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办公室的灯光在空荡的走廊里显得格外刺眼。我盯着屏幕上那份驳回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书,想起三年前老张握着我的手反复说的那句:钱没拿到,公司倒没了。老张是个小供应商,给一家建材公司供货二十多万,对方注销时清算报告里压根没提这笔债。等他发现时,公司早已从工商系统消失,股东们拿着清算剩余款各奔东西。执行法院以主体消灭为由驳回他的异议,复议维持原判。那一刻,我第一次对清算报告这四个字产生了怀疑——我们引以为傲的程序合规,是不是正在成为逃债的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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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初的执念:形式合规即正义?
刚入行时,我对企业注销的理解简单得近乎天真。那时的我笃信,只要清算组依法成立、通知了已知债权人、股东会通过了清算报告、在报纸上公告了——哪怕没人看到,只要流程走完了,这份清算报告就是合法有效的。老张的案子刚摆到我面前时,我甚至下意识想帮他找程序漏洞:公告报纸是不是没存档?债权人会议记录有没有瑕疵?但当我翻出那份清算报告,才发现问题根本不在程序——报告里已清偿全部债务的表述下,连一份债务清单都没有,更别提老张那笔二十万的货款。
这怎么可能?我拿着报告质问当时的带教老师,他推了推眼镜:程序没问题就行,谁会盯着每一笔债?注销是为了让企业‘干净’退出,总不能拖着不让走吧?这句话像一盆冷水,浇醒了我。后来我查了行业数据:某省市场监管部门曾统计,2022年企业简易注销占比达68%,其中超三成未进行实质债务清理。很多财税顾问的注销服务,核心就是帮企业走形式——股东会决议模板化、公告选冷门报纸、债务清单干脆不附。我们总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却忘了法律背后还有公平二字。
我曾一度认为,这种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代价。企业注销难,拖垮了多少中小企业?债权人应该主动申报债权,而不是事后找茬。但现在我开始怀疑:当程序合规成为掩盖实质不公的保护伞,我们追求的效率,究竟是谁的效率?
二、深入迷雾:执行异议复议中的形式主义陷阱
老张的案子让我开始研究企业注销后的执行争议处理。我发现,这类案件几乎都困在同一个死循环:债权人以清算报告不实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却以执行依据明确为由驳回——毕竟清算报告已经过工商备案,是合法文件;复议阶段,上级法院往往更倾向于尊重原判,认为实体争议应另案起诉,可公司已经注销,起诉谁?股东责任又如何认定?
这种困境背后,是传统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形式主义倾向。记得某位法官在研讨会上直言:执行异议审查的是‘执行行为是否违法’,不是‘执行依据是否正确’。这句话让我想起《民事执行实务难题精解》里的一段论述:执行异议程序的设计初衷是快速纠正程序违法,却被异化为‘实体争议的过滤网’。当清算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比如遗漏大额债务、虚构清偿凭证——执行法院却因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而驳回,债权人只能另案起诉股东。可问题是,起诉需要时间、金钱,更需要证据——而清算组的账册、凭证,早就随着公司注销一同消失了。
更讽刺的是,行业里甚至形成了注销避债的灰色产业链。我认识一个同行,曾得意地说:帮客户注销公司,先把资产转到股东名下,清算报告写‘无剩余财产’,债权人找过来?让他们去告啊,告赢了再说。这种做法游走在法律边缘,却因缺乏明确的清算报告审查标准,几乎无人追责。我曾以为法律会给出答案,但现实是,法律条文像一把钝刀——明明知道有问题,却砍不下去。
三、矛盾与挣扎:效率与公平的零和博弈?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陷入了两难:如果强化清算报告的实质审查,企业注销会不会变成马拉松?中小企业的退出成本会不会高到无法承受?但如果放任形式合规,债权人利益谁来保护?尤其是那些像老张一样的小供应商,他们不懂法律,没有资源,唯一的指望就是相信公司会还钱。
我曾试图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平衡点,比如借鉴《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机制,要求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债务清偿说明,由债权人签字确认。但很快被现实打脸:有多少债权人会盯着每个企业的注销公告?又有多少企业会主动自曝家丑?后来我又想,能不能让清算组引入第三方审计?但转念一想,小微企业哪有这笔预算?审计费可能比债务还高。
直到我读到罗翔老师在《刑法学讲义》里的一段话: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追求正义,但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保障,不能为了结果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也不能为了程序正义而放弃结果正义。这句话让我突然意识到,我一直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却忘了问题的本质——我们需要的不是牺牲一方,而是重构规则。
我逐渐意识到,企业注销清算的核心矛盾,从来不是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而是信息不对称与责任缺失的矛盾。清算报告之所以能成为逃债工具,就是因为债权人无法有效监督,清算组无需承担实质责任。如果能让清算过程透明化,让清算组担责,效率与公平或许可以兼得。
四、破局之路: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正义的艰难转身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破解清算报告争议执行难题,需要从三个层面重构规则:
第一,建立清算报告瑕疵分级审查机制。 不能再像现在这样,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可以借鉴《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分级思路:对于轻微瑕疵(如公告天数不足),责令补正;对于重大瑕疵(如遗漏已知债务),暂停注销,要求清算组说明情况;对于恶意造假(如虚构清偿),直接追究清算组成员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注销效率,又防止了带病注销。
第二,明确清算组成员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债权人很难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能将清算报告内容不实推定为重大过失,除非清算组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就能大大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就像老张的案子,如果清算组不能证明已通知老张申报债权,就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赋予执行异议复议有限实体审查权。 执行异议程序不必过度追求效率,对于清算报告是否真实这类核心争议,可以引入书面审查+听证模式,允许债权人提交初步证据,要求清算组答辩。如果争议较大,甚至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清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总比让债权人另案起诉更高效。
五、未解的困惑:理想照进现实的距离有多远?
写到这里,窗外的天已经泛了白。这些想法听起来很美好,但我知道,落地之路注定艰难。比如,清算报告瑕疵分级标准如何制定?会不会给基层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再比如,第三方审计的费用由谁承担?如果企业确实没钱,债权人岂不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更让我困惑的是,当形式合规已经成为行业惯性,我们能不能真正扭转这种思维?就像老张,三年过去了,他还在四处奔波,偶尔会给我发消息:律师说可以起诉股东,但得先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我看着他发来的定位截图,心里一阵发酸。我们总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如果连注销清算这种基础环节都充斥着不公,又怎能期待中小企业安心经营?
或许,本就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相信,只要开始追问,开始反思,就比视而不见更接近正义。就像深夜的办公室,虽然黑暗,但总有一盏灯愿意为那些被遗忘的债务亮着。这盏灯,或许微弱,却足以让我们看清脚路——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我们永远不能放弃对正义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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