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我对着电脑屏幕上那份被第三次退回的《房屋租赁评估意见书》,窗外的写字楼早已熄了灯,只有键盘敲击声在空荡的办公室里回响。客户是一家经营五年的小型餐饮公司,因疫情决定注销,税务环节卡在了需补充租赁房产评估意见——理由是租赁负债可能影响清算所得。我握着鼠标,突然想起十年前刚入行时带教老师说的话:注销清算就像给企业办葬礼,每个环节都要'死得明白'。可此刻,我第一次怀疑,这份明白,是不是正在变成一种形式主义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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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理所当然的要求:从案例里长出的问号
事情要从三个月前说起。那天客户李总拿着一沓材料找到我,说公司要注销,让我帮忙走流程。材料很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还有18个月到期,月租金3万,押金两退一)……我以为最多两周就能办完,直到在税务局柜台前,工作人员指着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里的其他应付款-预付租金栏位,冷冷丢下一句:租赁合同要评估,不然怎么确认负债公允性?\
我愣住了。做财税这行十年,注销材料里要过桥税票、要完税证明、要清算报告,倒是第一次听说租赁合同必须评估。我试着解释:合同里租金写得很清楚,也有转账记录,负债金额是确定的。对方摆摆手:规定就是规定,没有评估报告,我们系统里过不了。\
为了推进流程,我只能找合作的评估机构。评估师看了租赁合同,皱着眉头问:这商铺在静安寺附近,周边同类租金每平米8块,你们合同里只写了6块,是不是偏低了?我解释:这是开业时谈的优惠价,房东是老客户,一直没涨。评估师摇头:不管什么原因,评估得按市场价来,不然报告没公信力。\
一周后,评估报告出来了:用市场比较法算出月租金应为7.5万,合同价3万属于公允价值严重偏离,建议清算组按7.5万确认负债。我拿着报告去找李总,他差点跳起来:我们签了五年合同,白纸黑字写3万,现在让我多认4.5万的负债?那公司岂不是要倒贴钱清算?\
更荒诞的是,当我拿着这份报告回税务局,工作人员又说了:评估方法不对,租赁负债应该用'收益法',按商铺未来收益折现,不是简单比市场价。评估师只好重新来过,又花了一周,报告变成月租金9万——理由是该商铺位置优越,有餐饮聚集效应,未来租金上涨空间大。李总看着报告,苦笑着说:这哪是评估,简直是抢钱。\
这件事像一根刺,扎在我心里。我开始翻资料、查案例,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企业注销,因为租赁合同没评估被卡半年;有的评估费花了上万,报告却换来一句重做;还有的评估机构直接告诉企业给钱就能出报告,价格你定。我忍不住问自己:公司注销时,这份房屋租赁评估意见,到底是在防范风险,还是在制造麻烦?
二、被忽视的法律依据:当惯例超越法理\
为了搞清楚租赁评估意见的法律依据,我连续三天泡在图书馆,翻遍了《公司法》《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还有上海本地关于注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说,清算组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租赁合同属于未了结业务,但没说必须评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但前提是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账簿混乱,而李总公司的账目清晰,租金支出都有合同和凭证支撑。
那评估意见到底从哪来的?我问了几个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他们私下说:上面要求'防范企业利用租赁转移资产',比如有的企业把房子以极低租金租给关联方,变相掏空公司,评估能发现这种异常。这个理由听起来合理,可问题是:为什么所有企业都要为可能的异常买单?就像为了防小偷,让每家户户都装指纹锁——对小偷有用,对守法的人却成了负担。
我逐渐意识到,问题的根源在于惯例大于法理。在很多基层税务人员看来,评估=权威,报告=合规,久而久之,这种惯例就变成了隐性规定。就像我刚开始入行时,也觉得注销要评估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大家都这么做,没人问过为什么。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路径依赖,让本该服务于法律精神的工具,异化成了束缚企业的枷锁。
更讽刺的是,评估行业本身也乱象丛生。我查到一篇《中国资产评估》杂志的文章,提到租赁评估中,方法选择随意性大,有的用市场法,有的用收益法,有的甚至用'拍脑袋法',结果差异能达到30%以上。而企业呢?要么被天价评估费割韭菜,要么被不专业报告来回折腾,最后只能花钱买平安。
我曾一度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要求,或许是监管部门的无奈之举——毕竟企业数量太多,总得有个抓手来防范风险。但现在我开始怀疑,这种懒政式监管,是不是正在伤害那些真正合规经营的企业?就像为了治感冒,给所有人吃抗生素——感冒好了,身体也垮了。
三、被误读的公允性:当数字掩盖了常识
在处理李总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最让我困惑的是公允价值这个词。评估师坚持要按市场价算租金,理由是清算时要保证公允性。可我反复读《企业会计准则》,发现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李总和房东签合是双方自愿的,价格也是协商好的,这难道不是公允价值吗?
