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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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地方机构改革深化,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职能整合、机构撤销等原因启动注销程序,涉及大量员工劳动关系终止。离职补偿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员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进行深度对话。
访谈时间:2023年10月15日
访谈地点:线上会议室(阳光透过百叶窗,键盘敲击声与偶尔的停顿交织)
访谈者:林薇(财经记者)
嘉宾:
1. 李明远:劳动法专业律师,从业10年,代理过多起企业注销员工补偿纠纷案
2. 张丽华:某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HR主管,亲历单位注销全过程
3. 王强:原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单位注销后通过协商获得补偿
【对话实录】
第一部分:问题初探——注销补偿的法律底色
林薇:李律师您好,首先想请教一个基础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其注销时员工的离职补偿,和普通企业注销有什么本质区别?
李明远:(停顿两秒)这个问题需要拆解。表面看,市监局是机关,员工是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但实际补偿逻辑要看员工的身份属性。如果是公务员编制,按《公务员法》规定,离职可能涉及退休费、抚恤金等,不叫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编外人员(比如合同制、劳务派遣),就和普通企业员工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丽华:(电话那头传来翻文件的声音)对,我们局注销时,编内人员按人事流程走,编外人员有80多人,补偿全按《劳动合同法》来。我当时负责核算,好多人问我们是不是‘铁饭碗’,不用给钱?,得反复解释身份差异。
王强:(插话)我就是编外员工,当时心里没底,总担心单位没了,补偿打水漂。后来听张姐说按《劳动合同法》算,才稍微安心点。
林薇:所以核心关键是身份认定。那如果员工是编外合同制,补偿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些条款?
李明远: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市监局注销属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范畴,必须补偿。
林薇:这个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大众最常听说的N+1具体指什么?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
李明远:(轻笑)很多人以为N+1是法定标准,其实是个通俗说法。N是经济补偿金,+1是代通知金,两者适用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必须给的,代通知金不是——只有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才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第二部分:深度拆解——N与+1的计算逻辑
林薇:那N到底怎么算?有没有上限?
李明远: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张丽华:实操中最大的争议是月工资怎么算。比如我们局有个员工,离职前三个月因为疫情没发奖金,平均工资只有3000元,但往前推12个月,奖金高的月份能到8000元。最后我们按前12个月平均算,是6500元,员工一开始不理解,说怎么不算最近三个月?得给他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月工资按应发工资算,且包含奖金、津贴,不能只看最近几个月。
王强:对对对!我当时就是这个情况!HR一开始按最近三个月算,我急了,说我去年年终奖拿了5万,怎么不算?后来张姐帮我查了条例,才重新核算。这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好工资条、银行流水,不然真说不清。
林薇:那月工资有没有上限?比如如果员工月薪10万,补偿时也按10万算吗?
李明远:有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举个例子,如果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是8000元,三倍就是24000元,即使员工月薪5万,补偿基数也只能按24000元算,而且最多付12个月。
林薇:+1的代通知金呢?是不是所有注销情况都必须给?
李明远:不是!代通知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比如市监局注销时,如果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注销原因及补偿方案,就可以不给+1;如果是突然宣布明天就解散,那必须给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我们之前代理过一个案子,企业注销时口头通知,没书面文件,最后法院判了+1。
张丽华:我们局注销时,提前了45天发通知,所以没涉及+1。但当时有员工问我能不能要‘+1’?我们只能解释法律条款,不是企业不想给,是不需要给。
第三部分:特殊情况——这些例外你必须知道
林薇:如果员工在单位注销时处于孕期、医疗期,或者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补偿会有额外照顾吗?
李明远:当然有!这类情况属于特殊保护群体。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市监局注销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所以即使员工在三期,也必须给经济补偿金,且补偿标准不能降低。
张丽华:我们局有个会计,当时刚生完孩子还在哺乳期,她担心是不是只能拿最低补偿。我们专门咨询了人社局,答复是:按她的实际工龄和工资算,N是8个月,工资按1.2万/月算,一共9.6万,和普通员工一样标准,不能打折。
王强:那如果员工有工伤,怎么算?我们局有个老员工,之前出差摔伤,评了十级伤残。
李明远:工伤员工的补偿更复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给,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根据伤残等级,按当地社平工资的几倍计算(比如十级是7个月)。经济补偿金N照常算,两者可以兼得。我们之前有个案子,员工工伤十级,工龄5年,月工资1万,最后拿了N(5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地社平6个月×8000=4.8万),总共9.8万。
林薇:如果员工和单位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比如员工认为N算少了,或者单位不愿给+1,有哪些维权途径?
李明远:分三步走:第一,协商,这是最快的,像我们局当时就是HR和员工代表逐个谈,签了《协商解除协议》;第二,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且流程快;第三,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注意,仲裁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王强:我当时就是先找张姐沟通,她帮我核对了工资记录和工龄,发现少算了2个月奖金,重新算后多了1万多。如果单位不配合,我肯定会去仲裁,毕竟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在那儿。
第四部分:实操经验——从HR到员工的避坑指南
林薇:张姐作为前HR,能不能分享一些注销补偿中最容易踩的坑?
张丽华:太多了!比如工龄计算,很多员工以为只在市监局工作的年限算,其实如果是从其他单位借调、划转过来的,之前的工龄要合并计算,这叫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我们局有个员工,从工商所划转到市监局,总工龄12年,一开始只算了8年,后来提供了调动文件才纠正。
还有工资构成,有些单位会把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算进工资,有些不算,其实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些货币性收入都应包含在月工资里。员工一定要看清楚工资条,别被基本工资几个字糊弄。
林薇:王强作为受益者,有什么经验想分享给其他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的员工?
王强:第一,别慌,单位注销不是跑路,补偿有法律保障;第二,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通知文件,全留着,万一有争议就是铁证;第三,懂点法,不用成为专家,但至少知道N+1是什么,工龄怎么算,别被HR忽悠了。我当时就是提前在网上查了《劳动合同法》,谈判时才有底气。
李明远:补充一点,如果单位是注销而非破产,补偿款通常由财政部门保障,基本不会出现没钱给的情况。员工最怕的是协商时被压价,所以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法定权益,该争取的别让步。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从法律条文到实操案例,从HR的无奈到员工的焦虑,我们看到了市场监管注销潮背后复杂的劳动关系。李律师的专业解读让我们明白:补偿不是施舍,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张姐的坦诚分享揭示了基层执行中的细节与温度;王强的经历则提醒我们:维权意识,是每个劳动者的护身符。
正如李律师所言:企业注销可以‘终结’,但劳动者的权益不能‘消失’。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企业,只要涉及劳动关系终止,就必须以法律为底线,以公平为原则。而对员工而言,了解规则、保留证据、理性协商,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佳路径。
这场注销风波终会平息,但它留下的启示值得深思:在机构改革与市场迭代的浪潮中,如何让法律成为劳动者的定心丸,让合规成为用人单位的必修课,或许才是我们更应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