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份《XX制造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股东群里关于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的争论还在弹窗闪烁。股东A发来60秒语音,带着哭腔:我们投了五年的子公司,现在卖了300万,凭什么要先还债?当初说好了赚了钱按股比分红!股东B紧接着甩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截图:清算顺序清清楚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然后是职工工资、税款,最后才是股东。你们想插队?窗外的雨声和键盘敲击声混在一起,我突然觉得,清算这两个字,远比法律条文复杂——它像一面棱镜,照出了僵尸企业退出时,法律规则、商业与人望的交错与撕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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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僵尸遇上投资:一个被忽略的矛盾体
XX制造是我去年接手的一个清算项目。这家做机械配件的企业,2018年起因产能过剩、资金链断裂,成了典型的僵尸企业——账面资产5000万,负债8000万,厂房设备陈旧,唯一亮眼的是2016年以1000万参股的某科技公司,占股10%。科技公司近年发展不错,去年底被上市公司收购,XX制造持有的10%股权作价3000万,扣除当初的1000万成本,账面浮盈2000万。
这本该是清算的亮点,却成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普通债权人炸了锅:公司欠我们2000万工资款,现在股权卖了3000万,为什么不先还我们?股东们却集体沉默——原来,XX制造的股东结构里,大股东占股60%,是实际控制人;小股东占股40%,多为当初跟着打拼的老员工。大股东私下透露,他们想用这3000万保住核心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把厂房低价卖给另一家公司,留得青山在;小股东则眼巴巴等着这2000万浮盈回血,毕竟他们有的已经三年没分过红,有的甚至当初是借钱入股的。
清算组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问题是:这3000万股权处置款,是公司财产还是投资收益?它该先被纳入剩余财产分配,还是需要先扣除投资成本?更麻烦的是,科技公司收购时约定,3000万款项分三期支付,首期1000万已到账,后两期明年才能到——这未完全实现的收益,又该如何分配?
我曾一度认为,这不过是程序问题。法律条文摆在那里,清算顺序清晰明了:先偿债,再分配。就像做数学题,把资产、负债、权益列出来,按公式算就行。但当我翻开XX制造的账本,才发现自己太天真了。那笔1000万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1000万,但公司2018年起就没计提过减值准备——明明科技公司那时已经陷入研发停滞,财务报表却还显示良好预期。而大股东2020年曾通过关联交易,以800万的价格把一台原值1200万的设备卖给自己的亲戚公司,资产缩水的痕迹明显。更讽刺的是,小股东们手里拿着的《股东协议》,上面写着公司对外投资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应优先向股东分配,与《公司法》直接冲突。
那一刻,我突然意识到:僵尸企业的清算,从来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它更像在一片迷雾中找路,法律是地图,但地图上标注的安全区,可能藏着陷阱;而那些看似违规的小路,或许是唯一能通向公平的路径。
二、传统做法的舒适陷阱:当程序正义掩盖实质不公
在财税行业干了十年,我见过太多僵尸企业清算的标准流程。清算组进场——审计资产——确认债权——按法定顺序分配——注销登记。每一步都合规,每一步都高效,但每次看到股东们在分配协议上签字时的怨气,债权人拿到30%偿债比例时的无奈,我都会想:这种合规的清算,真的公平吗?
传统做法的核心,是形式优先。比如对外投资收益的处理,清算组通常会把股权处置款全额计入公司财产,然后按《破产法》顺序分配。但这里面有三个被忽略的细节:
第一,投资收益的性质认定。股权处置款到底是投资收回还是投资收益?如果是前者,它本质上是股东原始出资的返还,应优先于未分配利润分配;如果是后者,才属于剩余财产。但实践中,很多清算组直接把处置款打包算作剩余财产,导致原始出资比例高的大股东占便宜,而期待收益的小股东吃亏。就像XX制造,大股东出资600万,小股东400万,若按剩余财产分配,大股东拿1800万,小股东1200万;但若扣除1000万原始成本,按净收益2000万分配,大股东得1200万,小股东800万——后者显然更符合投资回报的初衷。
第二,资产评估的走过场。僵尸企业的对外投资,往往因为长期未关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脱节。但很多清算组为了省事,直接采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或者找关系好的评估机构象征性评估。我见过某清算项目,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持有某初创公司20%股权,账面价值500万,评估机构直接按初创企业潜力给了2000万估值,结果被收购方发现后,以评估虚高为由压价到800万,中间的1200万泡沫,让清算组和股东陷入无休止的扯皮。
第三,税务处理的一刀切。对外投资收益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但传统清算中,税务处理常常被简化。比如,股权处置收益是否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但实践中,很多清算组为了快速结案,直接用处置款分配,把税务包袱甩给股东——股东拿到钱后,才发现要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到手的300万,缩水到240万,矛盾瞬间激化。
我曾固执地认为,程序正义是清算的底线——如果连法定顺序都不遵守,那和分赃有什么区别?但XX制造的案例让我开始怀疑:当程序正义导致实质不公时,我们是否该在合规与合理之间寻找平衡?就像某位破产法学者在《清算中的利益平衡》里写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清算的终极目标,是让各方‘体面地结束’。如果程序让一方‘死不瞑目’,那这个程序本身就值得反思。
