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注销的尘埃落定,那些未被妥善转让的商标专利,如同被遗弃的无形孤儿,既可能成为他人恶意抢注的猎物,也可能因长期闲置而沦为僵尸知识产权,最终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创新资源,更可能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埋下隐患——而在这场关乎知识产权善终的博弈中,市场监管局的协助角色,始终处于法律模糊与实务需求的夹缝之中,其边界何在、路径何方,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商标专利未转让,企业注销时市场监管局如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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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之困:商标专利未转让注销的普遍性与风险凸显

企业注销本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必然环节,但商标专利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精华,其处置缺失却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性病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265.1万件,其中因企业注销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数量为67.3万件,占比1.58%;而在这67.3万件终止商标中,明确未通过转让方式处置、直接因企业注销而被注销的占比高达62.4%,意味着每年约有42万件商标因企业注销而无主消亡。更值得关注的是,专利领域的情况同样严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23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专利持有量为2.3件/家,但注销企业中专利未处置率高达78.6%,远高于大型企业的23.1%。这些数据背后,是大量蕴含商誉与技术的商标专利被随意抛弃,不仅造成创新资源的浪费,更可能引发商标抢注专利侵权等连锁反应。

为何企业注销时商标专利未转让成为普遍现象?《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3年第3期的一项调研给出了答案:在受访的300家已注销企业中,62%的企业主表示不知道注销需主动处理商标专利,23%认为商标专利价值低,不值得转让,剩余15%则因转让流程复杂、耗时过长而放弃。这种认知与操作层面的双重缺失,使得商标专利未转让注销从个案演变为系统性问题,而市场监管局的协助职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推至前台——但协助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是主动干预的监护人,还是被动引导的提醒者?

二、法律之惑:市场监管局协助职责的模糊地带与争议焦点

要厘清市场监管局在企业注销商标专利处置中的角色,首先需回到法律原点:现行法律法规是否赋予其协助的法定职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清算,并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应当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这里的未了结事务是否包含商标专利处置?《公司法》第186条亦要求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但同样未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这种立法上的沉默,直接导致了实务中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处置属于未了结事务的范畴,市场监管局在注销审核时应当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核查企业是否已妥善处置商标专利;另一种观点则强调,知识产权的转让、放弃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登记机关的职责是确认注销条件是否成就,而非干预民事权利的处分,过度介入可能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

争议的核心,在于协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从实践看,各地市场监管局的操作差异极大:有的省份要求企业在注销申请中提交《商标专利处置承诺书》,未提交则暂缓注销;有的省份则仅作口头提醒,对未处置的商标专利放任不管;还有的省份干脆将皮球踢给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专利管理非我职责。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本质上是法律模糊性下的权责博弈——正如某市场监管局注册科负责人所言:我们既怕因‘不作为’导致商标专利流失引发纠纷,又怕因‘乱作为’越权干预民事权利而被追责。

三、观点之辩:强制干预vs.有限协助——两种立场的碰撞与反思

关于市场监管局是否应主动介入企业注销时的商标专利处置,学界与实务界形成了鲜明对立的两派观点。

强制干预论者认为,市场监管局应承担守门人角色。 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友根为代表,其研究指出:商标专利具有公共属性,其闲置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更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主体,应当在注销环节设置‘知识产权处置核查’程序,对未转让商标专利的企业,要求其提供转让协议、放弃声明或由继承人承接的证明,否则不予注销。这种观点的逻辑基础是秩序优先——通过行政强制力避免僵尸知识产权的产生,维护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反对者指出,强制干预可能增加企业注销的制度成本:中小企业本就面临注销难问题,若再增加商标专利转让的核查环节,将进一步延长注销周期,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为注销而注销,选择恶意放弃商标专利。

有限协助论则强调市场主导、行政补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宏认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行政机关不应过度干预。市场监管局的‘协助’应定位为‘引导与服务’,而非‘强制与审查’。具体而言,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协助:一是在注销申请材料中增加《商标专利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企业未转让的法律风险(如商标被抢注、专利被无效等);二是联合知识产权局建立企业注销知识产权绿色通道,简化转让流程;三是发布《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处置指引》,为企业提供转让、许可、放弃等操作指南。这种观点的核心是效率优先——通过降低处置成本、提供信息服务,激发企业主动处置商标专利的内生动力。但质疑者反问:若企业对提示置若罔闻,对指引视而不见,市场监管局的有限协助岂不沦为纸上谈兵?

