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招商十年,我见过太多企业死不瞑目——注销时分支机构的烂账怎么破?
在临港做招商的这些年,我见过太多企业从注册时的意气风发,到注销时的狼狈不堪。说实话,咱们临港作为上海重点发展的政策洼地,每年新注册的企业数以万计,但同样,每年也有不少企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注销。而最让我头疼的,不是税务清盘的麻烦,也不是资产清算的扯皮,而是很多企业在注销时,根本没把分支机构这颗定时当回事——结果呢?总公司注销了,分支机构的旧账(比如不正当竞争处罚)却找上门来,让原股东、甚至招商顾问都跟着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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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以一个在临港摸爬滚打十年的招商老兵的身份,跟大家掏心窝子聊聊:上海公司注销时,到底该怎么处理分支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处罚依据?这可不是走过场的小事,处理不好,轻则罚款滞纳金,重则股东被限高,甚至影响整个招商团队的信誉。
法律条文是骨架,实操落地才是血肉——先搞清楚谁担责
先说个扎心的现实: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总公司注销了,分支机构就跟着没了,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问题就微妙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分支机构时,到底该罚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还是两者都罚?
我2019年遇到过一个案子,临港某科技公司A要注销,旗下有个分公司B在浦东张江做医疗器械代理。A公司觉得反正总公司注销了,分公司营业执照也跟着吊销,万事大吉,结果B分公司之前因为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治愈率99%,实际临床数据不足30%)被浦东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罚款50万一直没交。A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压根没提这事,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把A公司的原股东告了,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我作为招商顾问,跟着企业老板去市场监管总局沟通,人家甩来一句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应当对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为共同违法行为。分公司总公司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同一民事主体,但行政处罚时,可以单独处罚分公司,也可以合并处罚总公司——关键是看谁实施了违法行为。但问题是,如果总公司注销了,分公司也跟着注销,处罚依据找谁?
我当时就犯嘀咕:难道分支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处罚,真的会变成无头案?后来请教了法律顾问才明白,这里有个关键点: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必须通知已知债权人,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债权人,如果未被通知,导致其权利无法主张,那么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注销前没把分支机构的旧罚单算清楚,股东就得自己掏钱交罚款+滞纳金。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启动公司注销前,必须全面排查所有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记录。别以为分支机构没被罚就万事大吉,有些处罚是先调查后决定,可能你注销时调查刚启动,等你注销完了,处罚决定书就来了——这时候哭都来不及。
临港招商的坑:注销时总爱忽略的分支尾巴
在临港做招商,我们常说招商要‘保姆式’,服务要‘全生命周期’,但很多企业注销时,还是会把分支机构当成甩不掉的尾巴。我举两个印象最深的案例,都是临港本地企业,教训惨痛。
第一个案例:假注销、真跑路,分公司成了背锅侠
2021年,临港某跨境电商C公司要注销,总部在临港新城,分公司在奉贤做仓储物流。C公司老板觉得跨境电商水太深,注销干净点好,于是清算时故意隐瞒了分公司的存在——没申报分公司资产,也没告知分公司员工解散。结果分公司之前因为炒信(虚构交易量提升排名)被奉贤市场监管局罚款30万,一直没交。C公司注销后,市场监管局找不到总公司,直接把分公司负责人(其实是C公司的原股东之一)列为被执行人,还上了失信名单。
当时这个股东找到我,哭诉我只是分公司负责人,怎么总公司注销了要我担责?我看了下处罚决定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分公司作为违法实施主体,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而《行政处罚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说白了,总公司的注销,不影响对分支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追责。这个股东后来花了20万请律师和解,才把事情解决,但老赖的名声已经传出去了,在临港商圈都抬不起头。