我给母校的老师打了电话,他研究财税三十年,听了我的困惑,叹了口气:你说的没错,'公允价值'不是'市场价值'。会计准则里的'公允',强调的是'交易双方自愿',而不是'第三方评估'。就像你买二手车,卖家愿意卖8万,你愿意买,这就是公允;就算二手车市场同款车卖10万,也不影响你们这笔交易的公允性。\
老师的话让我豁然开朗。我翻出李总公司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上面明确写着租金为每月3万元,该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不随市场行情调整,还有房东签字的租金确认函。这些材料难道不能证明负债的公允性?为什么非要一份按市场价算出来的评估报告?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问题出在对清算负债确认的理解偏差。清算的目的是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而不是重新评估所有资产和负债。对于已经发生的、有明确合同约定的负债(比如预付租金),只需要核实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准确,不需要用公允价值去调整。就像你欠朋友1000块,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清算时你还1000块就行,不用因为现在市场利率变了就还1200块。
我逐渐意识到,监管部门要求租赁评估,可能是混淆了持续经营和清算两种状态下的会计处理。在持续经营时,企业可能需要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比如投资性房地产);但在清算时,企业已经停止营业,所有交易都应该是清理剩余财产,这时候的公允更应该理解为合同约定和历史成本,而不是市场预期。
这个发现让我既兴奋又沮丧。兴奋的是,我终于找到了反驳必须评估的理论依据;沮丧的是,我知道这种理论正确很难撼动实践惯例。就像李总说的:道理我都懂,但税务局要报告,我能怎么办?\
四、未解的困惑:在合规与合理之间,我们该走向何方?
现在,李总的公司终于注销了——我们找了关系,找了更懂行的评估机构,最后按合同价出了评估报告,花了8000块,折腾了三个月。但这件事留下的困惑,却像影子一样跟着我。
我想起去年读过的《企业的本质》一书,科斯说:企业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现在,注销企业的交易成本是不是太高了?从税务、工商到银行,每个部门都在加码合规要求,却很少考虑这些要求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就像李总这样的小微企业,本来经营就困难,注销时还要应付各种形式主义的评估,最后可能钱没赚到,倒贴了一笔注销费。
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如果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清算组已经支付了所有租金和违约金,还需要评估吗?比如有的企业注销时,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支付了违约金,这时候租赁负债已经清零,评估是不是多余?还有,如果租赁的是企业自己的房产,自用,不需要评估,那租来的房产,为什么就要评估?难道所有权比使用权更公允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我至今没有想清楚。或许,就像财税专家刘克崮说的:监管和便利,就像天平的两端,永远在寻找平衡点。但现在的天平,是不是太倾向于监管了?我们是不是忘了,设立监管的初衷,是为了让市场更健康,而不是让企业更痛苦?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上海公司注销中的房屋租赁评估意见,应该回归必要性原则:只有当租赁合同存在异常(比如租金远低于市场价、关联方交易、租赁物价值巨大),且可能影响清算所得时,才需要评估;对于普通的小微企业,合同清晰、金额不大、交易真实的,应该允许用合同、付款凭证、对方确认函等材料证明负债,不必强制要求评估。监管部门应该出台更细化的指引,明确需要评估的情形评估方法的选择标准评估报告的效力期限,避免一刀切和自由裁量权过大。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窗外已经泛起了鱼肚白。我关掉电脑,想起李总最后说的话:注销就像一场告别,我们努力了五年,虽然没赚到钱,但至少走得'干干净净'。可那些评估费、那些来回跑的时间,真的太不值了。\
或许,这就是我们这些财税人该思考的问题:如何在合规和合理之间找到平衡?如何让注销流程不再是企业的最后一道难关?或许答案很简单:少一些惯例,多一些法理;少一些形式,多一些实质;少一些一刀切,多一些个性化。毕竟,好的制度,不是让企业死得明白,而是让企业活得更轻松,走得更有尊严。
而那些未解的困惑,或许正是推动行业进步的动力。就像我今晚的思考,可能改变不了什么,但至少,让我在下一个凌晨三点,面对评估报告时,能多一份清醒,少一份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