四、立场之变:从强制干预到协同治理——个人观点的演进与重构

在梳理争议与数据的过程中,笔者的立场经历了从支持强制干预到倡导协同治理的显著转变。最初,笔者倾向于强制干预论,认为只有通过行政强制力才能解决企业不作为的问题——毕竟,数据显示62%的企业主根本不知道注销需处理商标专利,这种无知不能成为资源浪费的理由。深入调研后发现,强制干预面临两大难以逾越的障碍:一是法律依据不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未明确将商标专利处置作为注销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管局若强行核查,可能面临程序违法的风险;二是执行成本过高,我国日均注销企业约1.5万户,若每户都核查商标专利(平均每家企业持有2.3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的人力与资源将不堪重负。

更重要的是,强制干预可能治标不治本。某地市场监管局曾试点商标专利处置核查制度,结果发现:30%的企业为通过核查,选择将商标专利象征性转让给关联方(实际仍由原控制人使用),并未实现真正的权利流转;25%的企业因转让流程复杂(平均耗时3-6个月),选择直接放弃商标专利;仅45%的企业完成了真实转让。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暴露了强制干预的局限性——它无法解决企业不愿转不会转的根本问题。

那么,出路何在?笔者认为,应构建企业自主、市场引导、行政协同、社会监督的协同治理体系,而市场监管局的角色,应从强制干预者转变为协同服务者。具体而言:

- 企业自主是前提:通过《商标法》《专利法》的修订,明确企业注销时商标专利处置的法定义务,将未妥善处置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倒逼企业主动作为;

- 市场引导是关键: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行业协会的作用,提供评估-谈判-登记一站式服务,降低转让成本;

- 行政协同是保障:市场监管局与知识产权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企业注销申请时自动推送其名下商标专利信息,并联合提供绿色通道;

- 社会监督是补充:鼓励公众、媒体对僵尸商标专利进行监督,对恶意抢注、闲置浪费等行为进行曝光。

五、延伸之思:从注销协助到全周期治理——一个看似无关却至关重要的视角

在探讨市场监管局协助职责时,一个看似无关的问题值得深思:为何企业会在注销时忽视商标专利?这背后,其实是企业知识产权全周期管理意识的缺失。正如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人所言:很多企业把商标专利当成‘一次性投入’,注册后便束之高阁,从未想过动态管理——更别提在注销时‘善终’了。这种重注册、轻管理的现象,本质上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断层:从企业设立到运营,再到注销,缺乏贯穿始终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监管局在注销环节的协助,不应仅是亡羊补牢式的末端处置,更应成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全周期管理的契机。例如,可在企业注册时同步开展知识产权启蒙培训,在年报填报时增加知识产权状态更新栏目,在注销时提供退出清算指引。这种全周期治理思维,看似与注销协助无关,实则是从源头减少商标专利未转让注销的长效机制——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言:如果我们早知道商标专利在注销时还能‘变现’或‘传承’,当初就不会随意放弃了。

六、重构协助边界,让商标专利退而不休

企业注销时的商标专利未转让问题,既是市场治理的小切口,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命题。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其协助职责不应止步于是否注销的形式判断,而应延伸至如何让商标专利妥善退出的价值引导。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提示-引导-协同的有限协助,结合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与市场服务的支撑,才能让那些承载着创新成果的商标专利,在企业注销后依然能够退而不休,继续在市场中发挥价值。

或许,真正的协助,不是代替企业做决定,而是让企业有能力、有动力做出负责任的决定。这,才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治理中应有的智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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