家新公司,原公司随后注销。结果呢?几年后,加盟商拿着当年的合同找上门,说你们没履行培训义务你们提供的设备有问题,可新公司一推六二五:那是原公司的事,我们没签过这合同。原公司早注销了,这官司到底该告谁?诉讼时效又从哪天开始算?我从业15年,处理过不下20起这样的案子,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其中的门道。<

公司分立注销,如何处理原主体特许经营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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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18年,我接了个案子,当事人是做牛肉面加盟的李老板。他在2015年跟老张餐饮签了加盟合同,交了30万加盟费,结果原公司承诺的全国统一培训一直没落地,后来老张餐饮分立成了老张餐饮管理和张记供应链,原公司注销了。李老板2018年想维权,找了老张餐饮管理,对方说培训是供应链公司负责;找张记供应链,又说合同是管理公司签的,我们只管供货。两家新公司互相踢皮球,李老板急得团团转,更麻烦的是,他2015年签完合同就没再联系过原公司,眼看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

我当时怎么处理的呢?第一步,先去工商局调档案。查到老张餐饮分立时签了《分立协议》,里面写得很模糊:原公司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按业务类型分担,具体另行协商。这可不行,另行协商等于没写啊。接着查原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发现清算组只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比如供应商),没通知加盟商——这就有突破口了!根据《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李老板作为加盟商,显然是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没通知他,导致他不知道原公司要注销,更不知道该主张权利。

最后我帮李老板把老张餐饮管理和张记供应链一起告了,法院判决: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从李老板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即2018年找两家公司维权被拒时)起算,没过时效。这个案子让我明白,处理分立注销后的纠纷,第一步永远是找对人——别被新公司的甩锅忽悠了,法律上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务是连坐的,除非分立时债权人明确同意只由某一家承担。

时效的倒计时:从知道权利受损那天起,还是从找不到人那天算?

说到诉讼时效,很多人有个误区:合同签了3年,我就得在3年内起诉,不然就过期了。其实不然,尤其是在公司分立注销的情况下,时效起算点往往没那么简单。我2020年还处理过一个小面包烘焙的案子,特别能说明问题。

王女士2019年加盟了小面包烘焙,交了25万加盟费,合同约定公司提供中央厨房配送的半成品。结果2020年,小面包烘焙分立成了A品牌运营和B食品加工,原公司注销。王女士发现,B公司配送的半成品经常缺斤少两,品质也不稳定,她多次在A公司的加盟商群里反映,A客服每次都说会反馈给B公司,但问题一直没解决。直到2022年底,王女士想退加盟费,A公司说你找B公司,B公司说原公司注销了,我们只负责生产,不负责退费。王女士一查,2019年签的合同,到2022年刚好3年,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我当时就问她:你2020年发现半成品有问题时,有没有跟A或B公司提过‘你们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王女士说提过,但都是在群里说的,没书面证据。这可麻烦了——口头主张很难证明时效中断。后来我们翻出了A公司的客服聊天记录,2020年3月,王女士明确说你们配送的面包发霉了,这属于违约,我要你们赔偿损失,客服回复已记录,会尽快处理。这个记录就成了关键!法院认定,2020年3月王女士向A公司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时效从此时重新计算,到2022年起诉时,根本没过3年。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诉讼时效不是死的,它可能因为权利人的主张、义务人的承认而中断、重新计算。尤其是特许经营纠纷,加盟商往往处于信息弱势,他们可能不知道原公司注销了,也不知道该找谁主张权利。这时候,律师要帮客户梳理权利主张的证据链——哪怕是微信聊天、电话录音,只要能证明我找过对方,我说过你们违约,就能保住时效。反过来,如果企业分立注销后,新公司对加盟商的投诉打太极不正面回应,反而可能构成默示承认,导致时效一直不届满。

死胡同还是活路?注销程序瑕疵对时效的影响

有时候,公司分立注销后的纠纷看似走进了死胡同——原公司注销了,新公司互相推诿,权利人也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机。但别急,注销程序的小毛病,可能就是打开活路的钥匙。2019年我处理的童趣玩具案子,就是典型。

赵先生2018年加盟了童趣玩具,交了20万加盟费,合同约定公司提供玩具设计和品牌授权。2019年,童趣玩具分立成了童趣教育和童趣玩具制造,原公司注销。赵先生后来发现,童趣教育用的根本不是原公司的设计,而是盗版的,他2023年想维权,找了童趣教育,对方说原公司注销了,我们不管;找了童趣玩具制造,又说设计是教育公司负责。更麻烦的是,赵先生2023年才想起维权,距离2018年签合同已经5年了,远超3年诉讼时效。

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原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到底通知没通知赵先生?我们去工商局调了注销档案,发现清算报告里只写了已在报纸上公告,但没提供已知债权人通知记录。赵先生作为加盟商,显然是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根本没通知他!这下就有戏了。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公司法》第185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赵先生虽然没在3年内起诉原公司,但因为清算组没通知他,导致他不知道原公司要注销、不知道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该从他知道注销程序违法时起算。

最后我们帮赵先生起诉了原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比如股东、清算组负责人),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赵先生诉讼时效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先生最终拿回了20万加盟费。这个案子让我意识到,企业分立注销时,千万别小看通知债权人这个程序——哪怕只是少通知了一个加盟商,都可能让企业或清算组成员背上赔偿责任。对权利人来说,如果发现原公司注销时没通知自己,不妨查查清算程序,这可能是救命稻草。

给加盟商和企业的避坑指南:在时效内做对这3件事

聊了这么多案例,其实核心就三点:找对人、算准时效、留好证据。不管是加盟商还是企业,都能从这些案子中学到点东西。

对加盟商来说,第一,签了合同别躺平。就算公司分立注销了,新公司也得对原债务负责,别被找原公司忽悠了。第二,发现问题及时主张。别觉得算了,麻烦,哪怕在群里发一句你们违约了,我要维权,都可能构成时效中断。第三,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哪怕是客服的敷衍回复,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对企业来说,分立时一定要把债务承担写清楚。别学老张餐饮那样写另行协商,最好明确原公司对加盟商的债务由A公司承担或由AB公司连带承担,避免后续扯皮。注销时,千万别漏了通知已知债权人——哪怕只是一个加盟商,没通知就可能惹上官司。清算组成员也要留个心眼,别随便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得确认通知和公告程序都合规了才行。

说实话,这行干了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因为分立注销闹上法庭的案子。有时候我在想,企业分立注销是为了轻装上阵,但如果把风险都甩给加盟商,最后只会两败俱伤——加盟商维权无门,企业声誉受损,整个特许经营生态也会越来越差。法律条文是死的,但商业实践是活的。当特许经营体系在分立注销中肢解,法律的天平该向信息不对称的加盟商倾斜,还是尊重企业意思自治?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行业生态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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