三、在矛盾中突围:我的动态平衡思考
经过反复推演和几次债权人会议的争吵,我逐渐意识到:僵尸企业的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动态平衡。这个平衡,需要穿透法律条文,看懂资产背后的商业逻辑,兼顾各方利益的合理预期。
第一步,是穿透式区分资产性质。对外投资收益不能简单打包处理,必须拆解为原始投资投资收益资本公积三部分。原始投资属于股东垫付的资金,在清算中应优先返还(以股权处置款为限);投资收益才是剩余财产的组成部分;资本公积则需根据来源(如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分别处理——属于股本溢价的,按股东比例返还;属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先补缴税款,再分配。在XX制造项目中,我们最终把3000万拆解为:1000万原始投资(按股东比例返还,大股东600万,小股东400万),2000万投资收益(按法定顺序分配,先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剩余1500万用于偿债,偿债后若有剩余再按股东比例分配)。这个方案虽然让大股东少拿了200万,但小股东也拿到了原始投资返还,债权人的偿债比例从30%提升到45%,怨气明显减少。
第二步,是市场化的资产评估。不能再让关系评估走过场,必须引入第三方机构,同时要求投资方提供尽调报告,交叉验证估值。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估值前提——僵尸企业的投资,往往因为主企业资不抵债,会被折价处置。比如XX制造的科技股权,我们最初按持续经营估值3000万,但考虑到主企业负债8000万,最终在收购协议中加入了对赌条款:若后两期款项未按时到账,需补足差额。这种估值+保障的机制,既避免了虚高估值的争议,也让股东和债权人都有了安全垫。
第三步,是预缴式的税务处理。与其让股东事后补税,不如在清算方案中提前预留税款。比如,投资收益先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预提,剩余资金再分配;股东收到分配后,若实际税负低于25%,可申请退税;若高于25%,则不再补缴。这种预提不补征的方式,虽然会让股东到手钱变少,但避免了先分后税的重复征税,也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风险。我曾在某清算项目中尝试过这个方法,股东们一开始很抵触,但当发现实际税负比预提的还低时,反而主动配合了。
这种动态平衡不是没有代价。它需要清算组投入更多时间——XX制造的清算周期,因此从预期的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它也需要各方妥协——大股东放弃了保核心资产的打算,小股东接受了原始投资返还优先的方案;它甚至需要突破一些传统认知——比如,我们允许债权人委员会参与估值监督,打破了清算组说了算的惯例。但看着最后各方在清算报告上签字时,虽然仍有不满,但少了剑拔张,我突然觉得:清算的意义,或许不是分出对错,而是找到共存。
四、未解的困惑:清算桌外的灰色地带
写到这里,XX制造的清算已经接近尾声,但我的思考却远未停止。有几个问题,像石头一样压在心里:
第一个问题,是恶意串通的防范。在XX制造项目中,曾有股东提出,把股权以低价卖给关联公司,先把钱拿到手,再慢慢分配。虽然我们通过引入债权人监督阻止了,但现实中,多少僵尸企业的投资处置,成了股东转移资产的工具?法律上虽然有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规定,但实践中往往举证难——你怎么证明低价是恶意的?而一旦资产被转移,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就成了空中楼阁。
第二个问题,是长期投资的时间价值。僵尸企业的对外投资,往往一拖就是三五年,股权处置款也可能分期支付。这中间的时间成本,由谁承担?比如XX制造的科技股权,3000万分三年支付,若按年化5%的利率计算,三年后资金的时间成本就是近500万。这笔钱,是算作投资收益的扣除项,还是由股东共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协商,但协商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的话语权。
第三个问题,是跨界清算的规则空白。随着僵尸企业处置的增多,对外投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复杂——不仅有股权、债权,还有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甚至NFT等另类投资。这些投资的估值逻辑、收益分配、税务处理,与传统资产完全不同。比如某僵尸企业持有的某私募基金LP份额,清算时基金净值跌破面值,但底层资产是元宇宙土地,估值是按成本价还是未来预期?《公司法》和《破产法》显然没有给出答案,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或许,这就是清算的魅力——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与现实的差距,也逼着我们不断思考:在规则之外,如何守护公平?在效率之上,如何保留温度?
尾声:清算,是结束,也是开始
凌晨四点,雨停了。我关上电脑,看着窗外泛起鱼肚白。XX制造的清算报告终于定稿,股东群里安静了下来——或许,他们都累了。但我知道,这场关于投资收益分配的争论,不会是最后一个。随着经济转型加速,僵尸企业的退出只会越来越多,而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的争议,也会像罗生门一样,不断上演。
但我不再焦虑。因为我逐渐意识到,清算不是算账,而是和解——与过去的和解,与他人的和解,与规则的和解。就像某位老法官说的:法律是骨架,商业是血肉,人性是灵魂。只有三者合一,清算才能真正‘落地’。
或许,这就是我作为财税人员,在深夜独处时最深的感悟:清算桌上的罗生门,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只有不断靠近合理的努力。而这份努力,终将让僵尸企业的退出,不再是一地鸡毛,而是凤凰涅槃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