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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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长条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本期《企业合规观察》聚焦企业注销后的遗留问题,特别邀请到三位嘉宾:
- 王振华: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企业破产与清算业务15年,擅长处理复杂权属纠纷;
- 李敏:某集团法务部负责人,曾参与3家子公司注销清算,实务经验丰富;
- 张建军:某科技公司创始人,2022年经历公司注销及土地权属纠纷,最终通过诉讼维权成功。
访谈围绕企业主体注销后,如何处理公司名下土地权属纠纷诉讼展开,从法律理论、实务操作到当事人经历,多角度解析这一痛点问题。
一、开场:从注销到纠纷,一步之遥?
访谈者:欢迎三位来到节目。首先想请教一个问题——企业正常注销后,土地作为重要资产,其权属纠纷是否常见?
王振华:(语速沉稳,略带学术腔)常见,且近年呈上升趋势。根据我们律所的数据,2020年这类纠纷占比约12%,2023年已升至23%。核心原因在于,企业注销时对土地等不动产的处理往往存在程序瑕疵——比如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或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股东或第三方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
李敏:(语速较快,用词务实)确实。我们去年注销一家子公司时,就遇到当地税务局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未完成,导致注销程序暂停。后来发现,根源是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中有一份测绘报告缺失——这种小细节在注销时很容易被忽略,但事后可能变成大纠纷。
张建军:(声音略带沙哑,透着疲惫)太常见了!我们公司注销时,原股东偷偷把土地转给了自己,等我们发现,公司主体已经没了,连起诉对象都找不到……(停顿)当时真是走投无路。
二、核心争议:土地权属到底归谁?
访谈者:既然常见,那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通常是什么?
王振华:(推了推眼镜)核心是物权归属与程序合法性的交叉。比如,土地是否已通过合法程序转移给股东或第三方?清算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这些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引发诉讼。
访谈者:能举个例子吗?比如,企业注销时,土地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股东主张实际出资时已约定土地归个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认定?
王振华:(微微前倾)这涉及到物权公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使股东有实际出资约定,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仍属公司。公司注销后,土地应作为清算财产,按《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分配,而非直接归股东个人——除非公司通过合法决议将土地作价抵债,并完成过户。
李敏:(插话)对,实务中最麻烦的是阴阳合同。比如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股东和第三方签了一份虚假买卖合同,把土地以低价卖给关联方,等公司注销后,真正的债权人发现土地已被转移,这时候既要主张合同无效,又要追究清算组的责任,程序特别复杂。
访谈者:那如果企业注销时,清算组根本没处理土地,导致土地悬置,权属状态不明,怎么办?
张建军:(急切地)这就是我们遇到的情况!公司注销后,土地证还在公司名下,但工商档案显示清算组已解散,国土局说找不到责任主体。后来律师告诉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起诉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没履行清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三、法律路径:注销后还能起诉吗?告谁?
访谈者:很多企业主会问:公司都注销了,我还怎么起诉?法律上是否有解决路径?
王振华:(语气肯定)有。关键在于确定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访谈者: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注销了,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也可能成为被告?那土地权属纠纷中,具体哪些人需要担责?
王振华:(掰着手指数)分几种情况:第一,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起诉清算组成员;第二,股东恶意处置土地,比如低价转让、为个人债务抵押,可起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第三,清算组未依法清理土地,导致土地灭失或贬值,可起诉清算组侵权。
李敏:(补充)实务中还有一个难点——执行异议之诉。比如我们有个案子,债权人胜诉后申请执行公司土地,但第三方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已通过合法买卖合同取得土地所有权。这时候需要先通过物权确认之诉明确权属,才能继续执行,耗时很长。
访谈者:张总,您当时是怎么确定起诉对象的?
张建军:(回忆)我们先是找了原清算组组长,他说土地已经评估过,没钱分配,就注销了。后来律师帮我们查工商档案,发现股东会决议里土地处置方案是空的——根本没评估!于是我们就起诉了全体股东,要求他们对未依法处置的土地承担连带责任。
访谈者:诉讼过程顺利吗?
张建军:(苦笑)不顺利。股东们说公司注销了,跟我们没关系,法院也让我们先证明土地价值。我们找了3家评估机构,花了一年多才出报告……(停顿)不过最后赢了,土地拍卖的钱优先还了我们的货款。
四、实务难点:证据、时效与幽灵主体
访谈者:从两位专业人士的角度,这类纠纷在实务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李敏:(叹气)证据!企业注销后,很多文件都找不到了。比如我们遇到一个案子,清算组说土地已抵押给银行,但找不到抵押合同;后来在档案馆翻了好几天,才找到当年的登记底册。还有债权人公告,很多企业只在报纸上发个小豆腐块,根本留不下证据,事后很难证明已通知。
王振华:(点头)还有诉讼时效。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等发现时可能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比如土地被股东侵占,可能等企业注销一年后才发现,这时候要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
访谈者:张总,您在诉讼中遇到过证据难题吗?
张建军:(声音提高)当然有!原股东把公司财务凭证都烧了,我们连土地当初多少钱买的都查不到。后来是找了当时合作的建筑公司,他们有施工合同,上面写了土地用途和面积,才间接证明了土地价值。(语气缓和)所以说,企业平时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不然注销后哭都来不及。
访谈者:那企业注销前,应该如何提前规避土地权属纠纷?
李敏:(快速列举)第一,土地权属必须清晰,没有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第二,清算组要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保留好报纸、快递回单;第三,土地处置方案要经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要完整归档;第四,注销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避免悬置。
王振华:(补充)还要注意清算责任的边界。清算组不是无限责任,但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清算组成员最好找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别图省钱随便找几个股东凑数。
五、当事人视角:从焦虑到释然,一场漫长的战斗
访谈者:张总,从发现土地被侵占到最终维权成功,整个过程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张建军:(沉默片刻)绝望,然后是愤怒。公司注销时,工商局说材料齐全就行,没人提醒我们土地要单独处理;等发现问题,连个说法的地方都没有。(语速加快)后来律师告诉我们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才决定硬着头皮打官司。
访谈者:这个过程对您个人或企业有什么影响?
张建军:影响太大了。原本以为注销就是结束,没想到是开始。为了打官司,我停掉了所有业务,专门跑法院、国土局,整整两年时间。(苦笑)不过也学到一点:做生意不能只看怎么开,更要看怎么关——规范注销,不是给别人留方便,是给自己留后路。
访谈者:如果用一句话给其他企业主提建议,您会说什么?
张建军:(坚定)别把注销当甩包袱,土地、债务、档案,一样都不能少——不然,包袱迟早会砸到自己头上。
六、规范注销,方能无讼
访谈者:感谢三位的真实分享。能否用一句话总结今天的核心观点?
王振华: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清算责任的起点——土地权属清晰、程序合法,才能避免死而不僵的纠纷。
李敏:注销前多花一天时间规范流程,就能为未来省下一个月的诉讼成本——预防永远比补救重要。
张建军:别让注销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否则法律会教你重新做人。
访谈者:确实,企业主体注销后,土地权属纠纷看似是身后事,实则关乎市场秩序的稳定与交易安全。无论是企业自身、清算组成员,还是监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注销程序的合规性,唯有规范二字,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注销之后无休止的权属之争。
(访谈结束,阳光已偏西,桌上的咖啡渐渐凉了,但三位嘉宾的观点仍在空气中回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