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清算程序下的上海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效率迷思与规则重构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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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在市场监管局点击简易注销按钮,仅通过45天公告期便让这家存续5年的企业从商事登记系统中消失时,他或许未曾想过:公司账面上那笔拖欠供应商A公司的120万元货款,以及尚未了结的与员工B的劳动仲裁赔偿,正因清算程序的缺失而悬置在法律真空中。这种无清算注销现象在上海并非个例——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全市全年企业简易注销占比达62.3%,其中约18.7%的企业在注销前未进行实质性的债权债务清理。这一数据背后,折射出市场经济效率与法治公平的深层博弈:当企业清算程序被简化甚至跳过,公司债权债务究竟该由谁来承接?法律规则的空白又该如何填补?
一、无清算程序:表象之下的效率陷阱与责任逃逸
清算程序的缺失,究竟是市场活力的‘润滑剂’,还是债权人权益的‘绞索’?这一问题在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语境下尤为尖锐。从法理上看,企业清算(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普通清算)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从而实现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然而在实践中,上海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为规避清算的时间成本(平均清算周期为6-12个月)、费用支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费用通常占清算财产的5%-10%)以及潜在的债务风险,选择通过零申报承诺制等简易注销流程快速死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上海法院企业清算审判白皮书》揭示了一个更严峻的现实:2020-2022年,上海法院受理的因企业无清算注销引发的债权人起诉案件年均增长23.5%,其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占比高达78.6%。为何股东会成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通知、公告债权人,而无清算注销直接切断了这一程序,导致债权人根本无法申报债权。当企业注销后,债权人发现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这一法律外壳,却无法穿透触及背后的责任主体——股东是否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是否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这些问题在无清算程序中均被掩盖。
值得注意的是,无清算程序下的债权债务处理并非无解之题,而是陷入了责任主体不明、清偿顺序混乱、维权成本高昂的三重困境。例如,在某贸易公司无清算注销案中,债权人C公司起诉股东张某,要求其对公司拖欠的5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以公司已注销,法人资格消灭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认定股东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进行清算,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案例的转折点,恰恰揭示了无清算程序下程序正义缺失与实质公平补位的张力——当法定程序被跳过,司法不得不通过穿透审查来填补规则漏洞,但这种事后救济的成本,最终由债权人承担了绝大部分。
二、债权债务处理的路径之争:效率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面对无清算程序留下的烂摊子,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处理路径,其核心分歧在于:究竟应以市场退出效率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债权人权利保障为底线?
效率优先派认为,无清算程序的实质是市场化出清的必然选择。上海市工商联2023年的一项调研显示,85.2%的中小企业主认为清算程序过于繁琐,是阻碍企业退出的首要因素。该派观点援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的规定,主张通过承诺制注销容缺受理等方式降低退出成本,认为企业注销后,剩余债务可通过‘僵尸企业’清理机制由政府兜底。这一观点忽视了数据的另一面:根据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中心》2023年的研究报告,在无清算注销的企业中,仅有12.3%的债务通过后续政府专项基金得到清偿,其余87.7%的债务因责任主体不明而成为坏账。这种效率优先的逻辑,本质上是将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转嫁给了债权人和社会,与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相悖。
权利本位派则强调,清算程序的缺失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系统性侵害。该派观点以《企业破产法》第7条清算义务人制度为依据,主张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否实际组织清算,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某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无清算注销的本质是股东通过‘程序欺诈’逃避债务,若法律不对此施以严惩,将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反而因成本过高退出市场,而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则通过‘无清算注销’逍遥法外。这一观点得到了上海法院系统的部分认同,前述《上海法院企业清算审判白皮书》亦明确指出:对于无清算注销的企业,应强化股东责任穿透,避免债权人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两种路径的碰撞并非非此即彼。在实践中,上海法院逐渐探索出有限穿透的折中方案:一方面,对于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自身无过错的,可免除其责任;对于股东通过虚假承诺零申报等方式恶意注销的,则适用《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效率与权利的动态平衡,看似解决了部分问题,实则暴露了更深层的制度困境——当清算程序被简化甚至取消,法律不得不通过个案裁判来弥补系统性漏洞,而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如股东过错的认定尺度),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
三、规则重构的底层逻辑:从程序简化到程序正义的范式转移
无清算程序下的债权债务处理,难道只能在‘效率’与‘权利’之间做选择题?或许,我们需要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重新审视清算程序的本质功能。清算并非企业退出的附加成本,而是市场信用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它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向债权人、股东、社会公众传递企业死亡的真实信息,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从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来看,规则重构的核心在于实现程序简化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从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建立清算义务人的刚性约束机制。 针对无清算注销中股东责任虚化的问题,可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失权复权制度,对恶意逃废债的股东实施行业禁入信用惩戒,并强制其参加清算义务人培训。将清算义务履行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使无清算注销成为股东一生的信用污点。上海浦东新区2023年试点的清算义务人承诺公示制度已初见成效:在该区试点企业中,无清算注销占比从2022年的25.6%降至2023年的15.3%,债权人平均清偿率从8.2%提升至23.7%。这一数据表明,当程序正义通过刚性约束得以落实,市场主体的行为逻辑自然会从逃废债转向主动清算。
第二,构建多元共治的债权债务处理平台。 无清算程序下的债权债务清理,仅靠司法救济远远不够,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协同。例如,上海市可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企业退出预警系统——当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时,系统自动向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推送信息,由部门联动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缴税款、欠薪、未决诉讼等债务;对于存在债务的企业,强制其进入预清算程序,由行业协会组织债权人、股东、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这种行政监管+行业自治+司法兜底的模式,既能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又能确保债权债务处理的透明度。
第三,明确剩余债务的分配规则与救济路径。 对于无清算注销后确实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债务,可考虑建立企业退出保障基金,通过财政拨款、企业缴纳的退出保证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进行有限清偿(如清偿比例不低于30%)。赋予债权人撤销注销登记的诉权——当债权人发现企业存在无清算注销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法人资格,从而通过后续清算程序实现债权。这一路径看似倒退,实则是通过程序重启来保障实质公平,避免债权人因企业注销而血本无归。
四、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中,守护市场文明的底线
上海外滩的万国历史建筑群曾见证了中国近代商业文明的起点,而今天的陆家嘴摩天大楼则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商业文明的真正基石,不仅在于GDP的数字或企业的数量,更在于规则的可预期性与权利的可保障性。当企业清算程序被简化甚至跳过,当债权人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陷入维权困境,我们失去的不仅是个体的公平,更是市场经济的信用土壤。
无清算程序下的债权债务处理,本质上是一场效率与公平的博弈,但这场博弈并非零和游戏。正如某学者所言:市场经济的效率,必须以公平为前提;否则,效率越高,对公平的破坏越大。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企业退出机制时,既要为市场主体松绑,更要为债权人护航——唯有通过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多元共治的协同治理、权利保障的兜底机制,才能实现企业退得出与债权追得回的双赢,让每一个市场主体的退出,都成为市场信用体系完善的注脚,而非规则崩塌的裂缝。这,或许才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应有的文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