第二个案例:清算组‘装糊涂’,分支机构处罚成糊涂账
2023年,临港某餐饮连锁D公司要注销,旗下有5家分公司(分布在临港、浦东、闵行)。D公司的清算组是外包的财务公司,他们只核对了总公司的税务和资产,压根没去查分公司的合规记录。结果注销后3个月,闵行分公司因为商业贿赂(给超市采购回扣换取排面)被处罚25万,市场监管局直接联系D公司原股东,要求在未分配利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次我跟着企业法务去沟通,市场监管的同志一句话点醒我们:你们注销时,清算报告里写了‘所有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吗?我们翻出清算报告,果然写了——但其实是假话,因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没注销,只是停止经营。法律顾问当场指出,清算报告内容虚假,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清算组成员(股东、财务公司)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股东赔了15万,财务公司也赔了10万,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说实话,这两个案例在临港不是个例。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觉得分支机构规模小,没事,要么觉得注销了就一了百了,完全没意识到:分支机构的不正当竞争旧账,就像埋在地下的雷,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炸,但炸了一定让你头大。
从救火队员到防火顾问:我的三条经验之谈
做了十年临港招商,我早就从只管注册不管注销的拉新专员,变成了从注册到注销全流程兜底的防火顾问。针对分支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处罚问题,我总结出三条保命经验,今天毫无保留分享给大家:
第一条:注销前,给所有分支机构做合规体检
别等注销了才想起分支机构,启动注销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拿着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状态,然后逐个打电话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问一句:XX分公司,目前有没有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我一般建议企业,宁可多花点钱请专业律师做合规尽调,也别自己瞎猜。去年临港某生物科技公司E要注销,我推荐他们找了家律所做尽调,结果发现分公司在苏州有个虚假宣传的处罚刚下达,还没交罚款。幸亏发现得早,清算组先把50万罚款交了,才顺利注销。老板后来跟我说:老王,你这钱花得值,不然我们注销完了,这罚款得股东自己掏,还得分摊!
第二条:清算时,把分支机构的处罚责任写进清算方案
很多企业的清算方案里,只写总公司资产处置员工安置税务清缴,根本没提分支机构。这是大忌!正确的做法是:在清算方案里单独列一章分支机构未结法律责任处理,明确列出所有分支机构的未结处罚案件,包括处罚金额、缴纳期限、责任人,以及由谁负责缴纳(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还有资产,就拿分公司资产交罚款;如果分公司没资产,就得从总公司资产里预留。去年临港某制造企业F要注销,旗下有个分公司在嘉兴,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被处罚80万。清算组在清算方案里明确:分公司无资产,由总公司资产中预留80万用于缴纳罚款,然后提前把钱交到嘉兴市场监管局。结果F公司注销后,市场监管部门没再来找麻烦,股东们也松了口气。
第三条:注销后,别甩包袱,该沟通就沟通
有些企业老板觉得注销了就是‘死透了’,谁也找不到我,其实大错特错。如果分支机构真的有未结处罚,建议在总公司注销后,主动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协商分期缴纳或者减免滞纳金。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企业注销后,分支机构的罚款拖了5年,滞纳金从10万变成了50万,最后股东房子都被拍卖了。
说实话,在临港做招商,我们最怕企业短视。临港现在强调全生命周期服务,从注册到注销,每个环节都得合规。尤其是分支机构,它不是总公司的附属品,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延伸。处理不好分支机构的处罚问题,不仅企业死不瞑目,我们招商顾问也得跟着背锅——毕竟,我们是企业在临港的第一责任人。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在临港,我们常说招商是引凤,安商是筑巢,但很多时候,留凤比引凤更重要。企业注销,看似是终点,但其实也是合规生态的试金石——如果一个企业在注销时,连分支机构的烂账都敢甩,那它在经营期间,会不会为了短期利益,做出更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过来想,如果我们能在企业注销时,帮他们把分支机构的处罚依据处理得清清楚楚,是不是也能倒逼企业在经营期间,更注重合规?毕竟,谁也不想死得不明不白,对吧?
最后想问问各位同行:在企业注销的全流程中,你们有没有遇到过更棘手的分支机构处罚问题?又是怎么解决的?欢迎在评论区交流,咱们一起把临港的合规生态建得更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